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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10.1.4.3 三、设计区段
三、设计区段

设计区段即采用相同设计标准的区段。

每个设计区段应有足够的长度,以便汽车能安全舒适行驶。最小设计区段长度,依驾驶员以某一速度行驶的时间不能过短及速度不能频繁变化为度。

最小设计区段长度规定:正常情况为30~20km;不得已时,可为5km。

不同设计区段相互连接地点应设在地形或交通量显著变化处或公路网的主要中心点处。设计速度差超过20km/h的设计区段,原则上不应相互连接。

表12-4 高速公路的主要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