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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5.1.5 五、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五、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在国际实践中,自然人和法人都没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西方某些国际法学者,以外交代表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国际上惩处战犯、劫机犯等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为理由,鼓吹自然人是国际法的主体。这种观点在国际法上是没有理论根据的。外交代表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绝不是由于他们的私人身份,而是由于他们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身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法上还规定对像发动战争,劫持飞机这样的国际犯罪行为的个人给予惩处,并要求各国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并不享受权利而仅仅是惩罚的对象。例如,对战犯的惩罚,战犯所属国负有拿捕和审判的义务,而受害国则享有要求惩处的权利。这就表明,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刑事责任而成为惩罚的对象,但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法人也同样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法人虽是一个团体,如公司、企业等,但不是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同时法人也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不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典型例子是1952年伊朗与英国石油公司争端案。1933年,伊朗政府与英国石油公司签订租让合同。50年代初,伊朗政府把英国石油公司在伊的财产收归国有,双方发生争端并把此案提到国际法院。英国要求国际法院承认1933年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国际条约,遭到国际法院拒绝。1952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伊朗政府与英国石油公司的合同不是国际条约,因为该合同仅有一方是国际法主体,而另一方为法人,法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因而该合同不是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