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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会经济与江南地域文化
1.5.1.3

在依次考察了清代禁酒禁曲的全过程后,我们再来观察一下清代禁酒禁曲各个阶段的成效。

禁酒的第一阶段康雍时期,直隶地方在当地始行禁酒七年或自清朝开始禁酒九年后的康熙三十七年,据康熙的说法是“虽有禁造烧酒之名,地方官不甚加意,未曾少止”[115]。初次禁酒未能奏效,康熙将它归过于地方官不重视。禁令初下,地方官员和百姓一时都难以适应,注意不够乃系情理中事,但绝不是禁酒无效的真正原因。方苞也曾找过原因,认为“以门关之税不除,烧曲之造、市肆之沽不禁,故众视为具文。禁示每下,胥吏转因缘以为奸利,不过使酒价益腾,沽者之耗财愈甚耳”[116]。方苞的结论是有道理的,它指出了清廷在制度上有漏洞,容易被生产者利用,更易被官吏任意解释,借机需索。但这理由还不充分,因为日后乾隆禁酒时上述缺陷仍然存在。乾隆二年甘肃巡抚德沛论到禁酒时说:“我朝祖宗,虽曾禁止而未尝严,是知不能绝其源而不事乎严也。”[117]如果此话属实,则康熙雍正明知禁酒不能完全奏效而故意禁而不严。皇帝自身有顾虑,时禁时弛,行禁时就难禁止。问题原来不在地方官员而在最高统治者本身。

禁酒试行阶段,由于九卿督抚对是否禁酒有分歧,禁酒效果自然不佳。禁令下达后,直隶总督李卫“已严禁烧锅”[118],但到三个月后的乾隆二年八月,畿辅地方仍有射利之徒,利用歉收之机囤积米粮,希冀开禁,图取厚利。乾隆承认这是“有司不实心奉行之故”,要李卫自后“毋得仍前忽视”。[119]

第三阶段即全面禁曲阶段,其效果前后既不相同,各地也不一致,即使同一地方,因地方官员看法不一,结果也各异。

全面禁曲半年多后的乾隆三年五月,山东、河南、山西和江苏数省车载烧酒贩卖者络绎不绝,说明短期内禁曲尚未见效。而乾隆则仍然认定是地方官员“视为具文”之故。酒曲皆可久存,销售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禁止贩运阶段,销卖自然更慢,而且业户尚会存有侥幸开禁的心理。因此,乾隆见多酒贩便指责地方官不实心奉禁,实在有欠公允。

一年以后,各地因官员行禁宽严不一而呈现出不同的效果。

河南。巡抚尹会一奏报,“自禁曲以来,闾阎之婚丧服食如故,百姓之完粮纳税如故,市集码头商贩之辐辏如故,熙熙嗥嗥,各安其业”[120]。尹氏之言自然言过其实,但河南一直厉行曲禁,踩曲得到抑制当也属实。乾隆三年河南汝州、南阳等府州受灾,直隶、江南也因歉收,官方与商民前往河南采买麦石,但未引起麦价高涨。因此尹会一得意地说:“豫省民情安静犹可支持者,实皆禁曲之所留余,则为利实巨。”[121]乾隆四年,雅尔图继任巡抚,继续严禁踩曲,“四年抚豫,首先禁曲,实力奉行。除影射之弊,杜囤积之粮,查贩运之奸,示缉获之劝”。据说“数年以来,私踩敛迹,商贩稀疏,顾此闾阎,较前似为饶裕”[122],后任巡抚硕色也“严行查禁,从未敢稍微懈弛”。到乾隆九年,虽然“豫省造曲之弊犹未尽绝”,但麦价稳定,效果明显。河南踩曲之乡自尹会一开始几任巡抚历十余年厉行曲禁,踩曲势头得到较有效的控制。

山东。乾隆三年十一月巡抚法敏奏称禁止烧锅踩曲已有成效后,又奏“今年二麦丰收,通省亦无开箱踩曲之家,南北贩麦者舟车相接,或即禁曲之效”。效果如此之好,连乾隆也表示怀疑,说“果系实情,何乐而不为,第恐未必然也”[123]。实际情况自然不会像法敏吹的那样,但踩曲之风有所收敛,大概不假。乾隆五六年间,朱定元为巡抚时,一年中间“通共拿获曲犯六十二案,共曲八十二万余斤,又烧锅数十余起,悉皆肆行踩曲之徒”[124],行禁较为着力。其后喀尔吉善为巡抚,“查禁颇严”,私踩私烧的聚集之所,商贩只能“在于高房邃室踩曲烧锅,贩运渔利”,虽“潜藏影射者未能尽无”,但也“不敢肆行无忌”。[125]禁曲效果同样较好。

江苏。在两江总督那苏图的宽纵做法遭到斥责后,曾有杨永斌毁拆器具封曲入官之事,可见其实行之严。禁曲“行之数月,改业曲户已各相安”。一年后“禁曲之禁令已行,麦石之消耗渐少,而各处民情均无异说,似觉稍有成效”[126],收效甚速。但乾隆五六年间苏州米烧甚盛,而苏北府州当全省告饥时,“商贾犹闻冒法”[127],收效时间又甚短。

直隶。禁曲一年,按乾隆的说法是“烧锅不减,酒贩甚多”。他认定是李卫视禁令为具文而“奉行不力之故”[128]。说李卫禁酒禁曲不力,实在冤屈了他。他在一年内即拿获违禁烧锅酒曲案件364起,人犯1 448名,不可谓不多,查禁不可谓不力。乾隆三年孙嘉淦接任后,曲禁酒禁有所松弛。孙嘉淦虽然迫于旨令,上任1个月内即查获私烧运贩案78起,人犯355名,但对这么多人触禁,他“日夜隐忧”,因而“多方劝谕,令其暂时封禁,许以明年复开,民情有望于后日,是以暂缓于目前”[129]。山西兴县出身的他是个坚定的反禁酒禁曲论者,前后几度上疏,强调禁酒踩曲的无法实行。大开烧锅、肆行踩曲的又大多是山西富商,因此他一上台,外人就说他会瞻顾乡里而开烧锅之禁。传说未必可靠,但他力主弛禁,上台后又答应明年复开,因此即使不开禁,他查禁不力、处理手软也完全有可能。乾隆对他处事,唯有禁酒一事不放心,说他禁约太宽,每次传旨,大多要特意传谕他知道。乾隆五年九月御史齐轼奏:“窃见近日京师九门,每日酒车衔尾而进,市价每烧酒一斤,值大制钱十六文,数年以来无此贱价。是必罔利之富贾贩酒者多,故其价大减,亦必附近之州县,私烧者众,故车载日来也。”[130]这是直隶禁酒不力的反映。到乾隆六年七月,外间有议论道:“孙嘉淦声名不如从前,且不无袒护乡曲之意。”[131]主张严禁的李卫任内效果尚且不佳,而由这样一个力主弛禁、袒护踩曲贩运商人的总督去实行禁酒禁曲,其结果不佳自不待言。

山西。山西是主张烧酒禁于歉年、弛于丰年的省份,酒曲之禁实行不力,到乾隆七年,该省“私开烧锅者颇多”,可见无甚效果。

乾隆后期以迄嘉道年间,酒曲禁令不再屡下,原有条例虽然形式上有效,实际并不发挥作用。在山东,如前所述,嘉庆后期查池之禁,岁岁举行,“然循例而报,奉行故事久为具文”[132]。在山西,据说“统计每年所收之粟,烧锅几耗三分之一”,“显有禁例,实则无处无之”。[133]在江苏,光南京“城乡各槽坊,普收二麦,陆续吊酒,驴驼肩挑,每日进城以千百计。约计城内一日销酒千石,便糜谷千二百石。然委员签差,徒滋骚扰而无实效”[134]。即使有人提出要禁酒,最高统治者也不太感兴趣,态度不积极。典型的例子就是道光后期四川民人奏报当地酒坊甚多,要求查禁时,道光只是下谕酌量查办。军机大臣等比他更松,奏称:“造酒别有酒谷杂粮,熬糖皆用蔗浆,染坊刮布用石膏调胶水涂刷,均于民食无碍。且日用所需,似毋庸禁止,俾免纷扰滋弊。”[135]杂粮造酒不禁,较之乾隆时直隶用苦涩高粱造酒也在禁止之列,相去何其远也。

自咸丰三年开禁后到清末的时开时禁阶段,开禁时间长,严禁时间短,即或行禁,不久即弛,禁止年份也仅限于某个或若干地区。在这样以弛禁为主的时期,即使有时或有地行禁,无论官员或百姓都知道为时不久,而可以照样大量生产。突如其来的行禁反为官吏胥役敲诈勒索提供了机会,所以户部担心“各州县查禁私烧,胥役藉端讹诈,未收米谷平价之利,而已先受骚扰失业之害”[136]。这样的行禁,自然不会收到真正的实效。

乾隆曾经认为,禁酒禁曲不能一时收效,但经久而后是会有好处的。他认为禁曲只是移风易俗的“渐次转移”之法,因此“虽目前未有大益,而行之日久,于米谷岂无撙节,储蓄岂无裨补”[137]。从上述乾隆年间的实行情况来看,禁酒禁曲曾经一度在一些切实实行的省域收到较好的效果,节约粮食难以计数,每年3 000万余石仓贮,与厉行酒曲之禁不无关系,但从全国范围和实行的全过程来看,却是禁而不止,粮价上涨,仓廪未实,粮食时有不敷食用之虞,以致到后来酒曲之禁徒有其名。长期实行的撙节措施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地方官员持有不同看法,执行不力,即使厉行酒曲之禁者也因人去政亡,这当然是个重要的原因。但即使有的地方官力主严禁,实行也不遗余力,效果仍不理想,说明还有更重要的因素在起作用。

我们先看禁酒禁曲制度本身。禁酒禁曲仅指禁止旨在获利的大批量的造曲烧酒和远地贩卖,而自产自用者、本地小贩小卖者,以及酿造贩运黄酒者皆不禁。各地规定的具体数量稍有不同。河南规定踩曲不过300斤,贩曲不过100斤,系零星自用,不干禁例。两江数省规定“士庶之家,自造麦曲数在二三百个以下,自制酒醴以为燕享之用者”不禁,标准与河南大体相同。直隶也规定不过300斤。川陕地区于“民间酒坊零星造卖者,其所踩之曲,多者不过四五百块,少者仅止数十块而已,此种原不在禁例”[138],自用标准较高。500块曲,每块1斤,可用于50石小麦烧酒,如按包世臣小麦1石可得酒60余斤计算,则可造酒3 000斤。如按曲300块计,也可造酒1 800斤,相当于一个五口之家每人每天可饮1斤。这显然超过了真正自用的范围。而且假如商人“令数百小贩,每日皆踩三百斤之数,合而算之”[139],累计造成之曲就更多。商人只要获得地方官员的庇护,完全可在自制自用的名义下大肆踩造和贩运。乾隆二十二年直隶玉田县人胡藉禹就曾利用自用名义广踩曲块。即使有人认真行事,自用和他用、大肆贩卖和零星小贩、本地贩运和外地贩运的界限很难分清,各地对烧酒或禁或弛及丰歉有别的不同做法,本是因地因时制宜的结果,却为巨商买粮出省踩曲造酒和禁时敛迹而开时兴贩提供了可能。河南就多这种情形,所以雅尔图抱怨道:“邻县接壤地方,往往彼此贩售”,“有买麦出省造踩者,既难阻其买运,又难隔省查拿”。[140]而弛于丰年、禁于歉岁的山西等省“私开烧锅者颇多”,更是在所难免。此外,禁酒只禁烧酒而不禁黄酒,其实黄酒耗谷更甚,而且又以糯稻制成。所以孙嘉淦以此为理由主张弛禁后,禁酒论者并没有反驳的理由。政策上的缺陷造成查禁上的具体困难,这是禁酒禁曲禁而不止的一个原因。

各地既不允许零星贩运和沽卖,征税的设施和酒曲税额并没有随着禁酒禁曲而废除。在酒曲的贩运上,各地税关仍行征税,所谓“门关之税不除”。湖北的曲行也未曾追帖革除。在酒曲的生产上,山西每年征收酒课银2 800余两;直隶则宣化的烧酒缸户给帖,通州造曲发执照,京师设酒局,崇文门收酒税。这就在理论上造成可以造曲烧酒贩卖的口实,实际上如官吏认真查禁酒曲铺户便要摊赔这无着的酒曲课银,而且事权不一,更为生产和贩运者开了借帖射利、借名影射的方便之门。那些牟利者也正是这样钻了政策上的空子。如直隶宣化府的烧酒缸户,“自不仅在本地零酤,而借名影射既属漏税,一遇歉岁,又复无从稽查”[141]。通州造曲因有曲税执照,“奸民因得影射牟利,恣意广踩”[142]。贪婪的吏胥也可任意解释,随心所欲地百般勒索。咸丰二年,刑部侍郎兼崇文门监督书元家人借查私酒,远至城外诈赃,未饱所欲,反将商贩数十人锁送刑部,便是典型的例子。所以安庆巡抚孙国玺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今曲既系违禁之物,犹复征其商课,是导其踩贩矣。”[143]而咸丰初年的户部也正是以酒曲行禁制度上的不完善作为开禁的突破口的。既要厉行酒曲之禁,又在体制上不作相应变更,紧抓住蝇头小利,却丢掉了该收而未收的大笔税款。税制上的缺陷是造成酒曲禁而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我们再来看禁酒禁曲实行时的情况。在酒曲行禁时采取的相应措施方面,如前所述,乾隆采取劝谕地方官多积麦石、拨盈济虚以调剂余缺等。然而我们很少见到地方因丰收而大量购买粮食入库的记载,间有一二也少得可怜,而大多是“禁止贩卖,略不代为筹划”[144]。调剂余缺则更是议者多而行者少,倒是常有遏籴、阻粜等事发生。禁止酒曲贩运反而往往成了地方阻禁米麦出境的借口。力主禁酒者并没有切实考虑孙嘉淦提出的谷贱伤农的问题,没有告诉农民如何处理丰年可能多余的粮食,只认为以本地之粮食供本地之民,以丰年之收备歉年之粮,却没有重视谁来协调,如何调剂取得平衡。农民既需要以余粮乃至必要的口粮换取货币以纳税和养生,而又缺乏必要的仓贮设备和组织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在官府并不组织收购贩运,商贩又惧怕被指为囤积而不来的情况下,只有踩曲烧酒或将粮食贱价出售。所以吏部侍郎程元章说河南“严禁踩曲买曲,以致民间所收之麦、所造之曲,皆废弃于无用之地,民甚不便”[145]。河南是各地前往采买、本地官府充实库储较好的省,还是这种情形,其他省域更可想见。可见,缺乏有力的配套措施,是酒曲禁而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在酒曲之禁实施过程中,各级官吏则视查禁为利薮,极尽贿纳需索之能事。有关此种情节的描写,在封疆大吏的奏章中随处可见。概言之,“此辈之贪利,更甚于私烧之人”[146]。结果抓获的大多不是真正的广为踩曲烧酒的违禁之徒,而往往是那些觅蝇头小利以谋生的小商小贩,甚至是那些确实自产自用的平民百姓。可见,封建制度的痼习是酒曲禁而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我们再来看当时酒的饮用程度。酒为嗜好物,而非生活必需品,然而在清代,品名之繁多,饮用人之多,消费量之大,恐怕没有其他嗜好可以与之相提并论。通都大邑、城镇闹市,最为常见和最多的就是酒店,甚者更有酒市,乡村僻野,酒棚酒亭也所在多有。方苞曾作过估计,“天下沃饶人聚之地,饮酒者常十人而五,与瘠土贫民相较,以最少为率,四人而饮酒者一人”[147]。这是说饮酒者之多和普及程度,黎民百姓,几乎人皆能之。文人官僚,诗文之会,官场酬应,宴客待宾,更以较酒量、行酒令为乐。如方观、庄楷、缪沅、黎致远,“皆万人敌”;励宗万、李治远、陈兆仑、余逢震、顾汝修,“足称后劲”;尚书素尔纳、侍郎索琳辈,称“一时之雄”。当时俗称“酒令严于军令……偶尔招集,必以令为欢”[148]。这是说仕宦之人喝酒风气之盛,酒量之大,甚者真可称“海量”。帝后王公,时办盛宴,清廷举办的千叟宴、万寿节宴、元旦宴,规模之大,用酒之精,耗酒之多,令人瞠目结舌。最高统治者带头喝酒做表率,群下怎会不效法。上自帝室,下至百姓,整个社会,祭祀用酒,交际用酒,日常生活更须臾不可离酒,所谓“用酒之人比户皆然”,酒耗之多,难以计算。

这样一个涉及每家每户,普及到各个阶层的饮酒之风,时人谓之人情。要想违拂人情,禁酒禁曲,其难度可想而知。诚如两江总督那苏图所言,“烧锅厉有禁令,而民间未能遵行,非仅有司之奉行不力,亦以嗜欲既开,人情趋尚。绳之过严,未免滋扰,稍微宽假,即至懈弛”[149]。既然饮酒是人情、民情,酒作为商品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要禁酒禁曲,断绝酒之来源,阻止其作为商品运动,从这一点来说,清王朝此举确实不够明智,有违人情物理。可见,与绝大部分人,特别是那些以酒为乐、与酒为伍的官僚的意愿发生冲突,酒曲自然禁而不止。

生产取决于消费。酒的消费量如此之大,决定了它有着广阔的市场和畅达的销路,生产者和贩运者可有较可观的营业利润。陈兆仑说:“造酒则事习而工省,无论资本多寡,皆可随分收息。”[150]孙嘉淦也说:“酿醋之盆皆可以酿醋,蒸饭之甑皆可以蒸酒。”[151]这是说造酒设备简陋,无需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本。甘肃巡抚德沛说,甘肃烧酒,“计其工本,通盘核算,每糜麦一斗,造成烧酒,仅获利银五分”[152]。实际利润已经不薄。江苏巡抚张渠在乾隆五年说苏州米烧“每粳米一石得酒八十余斤,约卖银二两四五钱,较之糯米所造,获利更高,以致小民趋之若鹜……每户于二更时起火,至日出而息,可烧米五石有奇”[153]。当时当地粳米米价秋收时大约为每石1.2两至1.5两银,则耗米1石,制成米烧后至少可得银1两,生产利润几乎接近100%。每户农家一夜之间即可获利银5两。当然这个例子很突出,其他地方烧酒盈利未必有如此之高,但利润较厚则是可以肯定的。

正是这较高的利润额,驱使广大生产者和商贩敢于触禁。注重实际、了解民情的孙嘉淦曾经预言:“夫小民之趋利如水就下,此非政刑所能防也。利所不在,虽赏之而不为,利之所在,则禁之而愈甚。烧锅禁则白酒少,酒少则价必贵,价贵则私烧之利什倍。什倍之利之所在,则民以性命争焉。”[154]而德沛在直隶提督任内严禁烧锅,但“方经查拿,而又闻彼处复行开设”。因而他得出结论道:“总因利之所在,人所必需,虽经严禁,终莫能断绝也。”[155]事实正是如此,李卫、孙嘉淦先后仅在1年1个月中就拿获犯禁案件442起,人犯1 803名,酒达40万斤,曲达30余万块,车辆骡马器具难以悉数,未曾抓获的不知凡几,仍然是“强者犯令,十百成群,肩挑背负,驾山越岭”[156],从事非法酒曲活动。

造酒贩酒有厚利,国家就应该通过税收加以调节,截留占有其中一部分利润,迫使经营者转移投资方向,以去耗谷之弊,收实仓廪、裕民生之效。光靠行政禁令不行,单凭强硬措施也不能长期奏效,而通过增加税收,却可以起寓禁于征的作用,最后达到限制粮食用酒,较好解决粮食问题的目的。力主禁酒禁曲的乾隆帝和他的臣僚只考虑是否实行酒曲之禁,而从来未曾考虑过可否通过税收的办法。倒是后来有一二有识之士提出了这个主张。乾嘉时人蔡世序说:“今者生齿日繁,财用不足,但当严酿酒栽烟之禁,或加重其税,于民间生计无损,而于利源不无少裨。”[157]道、同时苏州人冯桂芬提出:“愚窃以为如酒者,止宜重酤以困之。厘捐本抽百分之一,独酒可令顿酤十之,零酤二十之,舞弊倍其罚。经三四厘捐,而酒值倍矣,使贫者不能不节饮,尤贫者不能不止饮。但得减酿一分,即多若干米,亦即多活若干人,有利无弊者也。”[158]同时同地人金文榜的见解与冯桂芬完全一致,说于烧锅,“可别立章程,重其税,一其例,严其禁,破格行之,筹费中兼寓节流之意,庶乎斯可”。因为“酒为祸泉,天下之至可省者也。可省而不省,税宜重而不宜轻也。凡一切货捐,无论重轻,商民同受其病。惟酒税一重,病商反可以利民。盖税重则价必贵,价贵则售必滞,售滞则酿必稀,酿稀则米之耗费少而存积多矣”[159]。他们的看法是适合于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比孙嘉淦所说的“开则多,禁则少,少则贵,多则贱”高明得多,客观得多。因为孙氏之论貌似有理,实则不合实际。他过分强调客观,主张无为而治,却忽视或否认了业酒有较可观的利润率,所以禁酒之前,酒确实多,价也颇贱,然而造酒之家并没有不禁而自少。而冯、金二位的观点却符合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自然法则。

清代也曾征过酒曲税,但诸如山西的铺户税、直隶宣化府的缸户税、通州的照帖税、吉林的参票钱等,并不是按照产值而收的营业税,而只是生产许可证费的执照费,更何况有的税微乎其微,近于未征。至于贩运途中的门关税,同样不是商业活动的营业税,而只是关卡通过税,而且较之其他商品税率极低。清前期的酒曲之禁,完全不着眼于税收,所以王庆云说:“我朝本无榷酤之官,修其禁令,为民谨盖藏而已矣。”[160]咸丰三年废除酒禁后,因筹集军费创设的厘金,“亦以酒为巨项”。当时厘捐“江浙二省岁抽各约三四百万”[161],而其中以酒为巨项,大概酒税不轻。然而正如《清朝续文献通考》的编者刘锦藻所言,“今者烟酒并称,方恃为大宗,叠增无艺,岂亦寓禁于征乎!”[162]这时的征税,旨在税额本身,唯恐酒之不多,而了无寓禁于征、限制粮食消费之意,实同聚敛无异,完全背离了清前期解决粮食问题的宗旨。诚然,风雨飘摇、百弊丛生的清朝季世,是无论用什么办法也不会收到应有的效果的。

综上所述,清朝酒曲禁而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禁酒禁曲这种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实施这种制度时缺乏切实有力的辅助措施和实施过程中封建制度所无法避免的种种弊端,也由于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酒曲生产和贩运都有着较为丰厚的利润,而清政府未曾运用税收手段从利益上加以干预,因此,清政府不可能收到禁酒禁曲的预期效果。它可以收效于一时一地,却不可能维持于永久;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酒曲的生产和消费,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极为严重的粮食问题。可以说,清王朝直至灭亡,并没有找到妥善解决粮食生产相对不足与消耗过于严重的有效办法。

然而需要提出的是,清代的不少最高统治者,特别是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对于有关国计民生中显得极为突出的粮食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看到了粮食紧张不但在于生产有限,而且在于靡费过甚。他们自始至终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坚持其认为切于实用的措施,开源的同时,更重视了节流。他们既没有采用周、汉严禁饮酒的严刑峻法,也没有采用唐、宋、元垄断市利的榷酤之术,亦未袭明代基本不禁的放任政策,而是针对当世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禁而不苛、宽而不失、丰歉有别、自用与兴贩不同的禁酒禁曲这一较为灵活、折中稳妥的办法。这是当时的必然产物,也是当时历史实际的必然结果。这种办法较为灵活,不好掌握,需要不断摸索,善自体验,实心办理。因其灵活,随意性大,易于不法官吏胥役作弊弄奸。利于是乎兴,弊由此而生。禁酒禁曲就是在这种利弊交替中推进和与清廷同时走向衰亡的。

(原载香港《九州学刊》第4卷第3期,1991年10月,其中部分内容以《清代禁酒禁曲的考察》为题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注释】

[1]方苞:《方望溪先生集外文》卷1《请定经制札子》。

[2]陈兆仑:《竹山房文集》卷12《上鄂相国论酒禁书》。

[3]尹会一:《尹少宰奏议》卷2《请禁酒曲疏》。

[4]《尹少宰奏议》卷5《再议禁曲疏》。

[5]《尹少宰奏议》卷5《覆奏封曲疏》。

[6]乾隆五年正月二十五日,河南巡抚雅尔图《为申严曲禁收买麦石以裕民食仓储事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公布有《乾隆年间江南数省行禁踩曲烧酒史料》,《乾隆年间江北数省行禁踩曲烧酒史料》(上)、(下),分别刊于《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和第3、4期。以下凡未指明出处者,皆取自于此。

[7]方观承疏,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8]《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72《保定府部·风俗考》。

[9]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山东巡抚朱定元《为报明抵任以来拿获曲犯及曲斤数奏折》。

[10]《明英宗实录》卷256。

[11]史贻直:《筹禁烧锅疏》,琴川居士辑《皇清奏议》卷31。

[12]乾隆三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张楷《为遵旨复陈陕省行禁踩曲情形之奏折》。

[13]乾隆三年十月十一日,川陕总督查郎阿《为曲坊之禁实有裨民事奏折》。

[14]乾隆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苏州巡抚许容《为陈严禁贩曲宜宽民用事奏折》。

[15]张伯行:《正谊堂文集》卷39《劝谕暂停踹曲告示》。

[16]《清高宗实录》卷69。

[17]乾隆五年闰六月十一日,江苏巡抚张渠《为请严米烧之禁以裕民食事奏折》。

[18]金文榜:《榷酤说》,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5《户政》。

[19]张渠:《为请严米烧之禁以裕民食事》。

[20]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述》卷2《庚辰杂著》。

[21]乾隆三年八月十三日,安庆巡抚孙国玺《为严禁踩曲销毁酒具事奏折》。

[22]乾隆六年九月十七日,湖北巡抚范璨《为襄阳曲禁应照豫省之例一体奉行事奏折》。

[2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90《户部·积储》常平谷数,余见历年实录。

[24]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丛》第一辑。为便于比较,文中土田数不用实录所载,嘉庆十七年为各种记录的平均数。

[25]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

[26]《清圣祖实录》卷249。

[27]参见全汉昇《清康熙年间江南及附近地区的米价》,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10卷;方行《清代前期湖南农民卖粮所得释例》,《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28]钱泳:《履园丛话》丛话一《旧闻·米价》。

[29]杨锡绂:《陈明米贵之由疏》,《清经世文编》卷39。

[30]《清圣祖实录》卷200。

[31]《清圣祖实录》卷256。

[32]《清圣祖实录》卷272。

[33]光绪《善化县志》卷16《风土》引。

[34]《清圣祖实录》卷121。

[35]《清圣祖实录》卷141。

[36]《清圣祖实录》卷141。

[37]《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271《酒部汇考三》。

[38]《清圣祖实录》卷161。

[39]《清圣祖实录》卷187。

[40]《清世宗实录》卷1。

[41]《清世宗实录》卷1。

[42]《清世宗实录》卷42。

[43]史贻直:《筹禁烧锅疏》。

[44]史贻直:《筹禁烧锅疏》。

[45]史贻直:《筹禁烧锅疏》。

[46]冯咏:《丹徒县义仓记》,康熙初修、乾隆增修《镇江府志》卷55《艺文》。

[47]张伯行:《劝谕暂停踩曲告示》。

[48]冯咏:《丹徒县义仓记》。

[49]《清高宗实录》卷42。

[50]《清高宗实录》卷41。

[51]《清高宗实录》卷41。

[52]孙嘉淦:《孙文定公集》卷8《请开酒禁疏》。

[53]《清高宗实录》卷43。

[54]《清高宗实录》卷44。

[55]《清高宗实录》卷44。

[56]讷亲:《请禁烧锅疏》,《皇清奏议》卷34。

[57]《清高宗实录》卷45。

[58]梁章钜:《退庵随笔》卷8。

[59]《尹少宰奏议》卷2《请禁酒曲疏》。

[60]乾隆二年八月初五日,甘肃巡抚德沛《为陈烧酒毋庸严禁以免国法纷纭事奏折》。

[61]《退庵随笔》卷8,并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30《征榷考五》。

[62]《清高宗实录》卷52。

[63]《清高宗实录》卷71。

[64]方苞:《请定经制札子》。

[65]方苞:《请禁烧酒事宜札子》。

[66]《清高宗实录》卷65。

[67]《清高宗实录》卷67。

[68]《清高宗实录》卷68。

[69]《尹少宰奏议》卷3《查禁酒曲疏》。

[70]尹会一:《查禁酒曲疏》。

[71]尹会一:《请增酒曲禁例疏》。

[72]《清高宗实录》卷69。

[73]《清高宗实录》卷69。

[74]乾隆三年七月初六日,两江总督那苏图《为恭谢圣训从严办理曲禁情形》。

[75]《清高宗实录》卷70。

[76]《孙文定公集》卷9《请开曲禁疏》。

[77]《清高宗实录》卷69。

[78]孙嘉淦:《请开曲禁疏》。

[79]《清高宗实录》卷71。

[80]尹会一:《再议禁曲疏》。

[81]江苏巡抚许容《为陈严禁贩曲宜宽民用事奏折》。

[82]安庆巡抚孙国玺《为严禁踩曲销毁酒具事奏折》。

[83]西安巡抚张楷《为遵旨复陈陕省行禁踩曲情形之奏折》。

[84]乾隆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甘肃巡抚元展成《为甘省贫寒毋庸查禁酒曲事奏折》。

[85]尹会一:《再议禁曲疏》。

[86]《清高宗实录》卷80。

[87]《清高宗实录》卷97。

[88]《清高宗实录》卷98。

[89]《清高宗实录》卷109。

[90]《清高宗实录》卷97。

[91]《清高宗实录》卷99。

[92]《清高宗实录》卷100。

[93]《清高宗实录》卷92。

[94]《清高宗实录》卷582。

[95]《方望溪先生集外文》卷1《请禁烧酒种烟第三札子》。

[96]《孙文定公集》卷8《禁酒情形疏》。

[97]《清高宗实录》卷83。

[98]江苏巡抚张渠《为请严禁米烧之禁以裕民食事奏折》。

[99]乾隆五年九月十五日,两江总督杨超曾《为严查苏省木渎镇烧锅事奏折》。

[100]乾隆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苏州巡抚陈大受《为陈明严禁贩米出洋开踩曲烧锅事奏折》。

[101]乾隆二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西巡抚阿思哈《为遵旨查禁江省烧锅缘由事奏折》。

[102]《清高宗实录》卷127。

[103]《清高宗实录》卷81。

[104]孔广珪:《上邑侯彭少辅书》,道光《滕县志》卷12《艺文中》。

[105]《清宣宗实录》卷256。

[106]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07]光绪《善化县志》卷16《风土·物产》。

[108]胡聘之:《请禁烧锅疏》,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09]李鸿章:《请暂禁烧锅片》,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5《户政》。

[110]胡聘之:《请禁烧锅疏》。

[111]黄体芳:《应诏陈言疏》,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12]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13]《皇朝政典类纂》卷92《征榷十》。

[114]《清德宗实录》卷429。

[115]《清圣祖实录》卷187。

[116]方苞:《请定经制札子》。

[117]德沛:《为陈烧酒毋庸严禁以免国法纷纭事奏折》。

[118]《清高宗实录》卷46。

[119]《清高宗实录》卷48。

[120]尹会一:《再议禁曲疏》。

[121]尹会一:《复奏封曲疏》。

[122]乾隆八年四月十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为请严失察运曲之禁以裕民事奏折》。

[123]《清高宗实录》卷83。

[124]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山东巡抚朱定元《为报明抵任以来拿获曲犯及曲斤数奏折》。

[125]乾隆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山东巡抚喀尔吉善《为报各属查禁酒曲及屠宰耕牛事奏折》。

[126]两江总督那苏图《为陈严禁商人贩曲勿禁民间酒醴事奏折》。

[127]乾隆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苏州巡抚陈大受《为陈明严禁贩米出洋开踩曲烧锅事奏折》。

[128]《清高宗实录》卷76。

[129]孙嘉淦:《禁酒情形疏》。

[130]《清高宗实录》卷127。

[131]《清高宗实录》卷146。

[132]孔广珪:《上邑侯彭少韩书》。

[133]樊先瀛:《保泰论》,光绪《定襄县补志》卷12《艺文中》。

[134]《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2《为秦易堂侍读条画白门荒政》。

[135]《清宣宗实录》卷356。

[136]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37]《清高宗实录》卷123。

[138]川陕总督查郎阿《为曲坊之禁实有裨民事奏折》。

[139]《清高宗实录》卷127。

[140]河南巡抚雅尔图《为请严失察运曲之禁以裕民食事奏折》;《清高宗实录》卷139。

[141]方观承疏,光绪《畿辅通志》卷107《经政略·榷税》。

[142]《清高宗实录》卷553。

[143]安庆巡抚孙国玺《为严禁踩曲销毁酒具事奏折》。

[144]《清高宗实录》卷70。

[145]《清高宗实录》卷97。

[146]孙嘉淦:《禁酒情形疏》。

[147]方苞:《请定经制札子》。

[148]阮葵生:《茶余客话》卷10。

[149]两江总督那苏图《为陈严禁商人贩曲勿禁民间酒醴事奏折》。

[150]陈兆仑:《上鄂相国论酒禁书》。

[151]孙嘉淦:《请开酒禁疏》。

[152]甘肃巡抚德沛《为陈烧酒毋庸严禁以免国法纷纭事奏折》。

[153]江苏巡抚张渠《为请严米烧之禁以裕民食事奏折》。

[154]孙嘉淦:《请开酒禁疏》。

[155]甘肃巡抚德沛《为陈烧酒毋庸严禁以免国法纷纭事奏折》。

[156]孙嘉淦:《禁酒情形疏》。

[157]《退庵随笔》卷8。

[158]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1《重酒酤议》。

[159]金文榜:《榷酤说》,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5《户政》。

[160]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纪酒禁》。

[16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9《征榷二十一》。

[162]《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0《征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