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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
1.7.2.4

通番之所以屡禁不止,民间商人敢于一再犯禁,履险蹈危,总体而言是其时的整个江南沿海从官府到民间在对外贸易的各个环节上都存在着问题。“通番”之得以成功,从管理来说,需要官府、海防部门、地方基层开放绿灯;从商品采购来说,需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接应等一系列配套衔接;从出海船只来说,从造船到注册、停泊、出口等,都要畅达无阻,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通番”都不可能成功。通番之屡屡得手,正反映了其时江南沿海的实际社会状况。万历末年浙江巡抚刘一焜在严禁通番的告示中描述:当地“勾引拥护,实繁有徒,以此公然扞禁,一倡群和,恣行无忌。或打造双桅大船,或买卖通番船只,或奸徒转相煽惑,以诓愚民;或奸商公囤洋货,以图厚利;或沿海奸民富豪周垣广厦为之窝留;或海外诸山耕种屯住,希图接引;或把守官军得贿买放;或该管守把通同容隐,种种弊端,不可枚举”[57]。从地方社会层面全面地罗列了违禁通番的具体情形。打造双桅大船,违犯海禁法律,造这样的出海大船,需要雄厚资金和较长时间,地方邻里不可能不知情;如无沿海住家接引,为之储存货物,客商无法出海通番。如无把守官军放行,通番商品无法出境。把守官军放行,正因为主管官员暗中得了好处,或纳贿有私,甚至有些用于通番的船只,居然是从官军那里辗转购买来的。如严翠梧、方子定纠合浙人通番案,有一只哨船是从官军那里买来的,哨官查缉到出海船只后索贿放行。林清、王厚通番案,预先打造了钓槽大船,大张旗鼓地招徕商贩,各地购买货物,到处有人接应。韩江等合伙通番案,就是由积窝张道接应寄顿货物的。浙江巡抚刘一焜描述的通番情形,在我们分析的事例中都有反映。

通番之所以屡禁不止,民间商人敢于一再犯禁,履险蹈危,最根本的是由其时中日两国的经济结构决定的。走私日本利润丰厚,而且禁令愈严,违禁风险愈大,商业利润愈厚。嘉靖时郑若曾说,日本的丝织生产依赖中国的生丝,“番舶不通则无丝可织”,中国的生丝在日本,“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取去者其价十倍”。[58]嘉、万年间徽商许谷“贩缯航海,而贾岛中,赢得百倍”[59]。《天下郡国利病书》称贩货日本,“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60]。明末人周元暐说:“闽广奸商,惯习通番,每一舶,推豪富者为主,中载重货,余各以己资市物往,牟利恒百余倍。”[61]王在晋在记录通番案时说,商人“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商利高达十倍。然而所谓十倍、百倍、百余倍之息,大多只是获利可观的形容之辞,并不能信以为实有其事。在林清、王厚案中,林、王二人商造大船,招徕商人通番,向商人抽取商银,除舵工水手分用外,共得银279两,“计各商觅利多至数倍”。丁元荐也概括说:“今之通海者十倍于昔矣。浙以西造海船,市丝臬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嗜利者走死如鹜。”[62]这所谓“数倍”,由明末中国与日本的生丝比价推算,大约为三倍。[63]三倍之利,回报率确实是惊人的。利之所在,吸引得江浙民众“以贩番为命”。怪不得浙江巡抚刘一焜描写为“奸民嗜利,闵不畏死”、“此辈趋利若鹜,走死如归”。同时的吏部员外郎福建人董应举也说,“利厚故人冒死以往,不能禁也”[64]

通番之更具诱惑力还在于其较之合法的“东西洋”贸易利润要高得多。万历二十七年二月重开东西洋禁后,中国与东南亚各国以至通过澳门、马尼拉与欧美的贸易又正常进行,但与日本的贸易仍行严禁。万历三十年前后,葡萄牙人从事澳门与日本之间的丝绸贸易,利润率约为100%。[65]如果中国商人从事江南与澳门之间的丝绸贸易,考虑到定例交纳的引税、水饷、陆饷、加增饷,运输费,以及官府的种种需索,船主和商首向散商的各种科索,一般商人的经营利润率应该更低。时人认为,“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66],“东之利倍蓰于西”[67]。同样出海贸易,走私通番比南洋合法贸易所得利润成倍,自然诱使商人对通番习以为常,冒险越禁。所以福建地方人士感叹道:“顾今东西洋利寝薄,贾人骎骎而阑入倭境。又重设额外之征,横征敛以困辱之。兽穷则逸,鸟穷则攫,况轻悍习乱者,其又曷不至焉!”[68]趋利避害,走私日本,倍利于合法的东西洋贸易,违禁通番也就盛况空前。

通番之有吸引力,也在于日本一方竭力鼓励中国商人前往贸易。当时明廷严禁民间赴日贸易,但中国江南地区的商品生产日益兴盛,需要日本这一重要销售市场,日本则急需江南的丝绸棉布等大宗日用商品,而嘉靖倭乱和万历“壬辰之役”后明廷对日海禁日益严厉,于是日本幕府和萨摩藩主等迫切希望开展对明贸易,并采取各种措施鼓励这种贸易。一是萨摩藩主岛津氏通过致书琉球国王,希望由其向明廷转达恢复贸易的愿望,“大明与日本商贾,通货财之有无”[69]。后在庆长十四年(明万历三十七年,1609)与朝鲜签订《己酉通商条约》时,要求假道朝鲜向明朝修贡。德川家康更在庆长十八年(明万历四十一年,1613)要琉球国王转达恢复勘合贸易的书函,提出年年派遣船只前往明朝贸易等三个要求,扬言“三者若无许之,令日本西海道九国数万之军进寇于大明,大明数十州之邻于日本者,必有近忧矣”[70],渴望通商的愿望溢于言表,而且到了明显威胁的地步。二是指令各地为明代商人展开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予以保护。庆长十五年(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广东商船开到长崎时,德川家康发给其朱印状,状开:“广东府商船来到日本,虽任何郡县岛屿,商主均可随意交易。如奸谋之徒,枉行不义,可据商主控诉,立处斩刑,日本人其各周知勿违。”当年,当应天府商人周性如到达肥前的五岛时,德川家康也发给其朱印状,明示:“应天府周性如商船驶来日本时,到处应予保护,迅速开入长崎。其一体周知,若背此旨及行不义,可处罪科。”[71]三是准予中国商人前往各地贸易。当时幕府为了禁止天主教,限制葡萄牙和西班牙商人只准在长崎交易,荷兰和英吉利商人只准在平户交易,唯独明朝商船,可以听由船主前往任何地方贸易,显示出“幕府对于明朝商人的态度颇为宽大”。四是商人可以随便访问亲友,在亲友家里投宿。[72]这种种特殊政策和措施,自然对试图获得厚利的中国商人富有诱惑力。日本幕府对于明朝通番者的种种引诱和鼓励措施,与后来清康熙二十年代开海贸易后不久幕府就不断制定限制唐船贸易的船只和规模等迥然不同。

通番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地方政府、海防主管部门、税监官员以及巡缉兵丁的劣行也均有关系。如前所引,商人通过各种手段,从官府获得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驶向日本。严翠梧等通番,是通过关霸打通关节透越关口下海的,在普陀海面遇到巡缉官兵,又是通过贿送缎绢买放的。沈文等通番,是从南京户部主事处告请的文引,由王秀出面到杭州北新关正式纳税的。苏州海防同知许尔忠更串通巡江御史汪有功,“公然批给商船十只执照,令其违禁下海”[73],执法犯法,胆大妄为。福州税监高寀,纵令官府发引照给贩番商人,以便渔利,以便征税,甚至公行无忌,“私造通倭双柁海舡,置办通倭货物数十万金,一切价值分毫不与小民赔累”[74]。既征其税,又禁民贩易,稽缉税关的官员更如此妄为,通番之不稍间断,海禁之名存实亡,自不待言。所以万历四十年八月,兵部进言认为,“通倭船之可以欺公府,不可以欺乡曲”,假如巡抚、兵备道等有关部门认真严禁,“设私造之禁,行连坐之法”,禁止通番其实并不难。[75]可以说,官府的乖张,官员的腐败,巡缉者徇私放买,客观上助长了民间违禁贩番之风。

反言之,严禁通番却成了不肖官吏和不法巡缉兵丁牟取利益的借口,他们往往以“通番”罪名,嫁祸正常贸易者,以牟取好处。如徽商程士吉,载运丝绸、药材等在沿海贸易,而巡捕弁役以为奇货可居,“指为通番”,主审官员也不敢从轻发落,程士吉被判充军烟瘴之地,后被清查更正。[76]民间也往往以告发通倭作为骗局获不义之财。浙江巡抚刘一焜总结其情形为:“奸民以通倭为奇货,而刁民复以告通倭为骗局。”[77]官箴腐败使得是非颠倒,真假难分,违禁通番往往得以蒙混成功。

通番之所以屡禁不止,从制度的层面来考虑,准贩东西二洋而严禁往贩日本的规定,不尽合理,疏于防范,也是重要原因。日本急需中国特别是中国江浙地区的丝棉织品,因为海禁,不能通过对渡从中国民间商人手中直接获得这些商品,但由于明廷开放对东西洋的贸易,却可以通过葡萄牙人在澳门和西班牙人在马尼拉的中转贸易或其他第三者之手获得这些商品,甚至通过在朝鲜釜山的倭馆转输进中国商品。[78]由于中转贸易距离远,环节多,成本高,风险大,价格贵,日本当然更希望更欢迎与中国商人直接贸易。中国商人为追求高额商业利润,降低商业成本,冒险犯禁之人通常采用瞒天过海之术,名义上到闽粤、南洋贸易,先开船向南,到一定水域,即折而向东,前往日本贸易。[79]王法就描述说:“海舶出海时,先向西洋行,行既远,乃复折而入东洋,嗜利走死,习以为常。”[80]至人称“往往托引东番,输货日本”[81],“径从大洋入倭,无贩番之名,有通倭之实”[82]。在这种部分开海的情形下,严禁到日本的“通番”之禁反而有名无实,所谓“片板不许下海,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83]。万历四十年,有人描述当时海上贸易情形,称“诸郡市民逐利者,以普陀进香为名,私带丝绵毡罽等物,游诸岛贸易,往往获厚利而返。因而相逐成风,松江税关,日日有渡者,恬不知禁”[84]。就是采用的这种方法。沈文等通番案,就是由山阴人从南京户部处告请出海文引,仁和人出面报关,堂而皇之地声称前往福建贸易,利用了制度的疏漏。可以想见,明后期东南沿海与日本之间的走私贸易,实际上有不少就是以这种合法的名义近乎公开地进行的。名为合法的南洋贸易,实为非法的通番行为。走私商人这样的做法,就使得界定是否通番相当困难。万历四十年的沈文通番案和四十二年的韩江通番案就是典型的例证。同一区宇,一禁一开,明廷对外贸易制度上的内在缺陷,间接地使得民间违禁有隙可寻,走私贸易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