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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3.5 五、群岛和群岛国
五、群岛和群岛国

群岛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周围领海的划定是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问题。群岛可以分为沿岸群岛和远洋群岛。离海岸较近的是沿岸群岛,以直线基线划领海。离海岸较远的是远洋群岛,一般在这些岛屿周围划定领海。

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叫群岛国,群岛国被视为一个整体。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岛屿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这种基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1∶1至9∶1之间,不能超过9∶1。两点之间基线的长度不超过100海里。但围绕任何一个群岛的基线总数中可以有3%超过100海里,最长不得超过125海里。从基线向外划定群岛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

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在群岛水域内,群岛国在河口、海湾、港口等处用封闭线(closing line)划定内水界线。所有国家的船舶均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国也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供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