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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3.2.1 (一)奴隶社会
(一)奴隶社会

奴隶社会时期的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印度和中国等国,都有国际法的现象。此时还没有完整系统的国际法,一些与国际法有关的规则分散混杂在习惯法、国内法甚至宗教教义中。奴隶社会国际法的突出特点就是代表奴隶主的意志,为奴隶社会的国际关系服务。例如:公元前1296年,埃及第十九王朝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希里三世所缔结的一项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被认为是代表奴隶社会国际法规则的一个重要文件。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共同平定各自国内的奴隶起义。此外,古希腊独立城邦国之间也有一些对付奴隶起义的条约规定,如禁止改变现行国家制度、禁止取消债务,禁止号召奴隶起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