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如上所述,明廷对于东西洋与日本贸易的不同规定和实际操作时的复杂情形,增加了判定走私通番的难度。地方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更使得地方官府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有不同认识。在上述万历后期直到崇祯年间的十几起通番案件的审理中,地方各级官府或诸多官员所持立场和对通番的处理明显高下不一。依据掌握的材料,我们特择出二例予以叙述,以观其余。
先看沈文一案。仁和、钱塘知县会审后认为,沈文虽然持有日本程途、倭将名色,但沈文之船原欲入闽,而闽尚未到,不可能到日本,“其无通倭之情,或亦可谅”。言下之意,沈文等无通倭情节。主张沈文依首引例充军,褚国臣等中途未遁的18人,依违禁下海例,各杖一百,逃而复归的王秀等26人,各于本罪上加二等杖徒。杭州知府复审后的批示,虽称“藏倭帐者,显有所据之赃,宁辞边遣;掉空臂者,阴无所挟为利,尚可矜原”,但完全同意仁、钱二县量刑。
案件上报到按察使那里,看法有了差异。该使批:“彼操舟者溺矣,乘舟者安得独生;客货漂矣,置货者安得独存?将无船货尽脱,从倭返棹,止以空舵飘泊乎?沈文不往倭,要日本路程何用,倭将名号亦恶乎知之?”而且细查路程内有关防小票,此小票从何得来?沈文为通贩者领袖,很可能是久习于通倭者。基于这种判断,按察使要求杭州府再行复审,鞫得实情。该使显然认为沈文等有通倭情节。
杭州知府复审后作出解释,对沈文等是否到过日本返棹时到了朝鲜,认为前后仅20天,往返一趟,又要交易,时间上来不及;对何以人返而货尚存,认为偷生时见人不见货,为逃命而弃货。至于王秀出面到北新关纳税,以致下海,其罪同沈文,应该一并遣戍。杭州知府虽然仍持原判,但加重了对案犯的惩罚力度。
按察使再予复审,同意杭州府关于沈文船未往日本的看法,但又提出缎匹绸绢丝绵等物,是日本所用之货,不到日本,置办这些货物何用,坚持沈文有通倭情节。对此认定,巡按御史批示,“沈文等纠众出洋,的系通倭”,只是中途遇风,未能如愿,因而可以借口往闽。
杭州府因此而第三次提审沈文等,认为浙中通倭必以六月出海,而福建通倭必以二月出海,因此沈文等“的系通倭”,巡按御史所批“洞于观火”,沈文此行,往闽是名,通倭是实,沈文持有日本路程,间关万里而不忍丢弃,足以证明其为通倭领袖。杭州知府在按察使、巡按御史均判定沈文等通倭的情形下,不敢或无法坚持原判,为要证明通倭依据,又增加了时间证据。
至此,经过县、府、按察司三级,杭州府三次复审,按察司、巡按三次驳批,沈文通倭的性质才得以确认。最后,按察司、浙江巡抚衙门会同巡按御史,认定沈文等虽未到日本,但有通倭之情,漂舟沉货,其情也实。王秀为杭州之首贩,沈文又为王秀之先资,但沈文一行并无军器等违禁货物,也非私造海船,因此边戍足以蔽辜。拟罪:沈文、王秀依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例,发边卫充军,终身拘佥;褚国臣等17人依将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国货卖者律杖一百;与王秀一起中途逃跑而又复归的25人,依将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国货卖者律罪止加二等律,各杖七十、徒一年半。
再看韩江一案。仁和、钱塘二县会审后主张,韩江等“迹涉犯禁,罪似可诛”,但“货无锱铢,船无寸板”,不能“以莫须有之揣摩,而弃多命于穷戍”。拟将首犯韩江坐以大船下海接买番货者例,遣戍边卫;其余随行下海者一概杖拟;银匠潘贵,惯习下番之蒋昂,实为祸始,但“律条无可加之文,并从末减”。同沈文一案一样,仁、钱二县并不认定韩江等有通番情节,而只是“迹涉犯禁”。
杭州知府经复审,并不完全认同仁、钱二县所拟,认为虽“异域无寸板可据,庭讯无寸丝为证,历历真情如画”,韩江难逃纠众违禁下海之罪。蒋昂、李恩、傅六等,精于番地,银匠潘贵,罪无可恕,均应杖徒,其余诸人案准原拟杖。
按察使复审后认为,“戍一配七,余皆宽政,似未足以严三尺宪令煌煌国悬大禁”。而且积窝张道,为下海者囤积货物,又倡率下海,其罪不亚于韩江。一轻一重,终遗祸殃。应与韩江一样,发戍边地。
最后又经按察使覆详,浙江巡抚认定:通倭之情真确。韩江、张道遣戍边卫,蒋昂、李恩等连同脱逃罪囚的解官宋廷佐共七人杖徒,其余人赎杖。
对这两个下海案件,在性质的认定上,作为初级司法审判机构的仁和、钱塘二县,均以查无赃证为由,判以并无通倭情节,对沈文一案,杭州府也持同样看法。从下海者的动机,置备的货物,出海的时间,行驶的过程,倡率者及随行者的行为来看,两个案件通倭情节均是相当明显的,但通倭性质经按察司复审才得以确认。而且仁、钱二县乃至杭州府的量刑也偏轻,省级衙门均比县、府衙门量刑重。在沈文案中,王秀系出名报税者,有下海组织者成分,理应与沈文同罪。在韩江案中,张道囤积通番者货物,又组织下海,准之万历四十年新定条例,“凡歇家窝顿奸商货物装运下海者,比照窃主问罪”[85],其罪与倡率下海者同。但县、府两级对王秀与张道均未按相应律例量刑。这就颇耐人寻味。查其时杭州知府为杨联芳,南靖人;仁和知县为乔时敏,上海人;钱塘知县为邹忠先,武进人。以福建、南直隶人出任浙江的地方官,来审问参加者是闽、直、浙人的通番案件,恐怕难免带有地域、乡情成分,事态尽量化小,量刑尽量从轻。江南是丝绸、棉布生产中心,日本是重要的海外市场,明廷一味严禁,民间没有合法的对外贸易途径,走私势所难免。王在晋就曾说:“杭城之货,专待闽商市井之牙,勾同奸贾捏名报税,私漏出洋。”[86]地方官也许了解地方实情,量刑倚轻也在情理之中。按察司以上衙门对两案主犯的拟罪,应该说是适当的。沈文、王秀与韩江、张道依的是万历《问刑条例》兵律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例》,其余人照《大明律》兵律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巡抚衙门拟罪的时间分别是万历四十三年正月和四十五年七月,而刑部早已于万历四十年六月颁定新的《问刑条例》。新例较之旧例与《大明律》量刑要严得多。同样的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例,旧例为充军,新例为“为首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二个月,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一个月,俱发边卫充军”[87]。但明廷准予“新定条例与旧例并行”[88]。这两案的量刑,显然用的是旧例。由此可以推定,地方政府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罪疑惟轻之意”的指导思想,量刑时就轻不就重,就旧(松)而不就新(严)。在海禁綦严的万历后期如此拟罪,对民间迫于生计违禁通番,似有着寄予同情、网开一面的意味。
嘉靖末年,倭寇之患过去,明廷虽然顺应地方呼吁,部分开放海禁,但对日贸易在海防和防倭的思维下,仍然严禁,部分开海也因为日本丰臣秀吉侵略朝鲜和日后西方殖民势力的东来而时开时禁,禁多于开,民间对日贸易只能以走私的形式违禁出海。由于利之所在和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生活消费的需要,这种走私贸易不但不稍逊于倭患严重的嘉靖后期,而且甚于以往任何时候。
具体分析明后期的诸多通番事例,可以发现,其时的通番,较之前此的通番,地域上具有逐渐北移的特点,即由漳州、泉州而福州,由福建而浙江,由福建海澄等地逐渐转移到了浙江宁波一带。而通番的成员构成也在相应发生变化,浙、直之人日益增多,甚至有超过闽人之势。由于中日双方的生产格局和输出入商品大势未变,因此通番的商品与嘉靖倭患时期是相同的。通番下海地点由福建转向浙江,通番者渐由闽人转向浙直之人,通番商品未曾变化,在于江南的杭州等地置办贸易商品更为便利便宜,甚至通番者与商品生产者有着紧密的关系,有些通番者本身就是商品生产者。通番盛而不衰的现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时江南商品生产乃至中国对外贸易的状况。
通番之所以屡禁不止,民间商人敢于一再犯禁,总体而言是其时的整个江南沿海从官府到民间在对外贸易的各个环节上都存在着问题,与地方政府、海防主管部门、税监官员以及巡缉兵丁的劣行也均有关系。最根本的则是由于走私日本利润丰厚,而且禁令愈严,违禁风险愈大,商业利润愈厚。通番之更具吸引力既在于较之合法的“东西洋”贸易利润要高得多,也在于日本一方竭力鼓励中国商人前往贸易。从制度的层面来考虑,准贩东西二洋而严禁往贩日本的规定,不尽合理,同一区宇,一禁一开,明廷对外贸易制度上的内在缺陷,间接地使得民间违禁有隙可寻,走私贸易愈演愈烈。
对于通番案件的审理,因为地方官府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有不同认识,更受地方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不同层级的地方官府其判决是有宽严之别的,基层政府的判决总是轻于上级衙门,量刑时就轻不就重,就旧(松)而不就新(严),体现出量刑较多考虑民间实情的一面。对民间迫于生计违禁通番,似有着寄予同情、网开一面的意味。
明后期,明廷仍然坚持严禁通番赴日贸易的对外政策和海洋政策,全然无视当时商品生产的发展趋势,无视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昧于当时中日两国经济生产的基本发展情形,这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对于民间贸易来说,横遭摧残,得不到正常发展;对于社会治理来说,反而为有关官府和巡缉兵丁开启了方便之门,在查禁和巡缉名义下,予取予夺;对于朝廷来说,损失了应有的大额税收。可以说,明廷严禁通番的对外贸易政策,客观上限制了正在迅猛发展的社会商品生产,极大地增加了民间航运势力的商业成本,削弱了中国商人在东亚范围内的贸易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面对西方殖民势力咄咄逼人的东来势头,明廷不是加强出海贸易管理全面开海,反而由部分开海退缩到前此长期实行的全面禁海,坐视西方航海势力在东西洋海域的不断发展。从长远角度衡量,中国民间造船能力的下降和海洋航运势力的得不到正常发展,反而削弱了中国的海防能力,基于海防的禁海实际上反而于海防有害无益。
(原载东吴大学《东吴历史学报》[台北]第18期,2007年12月)
【注释】
[1]有关明代通番的研究,除了常被提及者外,重要的论著有[:日]佐久间重男《明代海外私贸易の历史背景—福建省を中心として—》,《史学杂志》第62编第1号,第1—25页,1953年1月;林仁川《明末清初的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张彬村《16世纪舟山群岛的走私贸易》,见《中国海洋史论文集》第1辑,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84年,第71—95页;[日]松浦章《明代后期の沿海航运》,《社会经济史学》54卷3号,第86—102页,1988年9月;黄启臣《明中叶至清初的中日私商贸易》,《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纪要》37,2004年4月[;日]檀上宽《明代海禁概念の成立とその背景—违禁下海から下海通番へ—》,《东洋史研究》第63卷3号,第421—455页,2004年12月。
[2]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131页;又参见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400,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4332页。以往论著提到隆庆开海,大多只称是由于涂泽民的奏请,然据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66《郑少司马家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52册,第134页)载:“郑公名汝璧,字邦章……海澄旧为月港,夷与华市,有嚣竞,始置邑弹压之。守罗青霄请开海市禁,惟不得通日本。”又据郑汝璧《由庚堂集》卷38《睹记》(《续修四库全书》第100册,原书第7—8页)载:“闽漳海澄,旧为月港,海外诸国利得中华货物,市尝三倍,而苦海禁严,不得交易。漳泉人辄通倭、韩,厚倩一二倭奴市贩,遇官兵奋敌,而地方日多事矣。罗守青宵清开海禁,令民得具大艘载货各国贸易,惟日本风异不许开禁,诸富家出钱置舟市货,雄有力及无赖子驾而往,归倍偿焉。”可知开海禁之议最初出于漳州知府罗青霄。
[3]张燮:《东西洋考》,周起元序,序文第17页。
[4]《明神宗实录》卷331,万历二十七年二月戊辰,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5]《崇祯长编》卷7,崇祯元年三月,《明实录附录》。由日后大臣的奏疏,可知此次禁海主张获朝廷批准。又,万历四十三年五月,致仕在家的嘉兴人李日华有客造访,客谓“闽浙弛禁,番舶恣行”(李日华《味水轩日记》卷7,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462页),可见其时尚未海禁。傅元初《请开洋禁疏》称,万历末年“,朝廷遂绝开洋之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第33页,《四部丛刊》三编;孙承泽:《山书》卷12“开洋之利”条,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08—310页)。但由上述赵荫昌奏疏,可知其时实际仍未海禁,故将崇祯元年定为再次禁海之年。
[6]何乔远:《镜山全集》卷26《闽书·扦圉志》,日本内阁文库藏深柳读书堂刻本。
[7]何乔远:《镜山全集》卷23《请开海禁疏》。
[8]傅元初:《请开洋禁疏》,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第33—34页,《四部丛刊》三编;孙承泽:《山书》卷12“开洋之利”条,第308—310页。
[9]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400,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4333—4334页。
[10][日]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日中文化交流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18—627页。
[11]张燮:《东西洋考》卷7《饷税考》,第133页。
[12]陈懿典:《驳倭议》,《明经世文编》卷465,第5109页。
[13]张位:《论东倭事情揭帖》,《明经世文编》卷408,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4439页。
[14]《明神宗实录》卷476,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第4页。
[15]谢肇淛:《五杂组》卷《4地部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80页。
[16]《明神宗实录》卷497,万历四十年七月辛未,第3—4页。
[1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洋税考》,第104页,《四部丛刊》三编。
[18]《明神宗实录》卷513,万历四十一年十月乙酉,第1页。
[19]刘一焜:《抚浙疏草》卷《2题覆越贩沈文等招疏》,景照明刻本,第1—45页。以下凡叙及此案,不再出注。
[20]《明神宗实录》卷557,万历四十五年五月己卯,第5—6页。
[21]张国维:《抚吴疏草》疏二《剿除海寇疏》,明崇祯刻本,第609页。又见《四库禁燬书丛刊》史部第39册,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461—463页。
[22]黄希宪:《抚吴檄略》卷1《严禁约束告示》,景照明刻本,第13页。
[23]黄希宪:《抚吴檄略》卷7《督抚地方事》,第9页。
[24]黄希宪:《抚吴檄略》卷3《为清察获船以济漕运事》,第39页。
[25]以上几案皆见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明万历三十九年刻本,收入《四库禁燬书丛刊》集部第104册,第495—501页。
[26]《抚浙疏草》卷2《题覆越贩沈文等招疏》,称共有93人,具体人名却只有82人,而《明神宗实录》卷502称“朝鲜奏解王秀等八十一人”。通番者应有93人,中途遇风溺水,漂到朝鲜者仅剩82人。故从《抚浙疏草》所载实名,视有82人。
[27]《明神宗实录》卷513,万历四十一年十月乙酉,第1页。
[28]《抚浙疏草》卷6《题覆漂海韩江等招疏》称通番者有95人,但合计其所载脱逃者和押解就审者却只有94人,且《明神宗实录》卷530(万历四十三年三月丙辰)也记为94人,故以94人为准。以下凡叙此案者,不再出注。
[29]张国维:《抚吴疏草》疏三《报获番船疏》。此疏文又见《四库禁燬书丛刊》史部第39册,第461—463页,影印明崇祯刻本。
[30]《明神宗实录》卷387,万历三十一年八月辛卯,第4页。
[31]《明神宗实录》卷477,万历三十八年十一月戊午,第5页。
[32]《明神宗实录》卷486,万历三十九年八月甲午,第5页。
[33]《明神宗实录》卷490,万历三十九年十二月庚寅,第4页。
[34]《明神宗实录》卷526,万历四十二年十一月辛酉,第3页。
[35]朝鲜《李朝实录》第32册,《光海君日记》卷81,六年八月辛丑,朝鲜科学院、中国科学院编,科学出版社,1959年影印本,第753页。
[36]朝鲜《李朝实录》第33册,《光海君日记》卷137,十一年二月丁卯,第535页;《明神宗实录》卷573,万历四十六年八月壬午。
[37]朝鲜《李朝实录》第34册,《仁祖大王实录》卷15,五年三月戊子,第384页。
[38]朝鲜《李朝实录》第35册,《仁祖大王实录》卷26,十年二月庚辰,第6页。
[39]朝鲜《李朝实录》第35册,《仁祖大王实录》卷29,十二年二月辛巳,第82页。
[40]李绍文:《云间杂志》卷中,第7页,《奇晋斋丛书》本。
[41]《明神宗实录》卷503,万历四十年十二月乙巳,第11页。
[42]刘一焜:《抚浙行草》卷5、6《批详》。
[43]董应举:《崇相集》第一册《严海禁疏》,1925年铅印本,第3页。
[44]董应举:《崇相集》第二册《闽海事宜》,第66页。
[45]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
[46]《明神宗实录》卷498,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4页。
[47]朝鲜国史编纂委员会编:《备边司賸录》第一册,光海君九年丁巳九月十九日,首尔:东国文化社,1969年,第48—50页。
[48]徐学聚:《国朝典汇》卷169《兵部三三·日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影印本,第13页)嘉靖二十五年条载“:时浙人通番,皆自宁波、定海出洋。”嘉靖时,有人说走私者“泊于双屿列表,滨海之民以小舟装载货物接济交易”;或有人说“,近因海禁渐弛,勾引番船,纷然往来海上。各认所主,承揽货物装载,或五十艘,或百余艘,或群各党,分泊各港……因而海上番船出入,关无盘阻,而兴贩之徒纷错于苏、杭”(郑若曾:《筹海图编》卷11《经略一·叙寇原》,《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84册,第279—280页)。
[49]《明世宗实录》卷308,嘉靖二十五年二月壬寅,第3页;《明世宗实录》卷321,嘉靖二十六年三月乙卯,第2页。
[50]《明神宗实录》卷498(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3页)载,兵部言:“至以通番为固然,习者不怪,禁者无所施,尤莫甚于闽。”
[51]《明神宗实录》卷498,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3页。
[52]姚士麟:《见只编》卷上,《丛书集成初编·史地类》,第50—51页。
[53]参见[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64页。
[54]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
[55]《明神宗实录》卷496,万历四十年六月戊辰,第3页。
[56]《异国日记》卷4,转引自[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2页。
[57]刘一焜:《抚浙行草》卷2《牌案·严禁奸民通番》。
[58]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4《倭好》,第32页,1932年陶风楼景印本。
[59]汪道昆:《太函集》卷40《许本善传》,明万历十九年刻本。
[6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洋税考》,第103—104页,《四部丛刊》三编。
[61]周元暐:《泾林续记》,《丛书集成初编》第2954册,第27页。
[62]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才略》,第9页,《涵芬楼秘籍》第七集。
[63]参见拙著《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64]董应举:《崇相集》第二册《闽海事宜》,第67页。
[65]参见拙著《江南丝绸史研究》,农业出版社,1993年,第270页。
[66]《明神宗实录》卷476,万历三十八年十月丙戌,第4页。
[67]王沄:《漫游纪略》卷1《闽游·纪物产》,第7页,申报馆铅印本。
[68]《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6册《福建·洋税考》,第104页,《四部丛刊》三编。
[69]《异国日记》卷4,转引自[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4页。
[70]《南浦文集》中,《南聘纪考》八,转引自[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5—626页。
[71]《罗山文集》卷12,转引自[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3—624页。
[72][日]木宫泰彦:《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7、661页。
[73]《明神宗实录》卷538,万历四十三年十月癸丑,第6页。
[74]《明神宗实录》卷520,万历四十二年五月壬戌,第6页。
[75]《明神宗实录》卷498,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3页。
[76]方震孺:《方孩未先生集》卷11《笔记·平反·清理通省各卫所戍犯》,第23页,清同治七年刻本。
[77]刘一焜:《抚浙行草》卷6,批文。
[78]朝鲜官员于乾隆二十三年说“:中古则日本不与中国通,所用燕货皆自我国莱府转买入去,故一年倭银之出来者殆近三四十万两。”(《各司賸录》英祖三十四年正月五日条,转引自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9),1978年初版,1985年再版,第75页)
[79]徐光启《海防迂说》(《明经世文编》卷491,第5438页)谓“:于是有西洋番舶者,市我湖丝诸物走诸国贸易。若吕宋者,其大都会也,而我闽、浙、直商人,乃皆走吕宋诸国,倭所欲得于我者,悉转市之吕宋诸国矣。”
[80]王沄:《漫游纪略》卷《1闽游·纪物产》,第7页。
[81]黄承玄:《条议海防事宜疏》,《明经世文编》卷479,第5271页。
[82]许孚远:《疏通海禁疏》,《明经世文编》卷400,第4334页。
[83]谢杰:《虔台倭纂》卷上《倭原二》,第7页,《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84]李日华:《味水轩日记》卷4,万历四十年七月十六日,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46页。
[85]王在晋:《皇明海防纂要》卷12《禁下海通番律例》,第15页。
[86]王在晋:《越镌》卷21《通番》。
[87]王在晋:《皇明海防纂要》卷12《禁下海通番律例》,第15页。
[88]《明神宗实录》卷496,万历四十年六月戊辰,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