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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5.1.1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由此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按照这个定义,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关系的法,因此,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应具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则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只有具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才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由国际法主体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如缔结条约,交换使节等。

(三)国际法主体还必须是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只有具备独立参加国际交往的能力,并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才能作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而构成整个国际社会。

以上三个条件是国际法主体的必备条件,三个条件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根据这三个条件来衡量,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在斗争的被压迫民族成立的政治组织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