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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6.2.2 二、领水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包括的范围很广,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本节重点阐述内水的法律地位,其它各类海域的法律地位将在海洋法中详述。

内水(internal water)是指处在一国完全管辖下的国内河流、湖泊、运河、港口水、海湾、海峡及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一)河流(rivers)

国家管辖下的河流分为国内河流、疆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1.国内河流(internal river)

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全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如我国的长江、黄河,法国的塞纳河,美国的密西西比河等。国内河流属于一国主权完全支配。资源利用、渔业开发和航行运输完全由本国承担和管辖,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权利加以干涉和侵犯。有些国家为了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放内河的某一段或某些港口,允许外国船舶进入。这些国家往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开放内河和港口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外国船舶进出时,必须遵守这些制度。例如,我国为了加速经济建设,扩大对外贸易,减轻上海港的压力,几年来,陆续开放了长江上的张家港、南通港等内河港口供外国船舶进出。外国船舶进出我国内河港口必须服从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机构的管辖;必须服从中国强制的引水制度,由中国引航员引航。同时,进入我国内河港口的船舶只能是承运中国货物的外国船。

2.疆界河流(boundary river)

一条河流成为划分两个不同国家的界线,这条河就是国际法上的疆界河流,又称界河,如分隔中国与前苏联的黑龙江、乌苏里江;分隔中国与朝鲜的鸭绿江;分隔美国与墨西哥的格兰德河和分隔老挝和泰国的湄公河等等。一般情况下,有关国家要订立条约具体规定界河的划分、通航、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等事项。例如,我国与前苏联、与朝鲜都订有协定,具体规定双方船舶在界河上的航行、停泊以及双方公民捕鱼活动等各项制度。

按照国际习惯,划定界河主要有两种方法:中间线(等距离线)划法和主航道中心线划法。对不可航行的界河以河流中间线为界(图1);对可航行的界河则以主航道(水流最深处)中心线为界(图2)。界线两边分属各沿岸国,由各沿岸国管辖。

图一 中心线划分法

图二 主航道中心线划分法

3.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如流经我国与老挝的澜沧江,流经印度与孟加拉的恒河等。多国河流流经的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家,并成为该国内水的一部分,各沿岸国对河流流经本国的一段享有主权。但是多国河流与国内河流不同,多国河流是沿岸各国的共同水道,因而沿岸国对河流拥有共同的利益。沿岸国应当共同维护河流的航行安全,各国在对河流行使管辖权的同时,应当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不使其他国家受到损害,特别是河流上游国家,在使用多国河流时更应照顾到下游国家的利益,不能故意使河流改道或采取其他手段使下游的河水泛滥或枯竭,同时也不能使河流受到污染,造成对下游国家的损害,这些都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河流沿岸国应严格遵守。如果违反国际法的这一原则,就会引起国际争端。例如恒河水问题。恒河是南亚的重要河流,发源于喜马拉雅山脉南坡,流经印度和孟加拉两国,注入孟加拉湾,全长2580公里,流域面积约90万平方公里,是印、孟两国重要的水力资源。自1951年以来,印度不断从恒河上游大量引水,1970年,印度又在靠近孟加拉边界的恒河上游建成法拉卡水坝,把恒河拦腰截断,使恒河水经一条运河流入胡格利河,经加尔各答入海。印度的这一作法使旱季流到孟加拉的恒河水量减少了3/4,孟加拉国的许多重要农业区几乎要变成沙漠,严重影响了孟加拉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1976年9月,孟加拉国把这个问题提交联合国解决。根据联合国的建议两国政府经多次谈判,于1977年11月达成协议,规定每年4月恒河水量最少期间,在流经法拉卡水坝的流量中,分配给印度37.5%,孟加拉62.5%。1982年10月,孟加拉军法管制首席执行官艾尔沙德访印,双方签订了飞地通道协议和《恒河河水分享谅解备忘录》,对妥善和公正解决恒河河水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

4.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

流经多个国家,成为重要的国际通道并有国际条约规定其法律地位的河流是国际河流,如欧洲的莱茵河、多瑙河;非洲的尼日尔河、刚果河;南美洲的亚马逊河;北美洲的圣劳伦斯河和格兰德河等。这些河流都是重要的国际航道,因而与多国河流不同,需有国际条约规定其法律地位。根据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1921年在巴塞罗那通过的《国际性可航水道制度公约及规约》,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大致如下:

(1)国际河流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开放;

(2)国际河流流经各国的部分仍属各沿岸国主权所有;

(3)国际河流的管理由全体沿岸国成立专门委员会进行共同管理。

(二)运河(canal)

运河是在一国领土内人工修筑的水道,其法律地位与内河相同,属于该国的完全管辖之下。例如连通我国五大水系的京杭大运河(Grand Canal)就属于我国的完全主权管辖,外国船舶不得随意入内。但是,在国际上有些运河是非常重要的沟通公海的国际通道,这类运河的法律地位则由国际条约予以规定,最为典型的是苏伊士运河与巴拿马运河。

苏伊士运河(Suez Canal)是位于埃及领土上沟通地中海和红海的一条运河。1859年开始修建,1869年通航,全长173公里。苏伊士运河缩短了欧洲至亚洲之间1万公里的海上通道,具有相当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运河最初由法国殖民者经营,1875年,英国买下运河公司的股份,插手运河的经营管理。1882年,英国军队占领埃及,并把运河置于其控制下,排挤掉了法国势力。此后,英国又发起召开了1888年君士坦丁堡会议,通过了《君士坦丁堡公约》。《公约》规定:苏伊士运河在战时和平时对一切国家的商船和军舰开放。一战后,英国取得了运河的全部控制权,甚至在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英国仍保留“保卫运河”的权利。直到1956年7月26日,埃及前总统纳赛尔宣布苏伊士运河国有化,运河才回到埃及手中。但是由于第三次中东战争以色列军队兵临城下,运河被迫停航8年,1975年6月5日才恢复航运。1957年4月24日,埃及政府发表宣言,重申尊重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所规定的运河自由航行原则,保证一切国家的船舶的航行自由,并设立运河管理局进行管理。埃及对运河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近年来,埃及政府对运河实施了扩建工程,清淤拓航,运河畅通无阻,收益连年增加,1992年达到17.7亿美元,成为埃及四大外汇来源之一。

巴拿马运河(Panama Canal)位于巴拿马共和国中部,是沟通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著名国际运河。1878年由法国开始修建,但由于管理不善而停工。1903年,美国策划巴拿马独立,并通过不平等的美巴《关于开凿通洋运河的条约》,取得运河的开凿权和运河区的“永久租让权。”运河工程1914年完工,1920年正式通航。多年来,巴拿马人民为收回运河的主权进行了不懈的斗争,终于在1977年9月7日美巴两政府签订了关于运河的新条约。按新条约规定,美国承认巴拿马共和国对运河区的领土主权,巴拿马共和国以国土主人的资格授与美国在本条约生效期间管理通过运河的船只交通以及经营管理、维修、改建、保护和保卫运河的必要权利,巴拿马共和国应越来越多地参与运河的管理、保护和保卫;在运河区悬挂巴拿马国旗;运河区的司法、移民、海关、邮局等将交由巴拿马管理;运河的防务由美国和巴拿马共同承担。根据《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的规定,巴拿马宣布运河中立,以保证运河无论在平时或战时的安全,保证一律平等地向各国和平通过的船只开放。从2000年1月1日起,由巴拿马共和国单独管理运河,布置军事力量保证运河的安全。近两年来,美国依仗其强大军事实力妄图强迫巴拿马人民放弃收回运河全部主权,并于1989年12月捍然入侵巴拿马,借以对巴拿马人民进行威胁。但是,英勇的巴拿马人民不畏强暴,团结一致,决心一定要在1999年12月31日收回运河的全部主权。

(三)湖泊及内海(lake and internal sea)

湖泊与内海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只是地理概念上的不同,湖泊一般指淡水,而内海指的是咸水湖。

湖泊与内海的法律地位因其位置不同而有所区别:

(1)湖泊与内海被一国领土包围并不通向公海,则属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领土相同,如我国的青海湖、洞庭湖,瑞士的苏黎世湖。

(2)湖泊与内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领土包围,则属于各国分有,由有关各国通过签订条约解决划界、航行、管理等问题。如瑞士、法国共有的日内瓦湖和美国、加拿大共有的伊利湖、苏必利尔湖、休伦湖和安大略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