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清代上自中央各衙门、下至州县地方衙门乃至基层之里,书吏顶补普遍行用顶首银。其数量较之明代也相形高涨,省级衙门在银一二千两,州县衙门在数百两至千两左右,基层里甲约在数十两范围,市有定价,俨然商品。
清朝君臣对书吏理政的危害有着清醒透彻的认识,对于书吏承充的制度设计较为细致严密,凡书吏承充,凡人数、出身、年龄,以至经济实力、承役时间、出缺补充、满期考选官职等,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需要履行一应手续,而且不断重申,严禁私授顶充,买卖缺位,违者本人及相关官员均须受到处责。如此制度设计,在具体运作过程中,短期来看收效甚微,若依据档案和文献所载,长期来看未收实效,实际则形成“子以传子,孙以传孙”的局面。各级各地衙门书吏补充弊窦层出不穷,书吏之缺作为缺底成为无形财产,顶首买卖通畅运行,父子相承世代顶替较为流行,官革而吏不革,制度规定与实际运作自始至终完全背离,煌煌诏令谕旨始终只为形式具文,设想和举措全然未曾顺畅运转。
究其缘由,制度设计与具体落实均有问题:定制吏胥无俸禄报酬,工食银两不但鲜少,而且很不固定,制度设计未为书吏考虑劳动所得,书吏必定通过其他途径设法弥补;额定书吏远远不敷,所有衙门经制之外均招募帮办、清书,定员之外任用白役,书吏实际人数远超规定,清廷以额定事例行之额外编制,自然难以实行;制度设计更未考虑书吏的专业技能费用及承役费用,也未顾及书吏的从业费用和可能需要额外雇请的帮手费用,当然也未顾及承充书吏赡养家室的费用;书吏之缺,已成稀缺资源,要想依凭能力公正转移而非凭财力实力获得,殊少可能,书吏补充具体操作又不切实际,难以实施;定制书吏分班,在署内办公,不得随意出入,但各地各级衙门的具体落实与定章大有出入,有些衙门书吏各班更替承值从无役满年份,顶充没有册据,甚者连姓名文册都不清楚,人数恐怕更加茫然无着。
书吏顶首文书清晰地反映出,与日常生活中各类议单和正契不同的是,充当居间人或中见人者大多不是事主双方的亲族邻居,而是事主的“友”或“同房亲友”。浙江巡抚衙门的各房书吏,分为春秋和夏冬两班,各轮两季管理承办事务,但每季即换。每班之下,每个书吏全缺再细分为8份,顶缺时按份计价。每个书吏再以府为单位,分管一二府事务。江、浙藩司衙门各房书吏则因为直接处理钱粮事务,分房或分课,其下再分科,每房或每课以县为范围承管,相当细密,基本上一县一缺。一省藩司衙门书吏多达2 000余人,是定制的三四十倍。
吏缺既具所有权性质,就可继承,就可公开转让出售,甚至可以以之抵押向人借款,从而意味着进署办事之人未必就是持有吏缺者,吏缺持有人与实际进署办事者往往并非一人。顶充者可以本身入署办事,或者也可因分身无术或其他缘故再择他人理事,吏缺与承事相分离。
吏缺可以买卖转让,自然有价格,市场有行情。乾隆早期约在银二三百两,乾隆中期在500两左右,乾隆后期在1 000两左右,高者可达一千数百两,嘉庆年间在一二千两之间,道光年间并无上涨趋势,直到清末,大势未变。吏缺之价似乎并未昂贵至时人惊呼的动辄数千金至万金者之地步。
书吏5年为满,满役可以考选官职,律有明条。但清代中后期,科举考试烂熟,捐纳事例广开,正途、杂途交汇,仕进之路日形壅滞,即使正途出身的举人,也不能全部获得一官半职,吏满考官则几无可能。此批吏缺顶首文书未见吏满考官事例,正可印证。由文书事例同时可知,书吏在不同姓氏之间转移极为频繁,吏缺虽然“祖遗”、“父遗”之说较为常见,说明吏缺确实父传其子,子传其孙,但世代承袭究属少见。就文书反映的事例来看,江浙省级衙门书吏可能只是在同地同业书吏中传承,而家世相承代代相传的现象并不突出,不能夸大其事。
文献描述书吏往往席丰履厚,生活优裕,而此批文书反映出,书吏的实际收入并不高,如果以之养家糊口,恐怕已属不易,书吏大多数人并无多少经济实力,有些人生活相当拮据,我们不能仅凭想象断定书吏阶层的实际生活。
书吏父子相传世代相袭,有干例禁,朝廷一再申饬,官员也反复强调,但接充者由同行“禀举”,说明接充书吏需要官府允准;由同行“公举”,大张旗鼓进行,说明吏缺不能“私相授受”,既要同行商议,更需官府认可,清代承明之旧,地方官员往往参与其间,裁断书吏承充。
综上,文书所载内容,完全与制度规定、皇帝谕令大相径庭。吏胥顶缺文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书吏承充的实际样态,亦有助于深化清代书吏乃至下层官吏的相关研究。
(原载《历史研究》2018年第2期)
【注释】
[1]温睿临:《南疆逸史序》,《续修四库全书》第33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78页。
[2]陆陇其:《政摘要》卷下《御吏》,《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640页。
[3]郭松焘语,徐珂:《清稗类钞·胥役类“》例吏利”条,中华书局,1984年,第5250页。
[4]嘉庆《大清会典》卷《9吏部·验封清吏司》载“:在官之人,治其房、科之事,曰吏。……凡总督、巡抚、学政、各仓及各关监督之吏,皆为书吏。”(嘉庆二十三年刊本,第12—13页)
[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8—150《吏部·各省吏额》,中华书局,1991年,第889—915页。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7—858页。
[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57、260页。
[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66页;文孚纂修:《钦定重修六部处分则例》卷16《书役·充补书吏》,第2页,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光绪十八年刻本。
[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7页。
[10]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22《吏部》,第1页,嘉庆二十三年刊本。
[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8页。
[1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7—858页。
[1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66、258、254页。
[1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9页。
[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54、266页。
[16]刚毅:《牧令须知》卷2,《官箴书集成》第9册,第228—229页。
[1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8页。
[18]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053页。
[1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9页。
[2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一三〇·书吏》,第857—859页。
[2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54、260、262页。
[22]洪亮吉:《洪亮吉集·卷施阁文甲集》卷1《吏胥篇》,中华书局,2001年,第1册,第26页。
[23]元人戴良表彰南宋遗民傅景文,称其“为浙省幕掌故,一时史笔无敢与并者”,其二子“俱浮沉州县间,往往以儒术饰吏事,有誉闻于当时”,其孙子异“居杭之日,尝入省幕,处先生之职。后以年劳升理问所令史,从补浙东帅府掾,出入诸幕府凡二十载,曾不以职卑俸薄为嫌,意气濯如也,蔼如也”(戴良:《九灵山房集》卷12《送傅子异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92页)。三代为吏,似元代地方吏胥已有世袭迹象。
[24]明崇祯元年,大学士钱龙锡回禀皇帝问话,解释道:“顶首是下首人顶上首的,应该有几多银两。各衙门胥役皆有顶首,惟吏部顶首银独多。”(金日升:《颂天胪笔》卷4《召对七》,《续修四库全书》第439册,第229页)
[25]李陈玉:《退思堂集》卷9《谳语·一件朋抄事》,第28页,崇祯刊本。
[26]《江南按察司审问土国宝赃贿案招拟文册》,故宫博物院文献馆辑《史料丛编二集》,1930—1936年铅印本,第6、22页。
[27]张维赤题本,顺治十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历史档案》1989年第3期,第4页。
[28]柯耸:《酌时宜以苏民困疏》,平汉英辑《国朝名世宏文》卷2,《四库未收书辑刊》第1辑第22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514—515页。
[29]费庚吉:《请严定惩余书役扰害章程疏》,王延熙、王树敏辑《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4,光绪二十八年上海久敬斋石印本,第1页。
[30]赵士麟:《武林草·抚浙条约·革积歇》,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3年,第18页。
[31]王汤谷:《严革歇蠹》,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卷15《禁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0册,齐鲁书社,1997年,第671页。
[32]康熙《钱塘县志》卷《6徭役》,《中国地方志集成·浙江府县志辑》第4册,第178页。
[33]王元曦:《禁革包歇》,《增定分类临民治政全书》卷《2户部》,转引自[日]西村元照《清初の包揽——从私征体制の确立、解禁から请负征税制へ》,《东洋史研究》35卷3号,1976年,第116页。
[34]柯耸:《编审厘弊疏》,《清经世文编》卷30《户政五》,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754—755页。
[35]浙江巡按御史牟《为力革见年十大弊以苏浙民重困事》,光绪《嘉兴府志》卷22《田赋》,第41页。
[36]光绪《海盐县志》卷10《食货考·役法》,第9页。
[37]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卷6《禁革嘉属里书》,《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597—598页。
[38]周镐:《上玉抚军条议》,《清经世文编》卷24《吏政一〇》,第617页。
[39]吴敬梓:《儒林外史》第25回《鲍文卿南京遇旧 鲍廷玺安庆招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48—349页。
[40]乾隆《荆门州志》卷14《赋役·革册书即里书并首补缺额银米案》,第43页,乾隆十九年刻本。
[41]徐栋:《牧令书》卷《4用人》引王植《胥吏》,第34页,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42]《四川总督蒋攸铦奏折》附《2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奏折》,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1页。
[43]樊增祥:《樊山政书》卷5《批吏房书办张金镜禀词》,中华书局,2007年,第111页。
[44][日]山根幸夫:《胥吏缺让渡文书》,《明代史研究》第2号(1975年3月);[日]加藤雄三:《清代の胥吏缺取引にっいて》(一)、(二),《法学论丛》147卷2号(2000年5月)、149卷1号(2001年4月)。东洋文库的文书,承大阪大学文学部荣誉教授滨岛敦俊先生惠予复制件;加藤雄三先生个人搜集的文书,据悉已赠送给京都大学图书馆,由京都大学文学部夫马进教授提供影印件。于此一并深致谢意。
[45]4件文书,又见[日]滨下武志等编《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中国土地文书目录·解说》(上),《东洋学文献セソタ丛刊》第40辑,1983年,第90—94页。此批文书,承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岩井茂树教授帮助,得以阅读原文书并获得影印件,于此深致谢意。
[46]《汪景文立出顶缺契》,转录自章有义编著《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附录《清代徽州地主分家书置产簿选辑·休宁汪姓誊契簿辑要》,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384页。
[47]前揭[日]加藤雄三《清代の胥吏缺取引にっいて》(二),《法学论坛》149卷1号,2001年4月。
[48]黄真真:《清代后期胥吏衙役权利的私下交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
[49]此件文书,承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王振忠教授告知影印件,深致谢意。
[50]《赵行周出顶浙江巡抚衙门嘉绍二府吏缺合同议单》,乾隆二十五年六月,日本东洋文库藏。
[51]《赵庚立浙江巡抚衙门吏缺顶缺契》,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日本东洋文库藏。
[52]《何静默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典缺下契》,嘉庆十四年五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53]关于议单与正契的区别与联系,请参见拙文《“草议”与“议单”:清代江南田宅买卖文书的订立》,《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已收入本书。
[54]《赵行周出顶浙江巡抚衙门绍兴府吏缺议单》,乾隆二十年十二月;《赵行周出顶浙江巡抚衙门嘉兴府吏缺议单》,乾隆二十一年六月;《赵行周出顶浙江巡抚衙门嘉绍二府吏缺合同议单》,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均藏日本东洋文库。
[55]《强立诚出顶浙江巡抚衙门吏缺公立议单》,乾隆四十五年四月,京都大学图书馆藏。
[56]《赵庚立浙江巡抚衙门吏缺顶缺契》,乾隆五十五年九月,日本东洋文库藏。
[57]《朱森木立浙江巡抚衙门吏缺出顶契》之一,嘉庆十九年十一月,日本东洋文库藏;《朱森木立浙江巡抚衙门吏缺出顶契》之二,嘉庆十九年十一月,京都大学图书馆藏。
[58]不著撰人:《治浙成规》卷2,道光十七年刊本,《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73页。
[5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8《吏部一三二·各省吏额》,第900—901页。
[60]江苏布政使徐士林奏折,乾隆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15页。
[61]《鲍友兰立出顶浙江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同治六年三月,日本东洋文库藏。
[62]江苏布政使徐士林奏折,乾隆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15页。
[63]《方学等出顶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合同议单》,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64]《钱瞻廷出顶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议单》,嘉庆四年正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65]《何肯堂立江苏布政司衙门吏缺永远出顶首文契》,道光二年四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
[6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吏部八二·处分例·书役》,第260、267页。
[67]大学士兼管吏部户部尚书张廷玉等题,雍正八年三月初四日,《雍正朝内阁六科史书》第57册“吏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68—570页。
[68]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乾隆八年八月十五日,《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第29页。
[69]张维赤题本,顺治十六年闰三月二十八日,《历史档案》1989年第3期,第4页。
[70]王汤谷:《严革歇蠹》,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卷15《禁谕》,《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0册,第671页。
[71]两江总督鄂容安奏折,乾隆十九年正月十三日,《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第35、36页。
[72]丁日昌:《抚吴奏稿》五《力戒因循敬陈管见疏》,赵春晨编《丁日昌集》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73页。
[73]《居春麓立笔据》,咸丰八年三月,京都大学图书馆藏。
[74]其时银钱比价,常熟人郑光祖记:乾隆四十年以前“银一两兑钱七百文,数十年无所变更……五十年后,银一两兑钱九百”(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六“银钱比价”条,《海王邨古籍丛刊》,中国书店,1990年,第42页)。据此,乾隆四十五年银1两按换钱800文算。又乾隆五十五年按陈昭南《雍正乾隆年间的银钱比价变动(一七二三—九五)》(香港:龙门书店,1966年,第11页)银1两合钱1 080文算。同治六年按王宏斌《清代价值尺度(货币比价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第553页)银1两合钱1 550文算。
[75]浙江布政使潘思榘奏折,乾隆十年十月,《历史档案》2000年第3期,第32页。
[76]云南布政使陈弘谋奏折,乾隆二年正月,转引自张我德等《清代文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6页。
[77]洪亮吉:《洪亮吉集·卷施阁文甲集》卷1《吏胥篇》,第25页。
[78]乾隆官修《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第5053页。
[79]不著撰人:《治浙成规》卷2《革禁积弊以省糜费四条》,《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372页。
[80]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同治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岳麓书社,2013年,第1096页。
[81]广西道监察御史黄登贤奏折,乾隆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历史档案》2016年第4期,第20页。
[82]李陈玉:《退思堂集》卷9《谳语·一件炽杀事》,第87—88页。
[83]丁日昌:《抚吴奏稿》五《力戒因循敬陈管见疏》,赵春晨编《丁日昌集》卷5,第73页。
[84]何刚德:《春明梦录》下,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47、35—36页。
[85]陆陇其:《莅政摘要》卷上《御吏篇第五》,《官箴书集成》第2册,第6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