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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7.3.4.1 一、设置爬坡车道的条件
一、设置爬坡车道的条件

我国《规范》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纵坡长度受限制的路段,应对载重汽车上坡行驶速度的降低值和设计通行能力进行验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上坡方向行车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1)沿上坡方向载重汽车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3的允许最低速度以下时,可设置爬坡车道。

表5-13 上坡方向容许的最低车速

(2)上坡路段的设计通行能力小于设计小时交通量时,应设爬坡车道。

对需设爬坡车道的路段,应与改善正线纵坡不设爬坡车道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对隧道、大桥、高架构造物以及深挖路段,当因设爬坡车道使工程费用增加很多时,经论证爬坡车道可以缩短或不设;对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可不另设爬坡车道,将外侧车道作为爬坡车道使用。

对山岭地区的高速公路,由于地形复杂,纵坡设计控制因素很多,在这种路段上,计算行车速度一般在80km/h以下,是否设置爬坡车道,必须在上述基本条件下,从公路建设的目的、服务水平、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等分析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