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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名画中的大航海
1.5.3 荷兰“依法”抢劫与《海洋自由论》
荷兰“依法”抢劫与《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肖像》米雷费尔特 1608年

这幅肖像画的主人公当年是荷兰家喻户晓的天才:14岁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出访法国,并获得奥尔良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的总编辑,22岁完成《捕获法》,25岁担任省检察长,26岁被选为荷兰律师协会主席……他叫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格劳秀斯肖像》的作者范·米雷费尔特(van Mierevelt)也不简单,被称为“荷兰独立后第一位荷兰共和国画家”。此时的荷兰画家与欧洲其他国家的画家不同,他们只把自己的国家当作灵感主体,只描绘“荷兰的肖像”。他们之所以热爱祖国,是因为他们为了建立它展开了80年的血战。他们为了改良它、捍卫它,与大海和大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这之中也包括法律论战。

米雷费尔特1608年绘制的《格劳秀斯肖像》,描绘的是25岁的格劳秀斯,画中特别突出了他手中的书。正是这一年,格劳秀斯写出了青史留名的《海洋自由论》,他手中拿着的应该就是这本书。在格劳秀斯传世的几幅肖像画中,这一幅最特别,它不仅记录了他的风华正貌,还记录了他的才华横溢,即这部伟大著作的诞生。

《海洋自由论》实际上是一场海洋官司的辩护词。当时海上群雄并起,纷争不断:先是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引发了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权利之争,1494年罗马教廷武断分割大西洋,于是有了《托尔德西里亚斯条约》;后来,麦哲伦船队的环球航行又引发太平洋权利之争,于是有了1529年分割太平洋的《萨拉戈萨条约》。海洋上的未知土地,就这样被分给了西、葡两国。如果将海权理论分为三个阶段,教皇的神权决定海权即是第一阶段。格劳秀斯的海权理论《海洋自由论》引起的海权纷争则是第二阶段,即法律辩争阶段。美国的马汉在1890—1905年间完成的“海权论”三部曲为第三阶段。

《格劳秀斯肖像》
米雷费尔特 1608年

一定要注意这样一个时间点:1568年西欧低地尼德兰(Nederland,荷兰语意为“低地”)开启独立战争,1581年北部七省成立荷兰共和国,荷兰在世界舞台上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角色。紧追大航海风潮,1602年荷兰正式成立东印度公司,并以国家名义开拓海洋。此时,地球上一半无人占领的海上土地归了西班牙,另一半归了葡萄牙。荷兰人不想接受这个现实。

1603年,当荷兰船队来到太平洋香料群岛海域时,这里已是葡萄牙人的地盘。垄断香料贸易的葡萄牙人阻止当地人把香料卖给荷兰人,此举令荷兰商队火冒三丈,最终在马六甲海峡的柔佛打劫了葡萄牙商船圣卡特琳娜号,抢走了整船香料。

葡萄牙人跑到阿姆斯特丹法庭,控告荷兰人的海盗行径。有意思的是,1604年9月法庭判决荷兰胜诉,理由是两国打仗,荷兰人胜了,带走的是合法战利品,不用归还。胜诉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找到了格劳秀斯,请他写一份有法理依据的法律报告,以便在今后的诉讼中有法可依。时年22岁的格劳秀斯挥笔写就《论战利品法与捕获法》。这份论稿第十二章论述道:“每个国家均可自由地穿行到另外一个国家,并可自由地与之进行贸易活动。”1608年,因荷兰与英格兰海上竞争日趋激烈,他将这一章单独整理成书,并于1609年出版,书名就叫《海洋自由论》。

1623年,40岁的格劳秀斯因国内动荡而流亡法国时,完成了另一部开创性经典——《战争与和平法》,此部著作由荷兰地图出版商威廉·布劳(Willem Blaeu)出版发行。荷兰人的海权理论建树引起了海峡对岸的英格兰的高度重视,很快格劳秀斯的对手、英格兰法学家塞尔登(John Selden)就拿着《海洋封闭论》上场了。他是英格兰法学界的重要人物,多位画家也记录下了他不同时期的身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