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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6.5 五、东海大陆架问题
五、东海大陆架问题

我国大陆架的面积很大,渤海、黄海、东海海底全部是大陆架,南海海底1/2是大陆架。全部面积15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大陆架总面积的5%。我国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矿物、生物资源。目前,我国还未宣布大陆架制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力量还未达到在深海大面积开采的水平;另一方面是涉及与邻国划分大陆架问题,特别是东海大陆架问题。

东海是中国、日本、韩国三国领土环绕的海域,海底平坦,平均坡度仅58秒。东海大陆架东西宽300~500公里,南北长1000公里以上,总面积约83万平方公里。根据我国海洋科学工作者1977年进行的一次综合性东海海洋科学调查,东海的平均水深72米,水深小于60米的占陆架面积的3/4,在陆架外缘的转折处水深150米,最深的地方180米。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同大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整个陆架和大陆平原的连续性非常明显。

现已探明,东海大陆架海底石油资源极为丰富,而且还发现了贮量极大的天然气。台湾省及其附属岛屿的周围海域和其他邻接中国浅海海域蕴藏的海底石油,已被认为是世界上稀有的海洋油之一。

我国沿海大陆架的丰富海底资源,一向为国际上少数海洋大国所垂涎。美国石油公司就曾以各种方式一再对我国的大陆架进行大规模的地球物理勘探和海洋地质调查,侵犯我国主权。日本曾用航空磁法和地震法偷测了黄海、东海等海域。测线长达几万公里,企图掠夺我国海底石油资源。

1973年初,在韩国当局的怂恿下,一艘由美国海湾石油公司租用的巴拿马海底石油钻探船和几艘辅助船到黄海和东海海域进行一系列钻探活动。对此,我国政府发表严正声明,谴责韩国当局和国际上少数海洋大国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1974年1月30日,日本和韩国签订了“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有效期50年,根据这项协定,日、韩越过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在东海海域片面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其两国“共同开发区”,由双方共同投资在该区域内开发石油和天然气,费用均摊,所得平分。“共同开发区”所涉及的大陆架范围,面积达到8.2万平方公里,其西界已深入东海大陆架的中部。

我国政府多次严正声明,谴责日本和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上从事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日本政府发言人却为其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百般辩护,声称“日韩大陆架协定,避开了日中两国间主权重叠地区,仅在不可能侵犯中国主权的地区,划定共同开发区”。“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日本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在日本方面设置的”。日本以等距离中间线作为划定两国大陆架的标准,为日本的侵略行为制造法律根据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根据国际法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中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日本政府把等距离中间线当作划分“日韩联合开发大陆架地区”的依据,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1969年,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书中指出,在划分大陆架疆界时,只有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和协议,各当事国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公平合理的协议,这是决定采用何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至于划界的具体方法,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无可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是因为沿海国对大陆架区域的权利是以它对大陆领土的主权为依据的。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发海床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其根据是大陆架尽管为海水所覆盖,同样构成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和继续,这是沿海国固有的权利。如果一个特定海底区域并不构成沿海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该区域可能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靠近沿海国,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从国际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国际法院给予大陆架构成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原则以充分的肯定。

根据地质地貌的特征,也可以证明东海大陆架属于中国所有。东海大陆架的地貌反映了我国大陆的连续性。东海大陆架的很大一部分曾经是陆地,以后随着气候的变化,地壳的不断运动,大陆边缘的部分才淹没在海水下面,形成浅海区。这一片浅海区,海底平坦,水深不超过200米,从中国大陆沿岸起逐渐向外倾斜,直到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显著增大,水深达1000米左右,这就是大陆坡,随之进入冲绳海槽。海槽和陆架斜坡之间有明显的转折线。海槽内,海山林立,峡谷纵横,从地质构造上看,东海大陆架与海槽是两个明显不同的部分。很显然,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不容置疑。划分东海大陆架只能应用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于东海大陆架。

另外,从“共同开发协定”本身来分析,也不难看出它是非法的。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这是条约有效的重要条件,也是世界上承认的国际法准则。“共同开发协定”,公然无视国际法的原则,无视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自然延伸,受中国主权管辖这一事实,居然背着中国,片面地签订了“共同开发协定”,并进行了一系列幕后活动,使非法条约生效,妄图把既成事实强加给中国。这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条约不约束第三国这一国际法准则的粗暴践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对第三国无约束力。

根据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东海大陆架涉及其他国家的部分,由我国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确定各自管辖范围。其他任何国家或国际垄断组织,未经我国同意,擅自签订的有关在东海大陆架进行勘探、开发活动的合同,都是非法的,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