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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
1.7.1.1

探讨“商帮”,先明其意,先究其来,再述其流,似有必要。今略作考述如次。

在中国的货运史上,存在着“纲”的形式。唐广德二年(764),负责漕运的河南尹刘晏从扬州运米到河阴,用船二千艘,每船装千斛,“十船为纲,每纲三百人”[1]。这是最早的纲运。

宋代,内河运输有粮纲、茶纲、盐纲等各种纲。北宋末年朝廷搜罗民间花石有“花石纲”。南宋高宗建炎年间广州马政以五十匹为一纲。宋代市舶之物起解也采用“纲”的形式。建炎元年(1127)十月二十三日,承议郎李则称:“闽广市舶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二色,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起发之物,本州打套出卖。自大观以来,乃置库收受,务广帑藏,张大数目,其弊非一。旧系细色纲,只是真珠、龙脑之类,每一纲五千两,其余如犀牙、紫矿、乳香、檀香之类,尽系粗色纲,每纲一万斤,凡起一纲,差衙前一名管押,支脚乘赡家钱约计一百余贯。大观已后,犀牙、紫矿之类,皆变作细色,则是旧日一纲,分为三十二纲,多费官中脚乘赡家钱三千余贯。”[2]《宋史·食货志》同样记载上述文字后谓:“至于乾道七年,诏广南起发粗色香药物货,每纲二万斤,加耗六百斤,依旧支破水脚钱一千六百六十二贯有奇。淳熙二年,户部言:‘福建、广南市舶司粗细物货,并以五万斤为一全纲。’”[3]可见,“纲”为同类货物,有组、批、类等意,其具体数额,在两宋之际前后时有变化。如此,则所谓“纲”,诚如今人傅衣凌所言,“盖原是一种官营运输组合,凡货物之结合同行者,曰纲”[4]。由上述南宋人和《宋史》的说法,可知北宋官方市舶贸易,抽解物品即分粗细二纲转运入京,徽宗大观年间起,解送进京的细色纲的范围和数量均大大增加,官方支付的运费也就增加了数十倍。虽然纲的数量前后变化很大,但都是以“纲”的形式出现的。

宋元时代海外贸易同样以“纲”的形式。史载,宋太宗雍熙四年(987)五月,朝廷“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每纲赍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5]。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海外贸易中的纲。在这里,纲可能指一组船队,也可能指一艘船。纲有纲首,为贸易船只之长。北宋朱或《萍洲可谈》卷二载令典,“甲令: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副纲首、杂事,市舶司给朱记,许用笞治其徒,有死亡者籍其财”。这里的纲首是指一船之长,所以日人藤田丰八解释为,“犹如今日之船长。不过他不是海舶的所有者,不是操纵海舶的技术人员,也不是为自己经营贸易之人。纲首是结伴商旅之长,故亦称海舶为纲船”[6]。纲首是“结伴商旅之长”,但以巨商为之,应该本身也是经营贸易之人。南宋市舶法规定:“诸商贾贩诸蕃间(贩海南州人及海南州人贩到同)应抽分,辄隐避者,纲首、杂事、部领、稍工(令亲戚管押同),各徒二年,配本城。”[7]《元典章·市舶抽分则例》第11条:“海商每船募纲首、直库、杂事、梢工、碇手,各从便具名,市舶司申给文凭,船请公印,为托人结五名为保。”自宋至元,民间更以巨商为纲首出海贸易为普遍形式。南宋初,“泉州纲首朱纺舟往三佛齐国……获利百倍”[8]。泉州海商王元懋主船舶贸易,淳熙五年(1178)“使行钱吴大作纲首,凡火长之属一图帐者三十八人,同舟泛洋”[9]。南宋后期人真德秀称,漳州陈使头的“过番船”,载有“水手、纲首九十一人”,前往海外贸易时遭海贼劫掠。[10]元仁宗延祐改元时,权臣铁木迭儿上奏,“又往时富民,往诸蕃商贩,率获厚利,商者益众,中国物轻,蕃货反重。今请以江浙右丞曹立领其事,发舟十纲,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货”[11]。这些事例说明,纲的形式是宋元时代官方和民间从事海外贸易普遍采用的方式。

明代沿用宋元旧法,海外贸易仍用纲的形式。嘉靖三十四年(1555),司礼监传奉圣谕,作速访买各色名贵香料,广东巡抚“钧牌发浮梁县商人汪弘等到司,责差纲纪何处德领同前去番舶访买,陆续得香共十一两”[12]。类似方法显然行用已久。明代中后期,随着南洋贸易的日益兴盛,特别是嘉靖十四年(1535)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后,“闽、粤商人趋之若鹜”[13]。于澳门与蕃商贸易的中国商人数量激增,为了加强管理,嘉靖三十五年(1556),“海道副使汪柏乃立客纲、客纪,以广人及徽、泉等商为之”[14]。商人贸易不但有纲,而且外地商人与土著相区别,不同于宋元时代的纲,而被称为“客纲”。这种客纲,显然是沿用前代海外贸易的组织形式而来的,与后来的客帮形式上和本质上已无多大区别了。

“客纲”产生不久,万历后期两淮的盐法改革,也沿用历史上的纲法,[15]实行纲运法。万历四十五年(1617),盐法道袁世振上《条陈盐法十议》[16],次年巡盐御史龙遇奇在两淮大力推行盐法改革,将淮南盐引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这就是著名的“纲运法”。其实质是由官府佥定资本雄厚的商人为纲运商人,即纲商,由纲商包揽承运官盐引所上纳的税银,纲商包运的若干盐引即称为“纲”,或称为“窝”、“窝本”、“窝引”。获得“窝本”需要交纳巨资,而拥有巨资能够占得“窝本”的盐商,大多是来自徽州和山陕之地的同姓同宗商人,换言之,抢占先机占得“窝本”的商人,往往是那些集中了地缘或血缘力量的徽商及山陕商人,而尤其是徽州商人。这种纲运法,虽然是为清除壅滞盐引而产生的,按照时间先后分行新旧引,而不是按行盐地区分纲,但其结纲承运、行盐地域和盐斤数量固定的特点,既适合于地域性或行业性商帮开展活动发展实力,也便于官府招商承运,加强管理,确保盐课的征收,因此后来在不少盐区得到了推广。淮南盐引分为10纲的同时,淮北盐引分为14纲。山东盐场盐引明末分为晋泽、同仁、祥仁、集义、晋兴、永公、永昌、洪戬、洪晋、祥顺、通裕、永兴、京淛、泰来14纲,清代雍正六年(1728)增庆汾为15纲,商人共480名。因这些商人“多系贫乏疲商,有止存十数引者,甚至止存一二引者”,雍正十年(1732),运司杨弘俊详明巡盐御史鄂礼,厘定合并为12纲,并去泰来、祥顺、洪晋3纲,改京淛为祥淛,改永公为晋公。这些纲商,“招自远方,世代相传已久,凡数百家”[17]。由雍正十年山东盐引的分配可知,每一纲的组成,其纲商人数并无一定,全部12纲,共有纲商273人,多者如晋公纲,有纲商38人;少者如永兴纲,仅有纲商9人。每一纲的纲商,其行盐地域都是固定的。[18]两淮和山东等地据为“窝本”的纲商,大多是来自一定地域的同姓同族商人,所谓“一窝则父子兄弟相守,一行盐之地则姻娅亲戚相据”,他们通过纲的组织形式,以地域性商帮及同姓“合股共财”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盐业的纲与地域性的商帮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

这种在纲运法下承运纲盐的纲商,在清代前期的福建盐区,被直接称为“商帮”。纂辑于道光十年(1830)、记载清代前期福建盐法的道光《福建盐法志》,卷十三《配运》载,东路官帮:霞浦县,福鼎帮;县澚官帮:莆田帮,安溪帮,漳平帮,龙溪帮,长乐、福清二帮,晋江、惠安、同安三帮,南靖、平和、长泰三帮,漳浦、诏安二帮,云霄帮;西路商帮:邵武、光泽、建宁三帮,将乐帮,沙县帮,崇安、浦城二帮,南平帮,永安帮,顺昌、尤溪、建安、瓯宁、建阳、泰宁六帮,黄田一埠;东路商帮:福安并兼销松溪、政和、寿宁四帮,宁德并兼销古田、屏南三帮,罗源帮;南路商帮:闽县、侯官二帮;县澚商帮:永福帮,连江、壶江二帮,闽清、仙游二帮,平漳帮,永春、德化、大田、宁洋四帮,南安帮,龙岩帮,海澄帮。书中官帮17个帮外,称“商帮”的有39个帮。这39个“商帮”,在同书卷十九《成式》中,只有福安、宁德帮后无兼销帮的名称,其余完全相同,为35个“商帮”。这是目前所知关于“商帮”的最早记载。这些“官帮”和“商帮”都以地域来命名,由专门的“商帮”来承运固定地域的盐斤,从组织形式和构成来源来考量,结纲营运的盐商,已有了“商帮”的帮的特征。可以说,福建盐业商纲也即盐业商帮。只是这里的商帮,是以行盐的方向或地域来称帮的,与后来称某地的商人群体为帮还不完全相同,更无日后指称外地商帮的“客帮”的意义。其时福建人视纲为帮,不独盐业如此,其他行业也存在。如闽西人在广东潮州建立的汀龙会馆,到同治十年(1871)时,已百有余年,“分纲置业”,有篓纸纲、福纸纲、龙岩纲、履泰纲、九洲纲、运河纲、武平纲、本立纲、上杭纲、莲峰纲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纲同时也称为帮,如履泰纲实际就是杂货帮[19]。纲即帮,商纲即商帮,结合前述,原其所自,可以推溯至明代万历后期开始出现的各地盐业中的纲运法。因此,“商帮”之名虽然清前期才始见,但其外在组织形式在明代嘉靖后期的海外贸易和万历后期的盐业纲运法中已可见端倪了,尤其是明代海外贸易中的“客纲”,更与清代的“客帮”有着内在的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货运业中有帮,宋代以后,并不晚至清代才出现,明代即已有之。明代漕粮运输,按地区分成帮,同一地区的漕船为同一个帮,运粮时不得脱压帮次。[20]漕运中的这种帮,与商业活动没有关系。在万历纲运法以前,有的盐场也曾采用过“帮”的形式运盐。嘉靖六年(1527),浙江巡盐御史王朝用为了防止私盐,采用掣盐编帮的措施,其具体做法是,各相关衙门“置簿稽查验后,掣过商盐,每十名编成一甲,每一甲不拘船盐多寡,尽数挨号,顺序编成一帮……候船盐发运至日,各甲首商带领同帮船只,一齐通赴盘验官处,任意掣取三五只如法称盘。如帮内欠一船,船内欠一引以上者,就以走水盗卖查究。如帮内多出一船,或船内多出一包以上,就以夹带私盐问报”[21]。为掣验盐斤而按照验盐顺序编排的帮,具有宋元货运业中船只或货物一组或一批的古意,也有漕运中同一地区的漕船为同一帮之意,但与地域性的商帮没有多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