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法教程
1.3.2.2 (二)封建社会
(二)封建社会

随着封建社会制度的确立,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国际法代替了奴隶社会的国际法。封建社会国际法的显著特点是土地私有和扩张合法。为了巩固封建君主对土地的私有,封建社会的国际法规则确认国家领土是封建君主个人的财产,君主不仅对领土享有统治权,而且可以将领土连同居住其上的居民作为赠品、嫁妆、遗产予以转让。1664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娶葡萄牙公主时,得到的嫁妆是非洲的丹吉尔(现摩洛哥西北部城市,毗邻直布罗陀海峡)。20年后,英王把丹吉尔卖给摩洛哥的苏丹(阿拉伯语,君主的意思)。

为了满足封建君主不断扩充土地,扩大财富的需要,封建社会的国际法没有禁止扩张、战争的规定。封建主就把发动战争作为打破封建割据、扩充势力范围的主要手段,致使封建社会战争不断,甚至出现了十字军东征这样历时近200年的大规模侵略性战争。

此外,在封建时期的国际法中,还定有诸如封建附庸制、小国向大国进贡等一系列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规定。目前还可看到封建社会国际法残余的影子,例如根据1278年签订的和约,欧洲小国安道尔至今仍保留着持续了700年之久的每年轮流向法国总统和西班牙乌盖尔主教进贡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