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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5.4.1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构成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在破坏国际法原则、违反合法的国际条约或作出某些国际侵权行为的时候,所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根据国际法,构成国家责任必须是国家不法行为。而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具有两个必备条件。(一)主观条件:也就是某一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这个国家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的范围,除国家本身的行为外,还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的行为;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军队和各种国家武装力量的行为。此外,国家行为还包括其殖民地的行为,殖民国家要对殖民地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例如,1955年中国参加万隆会议代表团乘坐租用的印度航空公司“克什米尔公主号”飞机,因在香港启德机场起飞前,被台湾“保密局”策划置入炸弹而坠毁的事件,由于香港英国当局事先无视中国的警告,事后不认真查办凶手,我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英国政府和香港当局要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二)客观条件:也就是这个行为违背了该国合法和有效的国际义务,而使其他国家的利益遭到损害。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不法行为,要承担国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