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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9.3.1.1 一、设置条件
一、设置条件

(1)凡设置高架干道的道路,其等级应属快速路,或至少是主干道。高架道路可呈十字形或呈环状,但不强求建成高架网络。并非所有快速干道均需设置高架干道,目前沿线为低层房屋,日后有拆迁可能,交叉口间距具有800~1200m长的路段,不一定设置高架道路。如上海的内环路浦东地段即不建高架道路。

(2)交通量较大。交通量是设置高架道路的定量指标。具有一定量的交通流量方可采用高架道路,以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全线交通条件低劣,已无法采用其他工程设施或交通管理措施来改善交通的主要干道,可以设置高架道路。

(3)全线交叉口多(4~5个/km),交叉口间距小于200m,相交道路中80%以上属于次干道或支路的交通干道可以建高架道路。交叉口数目越多,建立高架连续简易立交后越能发挥因避免停车而获得的经济效益。如果沿线与主干道相交较多,则势必要建造上下匝道供车辆转向,则高架干道的造价随之增加,而高架道路上的交通速度与效率也因车辆过多上下和交换车位而受到影响。

(4)交叉口上直行车辆占路口总交通量的比重较大(85%~95%),沿线交叉口交通状况均属一般道路,必要时也可设置短程高架连续立交,以改善交叉口的交通,使直行车通行无阻。

(5)在跨越河流或铁路的桥梁引道两端的交叉口车辆既多,交叉口距桥台间距又短的道路上,宜将引道建成高架桥,以便跨过数个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