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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术
1.7.7.4 四、注意事项
四、注意事项

(1)消防电梯启动后,指挥员应指派专人在消防电梯内值守,携带电台、折叠式金属梯、简易面罩等器材,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人值守,确保通信畅通,指令顺畅,运行高效。

(2)使用消防电梯时,未经安全确认,原则上不得在着火层停靠。组织进攻时,一般应选择在起火楼层的下一层或下两层处停靠;实施着火层上方人员疏散或设防时,应在着火层以上2~3 层处停靠;火势较大时,视情况而定。

(3)消防电梯耐火极限不低于2 h,现浇混凝土隔墙一般为3 h,现场火势严重、燃烧时间较长时使用消防电梯,应经过评估确认安全方可使用。

(4)消防电梯停靠后,不得贸然开门,应探测门外温度,或缓慢开启查看门外烟火情况,待确认安全后,长按开门键,进入前室进行展开准备。实施战斗展开前,还应查看邻近疏散楼梯状况,确定撤退线路安全。

(5)使用消防电梯时,不得超载,不得在电梯内进行跳、砸等剧烈活动,不得使用外力强行开闭电梯门,载人或器材时尽量保持轿厢受力均匀,防止发生意外,造成电梯损坏停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