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江南的数十家字号又是如何经营的呢?有人主张有设局雇工染造和通过包头雇工经营两种形式;[38]也有人依据踹匠“俱系店家雇佣之人”,系“局中所雇”等记载,认为字号直接经营整染作坊。[39]但上述记载是否就是字号直接经营或自行设局下的雇用,还颇值得推敲。被人举为直接经营踹坊例子的益美字号,并无设局雇用踹匠的任何迹象,倒是如前所说在康熙三十二年、四十年、五十九年和道光十二年的碑文中均曾具名,但都是以委托踹坊加工棉布的形象出现的。实际上,如果我们细读苏州康熙九年、三十二年、四十年、五十四年、五十九年和乾隆四年、四十四年、六十年的8块核定踹匠工价的碑文,道光十二年、十四年和同治十一年的3块禁止踹坊垄断的碑刻,以及嘉定县康熙和乾隆年间的2块踹匠工价碑,娄县康熙年间的1块禁止踹匠抄抢碑,对照康熙中期江苏巡抚汤斌的告示和雍正年间浙江总督李卫、苏州织造胡凤翚、署江苏巡抚何天培的几件相关奏折,可以发现它们所涉及的字号踹匠关系与地方文献所述并无根本不同,反映的都是同一种生产或加工形式,从而也可以明了真正的字号与踹匠的雇佣关系。康熙九年,苏州府核定踹匠工价,为此示谕字号、踹布工匠,“嗣后一切踹工人等,应听作头稽查,作头应听商家约束”[40]。这里的作头是否就是字号雇用的管理人员呢?康熙五十九年,踹坊包头邢庆生等呈称:“身等同为包头,约有三百余户,或有两作,或有三坊,不能分身稽察。每作用管帐一人,专责稽查,名曰坊长。”[41]所谓作头,原来就是坊长,责在稽察踹匠,如果一个包头有二作以上,作头就是包头聘请之人,如果包头只有一作,作头就是包头自身,是踹坊主。明了了作头的身份,我们再来探讨字号与踹坊、踹匠的关系。
雍正八年,浙江总督兼管江苏督捕事务李卫与两江总督史贻直、苏州巡抚尹继善的奏折说得较为清晰。奏中说,在苏州,“各省青、蓝布匹俱于此地兑买,染色之后,必用大石脚踹砑光,即有一种之人名曰‘包头’,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向客店领布发碾。每匹工价一分一厘三毫,皆系各匠所得,按名逐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以偿房租家伙之费。习此业者,非精壮而强有力不能,皆江南江北各县之人,递相传授,牵引而来,率多单身乌合不守本分之辈……从前各坊不过七八千人,现在细查苏州阊门外一带,充包头者共有三百四十余人,设立踹坊四百五十余处,每坊容匠数十人不等。查其踹石已有一万九百余块,人数称是”[42]。由此奏折并参考其他记载,可以确知当时苏州包头有340余人,开设踹布作坊450余处,今人所谓“六七百家踹坊”[43],至今未见任何史料依据。据此,更可以明了字号、包头、踹匠三者之间的关系。字号是雇用踹匠加工布匹的雇主,但并不直接经营踹坊,而是发放布匹,由踹匠在包头开设的踹坊内踹布,按件付以工价,然后收回布匹。其工价在康熙九年至三十二年为每匹1分1厘,雍正时增加为每匹1分1厘3毫。踹匠是江南江北安徽太平府、宁国府和江苏江宁属县、丹阳等地的“远来雇工者”,“在苏俱无家室”[44],“皆系膂力凶悍之辈,俱非有家之民”[45],“率多单身乌合不守本分之辈”,“皆系异乡穷徒,无籍可稽”[46],是到苏州谋生的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靠出卖劳动力获取工资报酬。踹匠到踹坊就雇,要由包头[47]或坊长介绍,填明籍贯,何人保引,何日进坊,由包头严加管束,“踹匠五人连环互保”,日则做工,夜则关闭在坊。[48]包头是“有身家”的苏州当地人,他们“租赁房屋,备买□□赁石银三钱六分,是亦有本”,因而“每月得赁石租银三钱六分”。[49]因为包头租赁房屋开设踹坊,“招集踹匠居住”,踹匠是外来单身,容易肇事生非,所以封建政府一再颁示,责令包头管束工匠,甚至将他们“立于居民之外,每十二家编为一甲”[50],配合地方官府防止踹匠滋事,监视踹匠的行动。
因此,踹布业中的生产关系是相当清楚的。包头表面上是作坊主,置备菱角样式巨石(俗称元宝石)木滚家伙房屋,招集踹匠居住,垫发银米柴钱,约束工匠。实际上,加工的布匹系字号所有,踹匠的工资由字号支付。包头由于置备了住房、生产设备和垫支了银米柴钱,因而踹匠按名按月付给包头银3钱6分,“以偿房租家伙之费”。包头得到的不是利润,而只是垫支资本以及由此而来的好处,利润归布号商人所有。包头也不是所有主,真正掌握踹匠经济命运的是布号商人,包头只是包工头、揽踹人。这种揽踹人,因字号自由择坊发踹,在道光、同治年间与字号形成严重冲突,屡屡涉讼公庭。[51]包头充其量只是踹匠的监工头、管理者,其责在监督踹匠守分不肇事,至于工效如何,利润多少,都与其无关。当然,包头与字号更不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包头没有得到任何工资,而只是转发踹匠的工资,得到工资的是出卖劳动力的踹匠,只要包头不中间克扣,踹匠与包头很少形成冲突。所以,真正形成主雇关系的是字号与踹布工匠,他们之间基本上是一种自由劳动的雇佣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署江苏巡抚何天培才说踹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真正居于经济统治地位,限制或影响踹染行业的生产与工匠生活的也是字号,所以人称字号“漂布、染布、看布、行布各有其人,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52]。所以地方政府的规定是“一切踹工人等,应听作头稽查,作头应听商家约束”。正因为如此,踹匠的每一次“齐行”斗争几乎都是为了要求增加工资,而字号则总是仰仗官府镇压踹匠的停工斗争。可见,不能因为包头横隔其间,就否认字号与踹匠之间的劳资关系。
之所以如此反复阐述字号、踹坊、踹匠之间的关系,是想说明这就是当时字号的一种基本的棉布踹砑加工方式,而并不同时存在一种字号直接设局雇用踹匠的加工方式,所谓踹匠系“店家雇用之人”,指的只是字号与踹匠存在主雇关系,并不意味着字号直接设局;所谓“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指的是因为字号的存在,看布、行布、染坊、踹坊、踹匠等社会各界都能分沾余润,赖以为生,而并不意味着字号自行开设踹染作坊独立完成棉布染整的全过程,不能望文生义,随意解释,更不能将同属字号委托踹坊加工布匹的史料理解成字号既有直接经营又有间接经营踹布业两种加工方式;说直接经营的字号是坐商而间接经营者是行商,更是想当然之论。苏州的踹布业是由字号间接经营的。迄今为止,还未发现可以说明字号直接设立踹坊的任何史料,也未发现字号直接设立踹坊的任何例证。本文多次提及的万孚字号,兼开染坊,但“踹石已另请良友加价,令其重水踹干”,踹布始终是委托踹坊的。地方文献只说字号“漂染俱精”,漂布染布各有其人,而未说字号染踹俱精,染踹有人。苏州只有数十家字号,而有450余处踹坊,1万余名踹匠,如字号自设踹坊,1家字号平均就约有近10处踹坊,200余名踹匠;作为外地客商的徽商,要在苏州开设这么多的作坊,安置如此多的踹匠,恐怕也是不可思议的事。
字号并不直接经营踹坊,那么是否如人所说“都设立染坊,雇有染匠”[53]呢?《布经·看毛头大略总要》说:“凡开字号,所望者,惟染坊内可以取利无穷也。”似乎是说因染业利厚,字号是兼营的。实际恐未必。康熙五十九年七月,苏州有一块染业碑,在碑文中列名的字号染坊共有64人,[54]常被人视为当时苏州有染坊64家的依据。[55]本文姑且同意这种看法。染业碑中列名者在字号倡立的历年踹匠工价碑中出现的有吴益有、赵信义、程益隆、程广泰、吴益大、周正和、吕双元、金双隆、朱京元、程德丰、朱紫阳、陈万孚、朱天嘉、吕咸亨、程益美、俞启裕、程日升和方德和等18家。可以认为这18家字号确是兼营染业的。值得注意的是,这18家字号在同年同月竖立的另一块踹匠工价碑中具名的有13家,在全部43家字号中仅占30%。[56]如果这个事例可信,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字号确有兼营染坊的,但比例恐怕并不很高。前述曾经两次在碑文中出现的万孚字号,其业主陈士策,早年“代管金宅染坊”,自开字号后,仍然“向来发染”,后来因为颜色不佳,布匹销路不畅,才不惜工本,自开染坊。这个事例既说明字号有兼开染坊者,也说明并非所有字号均兼开染坊,或者说字号并非始终兼营染坊。字号自开染坊涉及资本、场地、人手、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在染业发达、染坊林立的苏州,外发加工染色简便易行,因此字号兼设染坊大概并不普遍,至少绝不会是“都设立染坊”。所以地方文献所说的字号“漂染俱精”,不独不能理解为字号自开踹坊染整俱精,兼且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字号都自开染坊精于漂染,而恐怕只是说经过字号的布匹,其漂染质量都是过得硬的。
(原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02年第4期转载)
【注释】
[1]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中卷《芙蓉塘》。
[2]上海博物馆等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85页。
[3]《案底汇抄》载《裁改苏抚标及城守营制设立专员管理踹匠各条》。
[4]《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6页。又,所有上海、苏州碑刻集,《李煦奏折》,以及今人论著都将“青、蓝布”标点理解为“青蓝布”一种布,实际应为青布和蓝布两种布,参见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八卷《万历程氏染店算账簿》,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
[5]《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100页。
[6]据《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与《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所载碑文统计。前书由江苏人民出版社于1981年出版,后书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于1959年出版。
[7]浙江总督李卫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二日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2册。
[8]《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转引自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第310—316页。
[9]钦善:《松问》,《清经世文编》卷28。
[10]《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80、82页。
[11]《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7页。
[12]《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302页。
[13]《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
[14]许仲元:《三异笔谈》卷3《布利》。
[15]散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和《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的相关碑文。
[16]陈继儒:《陈眉公全集》卷59《布税议》。
[17]谢肇淛:《五杂组》卷4《地部二》。
[18]《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
[19]《布经·字号看白布总论》。
[20]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365—366页。
[21]《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
[22]《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
[23]《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4—86页。
[24]《上海碑刻资料选辑》,第86—87页;参见《绮藻堂布业总公所牌谱》所载《上海县出示晓谕》,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
[25]《绮藻堂布业总公所牌谱》所载《上海县出示晓谕》,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
[26]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廿九日,松江府上海县正堂黄《告示》,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1页。
[27]《时事汇录》,《汇报》第11年第2期,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5页。
[28]《绮藻堂布业公所同业牌号簿》,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362页。
[29]张研《清代经济简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38页谓“:染布有作坊,叫作‘字号’。”恐不确切。
[30]许仲元:《三异笔谈》卷《3布利》。
[31]嘉庆《南翔镇志》卷《2物产》。
[32]褚华:《木棉谱》。
[33]道光《元和唯亭志》卷3《物产》。
[34]许灿:《梅里诗辑》卷23。
[35]崇祯《松江府志》卷6谓:棉布生产者“媚贾师如父,幸而入选,如脱重负”。
[36]《布经》一书,李斌先生在《东南文化》1991年第1期上刊文曾经利用,笔者经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卞利教授指点,于1985年元月得睹是书,在此深致谢意。后又阅读到《四库未收书辑刊》所收《布经》和《布经要览》二书。
[37]“丢”,在这里意为收。
[38]如刘秀生《清代商品经济与商业资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3年)第143页认为,苏州等地棉布染踹业中商业资本生产存在设局雇工染造和通过包头雇工经营两种形式,“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在于前者是坐商,有店、有局,置办的染踹设备归其所有,因为他就在这里定居。而包头制适用于‘客商’……客商不在此定居,因而他办置的生产资料(踹房设备)不能带走,这样,商人便不肯置办固定资产,这就是包头制存在的条件”。再如陈学文《明清时期太湖流域的商品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0页认为,“在‘字号’之下,有染坊、踹坊,或直接由‘字号’投资经营,或将棉布交染坊、踹坊加工”。
[39]如段本洛、张圻福《苏州手工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4—65页认为“,布商开设的字号‘,店在阊门外,漂染俱精’。字号资本雄厚,兼营或投资经营整染作坊‘,自漂布、染布及看布、行布各有其人,一字号常数十家赖以举火。中染布一业,远近不逞之徒,往往聚而为之,名曰踏布房’。……这些布庄字号从收布、整染加工到批发运销各地,经营业务一条龙,都是些富商巨贾。例如程益美字号,……布商直接经营的染坊和踹坊只占少数。雍正元年(1723年)苏州织造胡凤翚对苏州整染业作过调查后,在奏折中说‘:至于染踹二匠,俱系店家雇用之人。‘’店家’当指布号,直接雇用染、踹二匠,经营作坊雍正八年(1731年)浙江总督李卫在奏折中说‘:康熙初,里中多布局,局中所雇染匠、踹匠,皆江宁人,往来成群。‘’布局’也是指的布号。在这里布商与作坊主合而为一,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交织在一起”。需要指出的是,论者在这里引的所谓胡凤翚的话,实际上是署江苏巡抚何天培说的,载在《雍正朱批谕旨》第8册而非48册;所谓李卫的话是吴遇坤《天咫录》所言,载在光绪《枫泾小志》卷10《拾遗》,而非《雍正朱批谕旨》第48册。
[40]《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4页。
[41]《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9页。
[42]浙江总督李卫等雍正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2册。
[43]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业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2页援引许涤新和吴承明、洪焕椿之说,认为“其中仅康雍乾时期苏州的踹坊就达六七百家之多”。
[44]苏州织造胡凤翚雍正元年四月五日奏,《雍正朱批谕旨》第48册。
[45]《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5页。
[46]汤斌:《汤子遗书》卷《9申明弥盗之令以安民生事》。
[47]包头因责在保引踹匠,在康熙三十二年的碑文中也称为“保头”。
[48]《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9—70页。
[49]《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55—56页。
[50]《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69页。
[51]参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80—83、85—86页。
[52]乾隆《元和县志》卷10《风俗》。
[53]方行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581页谓:“枫泾镇、苏州府城中的布号都设立染坊,雇有染匠。”
[54]《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9页。
[55]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4页。
[56]《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第70—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