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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
1.5.2.3 三、银行信用
三、银行信用

(一)银行信用的含义

由于商业信用的特点和局限性,商业信用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用量,于是以全社会资金为后盾的银行信用形式便应运而生。

银行信用是指以商业银行同时充当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存款等方式筹集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银行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是相互的,是一种间接信用。银行要从企业与个人处取得信用,也就是要向企业与个人借到钱,这是它们生存的根基。同时,企业与个人也需要从银行取得信用,企业可用它解燃眉之急或扩张投资等,个人可用它应不时之需、提高生活质量等。

(二)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银行贷放出去的是从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分离出来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而不是在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的商品资本,它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数量规模上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的借贷双方是货币资本家和职能资本家。由于提供信用的形式是货币,这就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使用方向上的局限性。

(3)在产业周期的各个阶段上,银行信用的动态与产业资本的动态往往不相一致。因为银行贷放出去的货币资本是处于个别资本的循环周转之外的独立的借贷资本。

(4)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银行信用规模巨大,其规模不受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制约。银行通过吸收活期存款、发放贷款,来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扩大社会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创造存款货币等流通工具和支付手段,既可以节省现金使用,减少社会流通费用,又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