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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10.2.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对外关系上代表国家,接受外交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能包括: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事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重要的对外关系的职权,它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它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中国最早主管外交工作的中央机关是清政府1861年设立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1901年改为外务部,1912年改为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用外交部的名称。外交部长领导外交部,负责执行外交政策,处理日常外交工作,指导驻外使馆人员的活动,接待外国代表,进行外交谈判,参加国际会议,签订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