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医疗实践中,医生和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方面,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调重视和维护患者的权利,对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医生是医疗工作的主体,医疗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全面素质,而医生的全面素质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关。
1.医生的权利
(1)诊治疾病权。诊治患者的疾病是法律赋予医生的基本权利。获得这一权利的基本条件是:必须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医疗过程中,每一项医疗行为和医疗方案的决定,如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疗措施、选择治疗方法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由医生自主决定。当然,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但不能代替医生做出决定,医生的诊治权利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即使来自社会或者政治原因的干扰,医生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的情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处理,排除一切非医学理由的种种因素影响。
(2)宣告患者的死亡权。医生在行医过程中,有权利按照当前的死亡标准,对病人是否死亡作出纯医学判断,不能加入其他价值判断。对重危和晚期癌症患者,能否实施安乐死,目前仍有争论,在法律还没有赋予医生这种权利之前,决不能贸然行事。
(3)对患者的隔离权。为了保护社会人群的健康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医生有权对某些传染病和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实行隔离治疗。
(4)医生的干涉权。指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一般称为医生的特殊权。只有在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等发生根本冲突时才能使用。如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精神病患者或有自杀意念的患者,有可能对自我、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
2.医生的义务
医生对患者的义务主要有:
(1)承担诊治的义务。医生必须用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服务,任何非医学理由,都不能推诿、限制、中断对患者的治疗义务。
(2)解除痛苦的义务。医生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躯体上的痛苦,还要以同情心理解和体贴患者,做好心理疏导,解脱患者心理上的痛苦。医生要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患者的主诉、不适、苦恼、日常生活的不便、社会问题等。
(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特别是在诊断措施存在或可能给病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时,医生更应向病人作充分的、全面的、准确的解释与说明。
(4)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疗保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病人保密。在诊疗中,医务人员了解了病人的各种隐私,对此不能随意泄露,更不能大肆宣扬;二是对病人保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使医疗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对某些病人的病情及预后需要保密,有些为了社会需要而做的检查,也应加以保密。
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承担着对社会的义务:
(1)面向社会做好预防保健。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知识;提高人们自我保健和预防疾病的能力;支持和参与卫生防疫和环境治理活动,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承担义务。
(2)提高人类生命质量的义务。建立社区医疗服务网络体系,为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健、医学遗传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积极参加优生优育、计划免疫和提高人类健康素质的工作;重视老年人的保健和亚健康的诊治;开展认识生命与死亡的教育工作,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3)参加社会现场急救的义务。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以及工伤、车祸等意外事故,医务人员应立即奔赴现场,尽力抢救,以社会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安危为重,决不能推诿、躲避和耽误现场急救工作。一旦遇到烈性传染病流行,要不怕牺牲,积极投身防治现场和医疗第一线,努力工作。医务人员肩负着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义务。
(4)发展医学科学事业的义务。为了增强人体健康素质,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临床诊治水平,促进医学科学事业发展,需要医务人员刻苦钻研新理论、新技术、新操作。
(二)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病人权利运动早期产生于欧美国家。西方”文艺复兴“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和发展,人们反封建压迫和神权统治的斗争不断高涨,在个人主义思想影响下,形成了极强的权利意识,促使他们为争取权利而斗争,病人权利运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病人权利是指病人在患病期间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保障的利益。病人的权利是一种道义的、普通的、有条件的权利,它不同于法律上的权利,尽管其内容也涉及到法律范畴,如隐私的保护和医疗中的知情同意等问题,但患者权利是以道义的力量来肯定的。它的实现更多地受到医务人员的道德水平、医疗卫生和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
1.患者的权利
根据我国国情,患者应享有以下权利:
(1)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应享有公正的、一视同仁的对待;任何患者都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和护理权利,以保障自身健康。
(2)疾病认知权。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有关情况及预后有知晓的权利。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通常都希望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安排和预后情况。医务人员应在不损害患者健康利益和不影响治疗开展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有关疾病的信息。它是病人权利的实质性内容,与医生的解释说明病情的义务相对应。
(3)保护隐私权。患者对于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
(4)监督医疗权。患者在医疗实践中享有平等的基本医疗权和维护这样的权利实现的权利。如果一旦发现有妨碍基本医疗权的实现或施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等现象,而使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影响时,患者有权直接或间接提出批评和意见,要求院方改正。
(5)要求赔偿权。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等构成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残废甚至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及精神赔偿的要求,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患者的义务
患者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以对自身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1)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人一旦得病,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就会降低,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给个人造成损失。减少这种损失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不可推卸的责任。许多疾病76 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
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有直接关系,如吸烟、酗酒、暴饮暴食、生活没有规律等,都是导致疾病发生或影响健康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是包括患者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2)接受和积极配合医生诊疗的义务。个人的健康不是单纯的个人的私事,人患病后对他人、对社会是有责任的,尤其是在患传染病、遗传性疾病等情况下,如不接受、配合诊治就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患者要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
(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的有力措施。患者要遵守医院的探视制度、卫生制度、陪护制度、按规定交纳医疗费用的制度等规定。这是每个患者及其家属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4)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医学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医学科学研究。医务人员需要对一些疑难疾病进行研究,以寻找预防、治疗的有效途径;还有一些疑难杂症病人死前未能明确诊断,需要死后进行尸体解剖才能明确诊断;此外,新药物的使用、新疗法的推广,都需要得到患者的配合。患者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