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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
1.3.1.3 (三)强制力来源不同
(三)强制力来源不同

国内法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机器(the state machine),即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国际法的强制力来自于国家本身,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参与国际法制定的国家,就必然同意接受国际法各项原则和规则的约束。这种约束包括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两个方面,并由此赋予了国际法巨大的强制力,形成了在世界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此外,就国际法的阶级性而言,也有其特点。国家是阶级的概念,国家制定的法律必然要充分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国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意志集中和完全的体现。而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不可能完全体现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利益的国家的意志,它只能体现各国间妥协了的意志,这就构成了国际法阶级性的特点。

正是由于国际法所具有的这些特征,才使它成为庞大法律学科中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