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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8.1.1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地球表面的上空,统称为空气空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因所处位置不同而有差异。凡是国家领土范围内的上空,是该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公海的上空与公海一样,不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主权的理论源于罗马法的法律格言“谁拥有土地,就拥有土地的上空”(Cujus est solum,ejus est usque ad coelum)。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肯定了古老的法律格言。《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各国对其领土上空气空间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此后,各国航空立法普遍地规定了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国家对领土上空行使主权和管辖的原则又在1944年签订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和1958年签订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再次加以确认。这样,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主权以及国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作为领空构成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