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教程
1.5.2.4 四、关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问题
四、关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问题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问题绝不仅仅是国际法上所涉及的有关承认的理论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具有重大国际意义的政治问题,它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权利与国际地位,因而必须坚持原则。问题的中心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承认新政府还是承认新国家。

1949年10月1日,中国人民推翻了旧政权的反动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一成立,就向全世界发出公告,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由此公告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新政府而不是新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旧政权的终结和新政权的开始。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政权与旧政府有着本质的不同,但从国际法主体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仍是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的延续,是同一的国际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既没有消灭旧的国际法主体,也没有产生新的国际法主体,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丝毫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应属于中国的内政范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能是承认新政府,承认新政府代表中国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力与义务的资格,而不是承认新国家。

正是基于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49年成立至1993年1月1日已与154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