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教程
1.9.1.3 三、国籍的丧失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丧失国籍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丧失国籍有申请出籍和自愿选择两种。申请出籍是指要求退出某国国籍,自愿选择是指在一个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时,他可以根据有关国家的协议,在一定期限内自愿放弃某国国籍,或是当两国协议交换或让与某一部分领土时,允许交换地区的居民在一定期限内选择某一国家的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婚姻、收养、认领和被剥夺国籍的原因而丧失国籍。其中前三种与取得国籍的形式相适应。而被剥夺原国籍的原因,各国规定不尽相同。归结起来有几种原因:有的国家以危害国家独立或安全作为剥夺国籍的原因;有的国家则以对本国不忠诚或为外国利益而进行危害本国利益的行为作为剥夺国籍的原因;有的是以在战争中为敌国工作作为剥夺国籍的原因;有的以逃避兵役作为剥夺国籍的原因;还有的是以非法离境或经召而拒绝回国作为剥夺本国国籍的原因。

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丧失国籍,并不影响其配偶和子女的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