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道义论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它不仅是伦理学的一部分,也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医学道德的主要内容。
(一)义务的含义
具体地说,义务是指人们意识到的,自愿承担对社会、集体和他人的道德责任。在伦理学意义上,义务与责任、使命是同义词,是指个人对社会、集体、他人的责任。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必然要对社会、民族、阶级、集体和家庭负有一定的责任,必须对他人和社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要承担着多种多样的义务,其中,道德义务是人们需要履行的诸多社会义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义务是指一个人所负的道德责任,是人们按照一定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自觉履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道德义务也就是人们在道义上应负的责任,是社会对人们的道德要求。道德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由社会中各种客观的利益关系所规定的、社会和他人对个人的要求,以及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这是道德义务的基础;另一方面,道德义务的实现,还必须有人们主观上的自觉意识和内心的自愿要求。道德义务是两个方面的统一。道德义务具有与其他社会义务不同的特征:一是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是不以获得对应的权利和报偿为前提的;二是履行道德义务不是外部的强制,而是建立在行为者自觉自愿基础之上的,是行为者的一种道德责任感。
(二)义务论的含义及内容
1.义务论的含义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就是研究人们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什么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问题。具体来说是研究一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该干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道德的。义务论强调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认为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一种”应当“。道德义务的实质就是按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从而维护社会或阶级的整体利益。
义务论伦理学的最主要代表是德国的康德。康德认为:人按道德律令去行动,完全是出于一种义务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某种目的和实际效果。即认为凡是出于善意或义务感的行为必定是道德的,而不能凭其后果来判断。义务论的核心就在于强调对义务的敬重和无条件地服从,不管行为的结果如何。义务论可分为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行为义务论认为,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加以普遍化的特殊的行为、情况和人,必须在各种情况下确定所采取的是正确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义务论不以人的理性为基础,而是诉诸人的直觉,所以也称直觉义务论。规则义务论认为,作为道德的唯一基础的规则是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而结果与行为无关。康德的义务是典型的规则义务论。
2.义务论的主要内容
首先,它从义务的观点出发,为医务人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46 医学伦理学理论与实践
美德要求和美德规范,告诫医务人员在与病人接触中,在诊治疾病中,在对待自己的同行时,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并且以各种形式的”准则“、”守则“规定下来。其次,它从义务的观点出发,为医务人员规定了各种各样必须履行的职责。美德只是一种道德的内在精神,这种道德精神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医学是一种实用的科学,临床诊断和治疗需要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医学道德水平的好坏与高低,不仅需要美好的愿望,而且需要正确的行为。
3.义务论的意义和局限性
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义务论在人们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义务论具体地表达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它简单明了,很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这就能在人们进行道德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从而有利于人们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其次,义务论有助于人们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使人们具有积极向善的动力。
义务论在伦理学的发展中虽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也暴露出了一些局限性。首先,义务论忽视了行为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义务论只强调行为动机的应当性,割裂了行为动机与效果之间的联系。我们知道,动机在人们的道德行为中往往起着指导作用,一般来说,好的动机常常对应着好的结果,坏的动机常常对应着坏的结果。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这种动机与效果的对应并不总是一致的。其次,义务论还面临着对个人尽义务与对社会尽义务的矛盾。义务论强调道德规范的普遍性、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否定道德义务的层次性。当对他人的义务与对社会的义务发生矛盾时,义务论常常显得束手无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