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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专题教程
1.5.1.1 一、经济原则引发歧义
一、经济原则引发歧义

对于经济原则,法国语言学家马尔丁内指出,语言运转的基本原理是语言经济原则,言语活动中存在着从内部促使语言运动发展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归结为人的交际和表达的需要与人在生理上(体力上)和精神上(智力上)的自然惰性之间的基本冲突。[3]经济性原则主要体现为省力原则的有效选择论。美国语言学家齐普夫(Zipf)在1949年对省力原则做了精辟的阐述。他认为,当人们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就像受到来自两个方向的力的作用:单一化的力和多样化的力的作用。这两种力在说话或写文章的时候同时起作用,一方面希望尽量简短,说话人以只用一个词来表达概念为最省力;另一个方面又要让人能够理解起来最省力。储泽祥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著名教授)等在《汉语联合短语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中曾清晰地描述过经济性原则:人们在用语言描述某些相同的特征、动作或状态时,并非按照人类的认识过程那样,叙述完一个事物或一个动作再叙述另一个事物或另一个动作,而是要遵守经济性原则,将几次认知化为一次表述,即用一个句子把具有某些共同之处的两个事物或两个动作都表述出来。

人们尽可能运用尽可能少的文字来表达同样丰富的意思,这样难免会产生歧义,如“修改计划”。“修改计划”中,如果“修改”是动语,“修改”是支配性的动作行为,“计划”是宾语,是“修改”的对象;那么“修改计划”就是动宾短语,表示“(我们将要)修改计划”。“修改计划”中,如果“修改”是修饰性词语,是定语,“计划”是中心语,那么“修改计划”是偏正短语,表示“(修改好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