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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7.1.5.2 二、道路用地
二、道路用地

修建道路和养护道路以及布置道路的各种设施都需要占用土地。这些土地的征用必须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既要满足确实因建设需要必须使用的地幅,又要精打细算,充分考虑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尽可能从设计和施工等方面节省每一寸土地。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开挖渠道及其他设施。

规定的公路用地范围如下:

(1)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少于3m,二级公路不少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2)高填深挖路段,可能会因取土、弃土以及在路基的开挖填筑养护过程中占用更多的土地,加之路基可能产生的沉陷、变形等原因,所以在这种地段应根据计算确定道路用地范围。

(3)在风沙、雪害及特殊地质地带,应根据需要设置防护林,种植固沙植物,安装防沙或防雪栅栏以及设置反压护道等设施所需要的用地范围。

(4)行道树应种植在排水沟或截水沟外侧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有条件或根据环保要求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因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5)公路沿线设施及路用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荒山或荒坡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6)改建公路可参考新建公路用地范围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是指建筑红线以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