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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5.1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是二战以后海洋法发展起来的新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的内容和法律地位都作了详细规定。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划定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为本国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有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在经济区内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其他结构的权利,并对这些设施拥有管辖权和使用权;有对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内陆国和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在公平基础上,通过协定,参与开发同一区域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各国在行使以上这些权力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规章。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它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但它又不同于领海,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只及于该区域的自然资源,而不是区域的所有部分。所以,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也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