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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0.3.4 四、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
四、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

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代表机构的首长和所有外交官组成。

各国外交代表和外交官在外交团中的排列次序在国际法上叫“在先权”(right of priority)。在先权是按照等级确定的,如大使高于公使,公使高于代办等,同级的按照递交国书的日期先后次序来确定。其他外交官的次序按职位排列,如公使衔参赞先于参赞,参赞先于一等秘书,一等秘书先于二等秘书等。在职位相等的外交官中,大使馆人员先于公使馆人员,公使馆人员先于代办处人员。在同级的外交代表机构中,相同职位的人员的排列次序按该员担任该项职位日期的先后而定。

外交团团长(the doyen of a displomatic corps)由外交团中等级最高,递交国书最早的外交代表担任。外交团团长的职责主要是礼节性的。例如,在隆重会议和宴会上代表所有使节致词、祝酒;就礼节性问题与驻在国联系、交涉;向外交团成员传达驻在国政府关于礼仪问题的通知;向到该国的外交代表介绍该国的礼仪、风俗和其他惯例;向驻在国政府传达外交团在礼仪性问题上取得的协议;调解外交团成员之间有关礼仪和日常生活的某些争执等。

外交团和外交团团长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不得对驻在国政府施加压力,也不得做出任何违反驻在国法律和国际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