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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9.3.1.2 二、选线原则
二、选线原则

(1)为保证高架道路的快速畅通,不宜选择线形标准过低的道路或过于曲折的河道,除非原线允许截弯取直。其评价指标应使直线段长度占全线长度的比例大于60%,或平曲线半径大于相应的设计车速所允许的最小半径。

(2)为减少高架道路对城市建筑通风、采光、噪声的不利影响,高架道路边缘距房屋至少应有7m的距离,故高架道路不易选在沿街为住宅建筑的道路上。

(3)为充分发挥因提高车速而获得的经济效益,高架干道不宜太短,但也不必盲目求长。过长的干道势必经过较长的交叉口,设置匝道过多又必将导致横向拆迁房屋。通常交通枢纽尽端式的大城市,穿越市中心区的远程交通量并不多,故高架道路宜选择在远程交通比例较大的交通干线上,以利发挥高架道路的效益。

(4)高架道路距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古建筑所在地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路线对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在水道通过时要尽量与河流边际线走向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