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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9.2.1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住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国际组织的代表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与一般外国人不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不包括在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之内。

此外,按照法律观点,外国人还包括外国法人(legal person)。这是因为国际经济交往经常是以公司的资格来进行的。所以,外国人的地位也就包括外国法人的地位。国际条约也往往把自然人的保护与法人的保护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有权对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这就是属地优越权(territorial supremacy)。外国人一进入该国境内就处于该国的属地优越权管辖之下,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令。所在国也要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此外,一个国家还有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的权利,这就是属人优越权(person supremacy)。对一个外国人来说,他受着双重的管辖:一方面,他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另一方面他又要服从其国籍所属国的属人管辖。也就是他既要忠于祖国,又要认真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