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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6.1 一、大陆架的概念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作为一个制度是二战以后产生的海洋法中的新概念。

大陆架的定义分为自然科学说和法律说。

自然科学定义:海床从沿岸起逐渐向外倾斜到一定坡度,坡度显著增大,这个坡度较大的地区在地质地理学上叫大陆坡,从沿岸的海底到大陆坡的整个海底区域叫大陆架。

法律概念:大陆架是沿岸国的陆地在海水下面自然延伸的部分,与大陆形成完整的、连续的整体。这两个定义的不同点是,自然科学定义是从海岸开始,到大陆坡为止,而法律定义则是从领海外开始,外部界限超过了大陆坡。

随着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海洋勘探开发技术也日趋先进,勘探到大陆架蕴藏着丰富资源,经济潜力相当可观。由于大陆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而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第一个提出大陆架主张的是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但公告没有提出大陆架的确切法律概念和范围。1945年10月29日,墨西哥也发表了关于大陆架的总统声明。此后,许多国家都相继发表声明和制定法律,规定本国的大陆架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提出了大陆架的要求和大陆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