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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1.7.1.5.1 一、道路建筑限界
一、道路建筑限界

道路建筑限界,又称净空,是为保证道路上各种车辆、人群的正常通行与安全,在一定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限。在做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充分研究组成路幅要素的相互关系及道路各种设施的设置规划,在有限的空间内做出合理的安排。绝对不允许桥台、桥墩以及照明、护栏、信号机、道路标志牌、行道树、电杆等设施侵入建筑限界以内。

道路建筑限界由净高和净宽两部分组成。

图3-28 建筑限界的边界划定

(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筑界限;(b)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一般公路建筑界线
W—行车道宽度;L1—左侧硬路肩宽度;L2—右侧硬路肩或紧急停车带宽度;L—侧向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其他各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度减去0.25m;C—当计算行车速度等于或大于100km/h时为0.5m,小于100km/h时为0.25m;S1—左侧路缘带宽度;S2—右侧路缘带宽度;M1—中间带宽度;M2—中央分隔带或交通岛宽度;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当L≤1m时,E=L;当L>1m时,E=1m;G—设置路上设施带宽度;F—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H—净空高度

一般载重汽车的装载高度规定不得超过3.5m,外加1.0m的富裕高度,净空高度为4.5m。现代集装箱的设计高度有所加高,加之各种大型设备运输时有发生。再考虑到路面积雪和路面铺装在养护过程中不断加厚,所以对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的净空高度规定为5.0m,三、四级公路位4.5m。三、四级公路的路面类型若设计为中级或低级路面时,考虑到路面面层的改造提高,其净高可预留20cm。一条公路应采用相同的净高。

城市道路的最小净高规定为:各种汽车4.5m,无轨电车5.0m,有轨电车5.5m,自行车和行人2.5m,其他非机动车3.5m。净宽是指在上述规定的净空范围内应保证的宽度,它包括行车带宽度和路肩宽度。

规定的路肩宽度是在净空范围以内的,所以道路上的各种设施(护栏、标志牌等)应该设置在右路肩上,而且必须保证其伸入部分在净高以上。

桥梁、隧道和高架公路为了降低造价须压缩净空,其压缩部分主要体现在侧向宽度上。但在桥梁、隧道中需设置人行道,且当人行道的宽度大于侧向宽度时,则其建筑限界应包括在所增加的宽度内。

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行车道分开设置时,其净高一般为2.5m。各级公路的建筑限界规定如图3-28所示,城市道路的建筑限界规定如图3-29所示。建筑限界的边界划定见图3-30。

图3-29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

wsm—中间分车带宽度;wdm—中间分隔带宽度;wc—机动车行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行车道宽度;w1—侧向净宽;wme—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mb—非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wse—机动车行车道安全带带宽度;wb—非机动车行车道宽度;wa—路侧带宽度;wf—设施带宽度;wp—人行道宽度;hp—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道的最小净高;h′c—机动车行车道最小净高;e—顶角抹角宽度

图3-30 建筑限界的边界的划定

(a)一般路拱路段;(b)设置超高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