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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7.1 一、公海的法律地位
一、公海的法律地位

按照国际法的规则,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之下,任何国家都不能把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更不能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法律地位的基础是公海自由原则。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把公海自由归纳为四大自由。(一)航行自由;(二)捕鱼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四)公海上空飞行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四大自由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自由:(一)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是,人工岛屿不能建在国际航道上,岛屿建成后不能在岛屿周围划定领海;(二)海洋科学研究自由,但必须遵守《公约》所规定的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各项制度和规则。这六大自由构成了公海的法律地位。应该指出的是公海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各个国家在行使公海自由权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国际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利用公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