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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7.3.2 二、领海的宽度
二、领海的宽度

领海作为沿着一国海岸的海水带,它的外部界限与海岸要有一定的距离,这个距离,就是领海宽度。最早关于领海宽度的理论是大炮射程论,以大炮射程为领海的宽度,3海里[1]领海宽度就是从这一理论引伸而来的。随着军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领海宽度不再以大炮射程为依据。但各国的领海宽度以各国颁布的领海制度为准,因而各国的领海宽度不统一。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海洋强国实行3海里领海,北欧各国实行4海里领海,地中海国家实行6海里领海,拉丁美洲国家实行200海里领海,而更多的国家实行的是12海里领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各国领海的宽度:“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2]这样,待公约生效后,凡是参加公约的各国在划定领海宽度时不能超过12海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