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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7.3.1.2 二、路基设计标高
二、路基设计标高

1.新建公路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二、三、四级公路采用路基边缘标高;设置超高、加宽地段为超高、加宽前路基边缘标高,如图5-2(c)所示。

图5-2 路基的地面标高和设计标高

(a)路堤;(b)路堑;(c)超高与加宽段

2.改建公路

一般按新建公路规定办理,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分隔带中线或行车道中线标高。

3.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线

一般应高出表5-1所规定的设计洪水频率计算洪水位0.5m以上。

4.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

应考虑水库水位升高后地下水位的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壅水位的增高影响。

5.大、中桥头引道(在洪水泛滥范围)

一般应高于该桥头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0.5m;小桥涵附近的路基设计标高应高于桥(涵)前壅水位至少0.5m(不计浪高)。

表5-1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