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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4.1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The Concep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涉及国际社会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各个实体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如外交特权、公海自由、政治犯不引渡等等。但这些原则都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国际上被各国公认和广泛采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的法律原则。根据这一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各国或绝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并在国际关系中广泛使用的原则。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任何一国都不能单独创造国际法。国际法的各项原则只有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承认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作为国际法各项法律、原则之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各国公认并在国际上广泛采用是首要的基本条件。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意义,必须贯穿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对它起指导作用,同时还要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例如,公海自由原则,虽然也得到各国公认,但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公海而不是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再如,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因只涉及引渡问题,而不涉及国际法的全局,不具有普遍意义,自然也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具体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法律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国际法就无从存在。因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性就不仅在于其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要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伸,同时,这些原则还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例如,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因为这一原则得到各国公认,而且国际法上的各项具体原则、规则几乎都与主权原则有关。外交特权、主权国家间无管辖权、国家平等权等都是如此。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不能分离、割裂。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特征的原则才能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作为国际法的具体原则而存在。因此,这三个特征就成为区分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主要标志。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和《联合国宪章》(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中。

《联合国宪章》签订于1945年,是战后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创建文件。它不仅确定了联合国的法律地位,同时还确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而被认为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的文献。《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序言、宗旨和原则中,这三部分是统一的整体,构成《联合国宪章》的总纲,是对所有会员国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是联合国的宗旨和最高目标。为了实现这个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会员国应遵守的七原则:(一)会员国主权平等,这条原则放在各项原则之首,目的是强调主权原则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重要意义;(二)真诚地履行宪章义务;(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四)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集体协助;(六)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七)不干涉别国内政。以上各项原则,联合国虽是从约束会员国的角度提出的,但其中包含了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原则,都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其法律效力远远超出《联合国宪章》本身,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约束整个国际社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产生于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在协定中,两国商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准则。同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缅甸总理吴努分别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五项原则。40年来,尽管国际社会风云变幻,但五项原则不仅经受住了考验,并且日益深入人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一)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主要、最核心的原则。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或其它有关文件,在列举国际法基本原则时,尽管先后次序有别,措辞也不尽相同,但都包括了五项原则的内容;(二)五项原则正确反映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特点——相互。国际关系就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互相尊重、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才能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五项原则的“四互一共”正是国际关系特点的科学概括。与《联合国宪章》从指导会员国行为的角度提出的七原则相比,五项原则是从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角度提出,因而比《联合国宪章》的提法更精炼、更广泛、更概括,但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国际实践,《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

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Mutual 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grety and Sovereignty)

互不侵犯

(Mutual Non-Aggression)

互不干涉内政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平等互利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和平共处

(Peaceful Co-existence)

民族自决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忠实履行国际义务

(To Fulfill in Good Faith the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