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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3.1.4 第四节 世界遗产事务组织管理

第四节 世界遗产事务组织管理

鉴于世界遗产事务参与国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之相关的管理机构先后设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有关世界遗产事务的内设机构成为管理世界遗产事务的主要组织,地区级、国家级遗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本国的世界遗产事务,而世界遗产保护咨询机构则提供专业知识的支持,由此形成了有关世界遗产事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事务管理机构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46年11月正式成立,截至2009年年底,共拥有193个会员国和7个准会员国(澳门加入该组织的时间为1995年10月25日。因其加入时间在回归祖国之前,故它是作为一个国家列入上述准会员国之列的)。

自20世纪60年代发动拯救努比亚遗址的国际性遗产保护活动以来,UNESCO在组织、协调全球性遗产保护实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牵头制定了各种遗产保护公约和遗产保护国际法律,为成功保护各国世界遗产提供了经验借鉴。也正是由于它的努力,各国的遗产从国家的、民族的价值层面发展成为世界的、全人类的宝贵财富,开启了全球联合保护各国遗产的新时代。

为有效管理世界遗产事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有关世界遗产事务的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实践进行管理。按照遗产的不同,管理分工有所差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设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

(一)世界遗产委员会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8条规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1/3的成员。委员会设有主席团,由7名成员组成,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研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工作。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世界遗产大会,履行其职责。

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其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有关机构的帮助下,对世界遗产的提名进行审查、评估,并最终确定将哪些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审查会员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当遗产得不到恰当地处理和保护时,委员会责成会员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并最终确定是否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或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3)管理世界遗产基金,对为保护遗产而申请援助的国家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4)每两年向会员国大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5)定期审查和评估《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情况。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5条还规定,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World Heritage Fund)。除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会员国定期缴纳的会费外,该基金的来源还包括会员国的捐款,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的捐款,基金款项所得的利息,募集的资金等。捐款人或组织可以要求世界遗产委员会将捐款用于该委员会决定实施的计划或项目中的特定项,但不得带有政治条件。世界遗产基金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管理。

(二)世界遗产中心

世界遗产中心(World Heritage Center)成立于1992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调世界遗产事务的中心机构。该中心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世界遗产大会的召开;

(2)协助会员国具体执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为各会员国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提供建议和帮助;

(3)应会员国的申请,通过世界遗产基金对会员国的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必要的资金援助,并在当遗产受到威胁时提供紧急行动方案进行协调;

(4)举办遗产保护技术讨论会,负责更新世界遗产名录;

(5)宣传世界遗产保护工作,以提高国际社会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

(三)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

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常设机构,成立于1993年,它负责监督世界记忆工程文献保护项目的规划和实施,并就该项目各方面的问题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建议。

国际咨询委员会由14名委员组成,委员会的委员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任命,任期4年,每两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大会。为顺利开展世界范围内的文献遗产保护工作,世界记忆工程建立了国际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世界记忆工程地区级委员会和国家级委员会三级管理机构。

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评审并选择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或者将有关世界记忆遗产从名录中除名;

(2)批准选为世界记忆工程的非教科文组织资助的项目;

(3)筹集资金并建议向有关项目划拨资金。

世界记忆工程成立了世界记忆基金。原则上,该基金只能用于那些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但少量资金也可用于建议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文献遗产的管理计划。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5条规定,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根据上述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18个会员国的代表组成,在公约会员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增至24个。委员会委员国由会员国每两年举行一次会员国大会选出,任期4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会员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名申报资料并审核,在有关咨询机构的帮助下最终决定将哪些申报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对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提出建议和意见;

(3)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在必要的时候应会员国的申请对其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在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的协助下,起草会员国大会和委员会的文件等,并组织大会的召开。

上述公约第25条还规定,建立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und)。该基金的来源包括会员国的纳款,教科文组织的拨款,其他国家、组织或个人的捐款等,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进行管理。

二、世界遗产咨询机构

世界遗产咨询机构为世界遗产的申报、评选、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该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以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指导《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2)协助秘书处准备世界遗产委员会需要的文献资料,安排会议议程以及协助该委员会决定的实施;

(3)协助制定和实施加强《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平衡性和可信性全球战略和全球培训战略,定期报告以及加强世界遗产基金的有效使用;

(4)监督《世界遗产名录》中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并审查要求国际援助的申请;

(5)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评估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提名财产并向委员会呈递评估报告;

(6)以咨询者的身份,列席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主席团会议。

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包括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保护自然联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务管理方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没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指定特定的咨询机构,只是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可以向会员国大会提出建议,以确定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确有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其专业性的咨询机构。

(一)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是一个政府间组织,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59年设立,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该中心的职责是从事调查研究,编撰文献资料,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推行增强公众意识的项目,加强对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截至2009年6月底,该中心拥有126个会员国。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文化遗产培训领域的紧密合作,监督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会员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会员国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献策并提供支持。

(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是一个非政府组织,1965年成立于波兰华沙,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该理事会以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制定的原则为基准,推广建筑和考古遗产保护理论、方法和科学技术的应用。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派遣世界遗产专员并辅以国际秘书处的工作对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进行专业评估,并参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贯彻落实。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会员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会员国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献策并提供支持。

(三)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

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的前身是1948年创建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ure),1956年更名为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1990年至2008年3月期间曾更名为世界保护联盟(the World Conservation Union),总部设在瑞士格朗德。该联盟旨在促进和鼓励人类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永久利用,影响、鼓励和协助世界各团体保护自然的完整性和多样化,并确保任何对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公正的、符合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相关的特殊职责包括:评估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监督世界遗产保护状况,审查由会员国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以及为会员国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献策并提供支持。

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成员包括国家、各国非政府组织和世界性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和联合公司等,为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科学工作者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提供了机会。截至2009年年底,其成员来自140个国家,总数达1141个,其中各国非政府组织812个,约占总数的71%。

三、国家和地区级世界遗产管理机构

(一)国家级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为保护领土内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国应指定或建立国家保护和管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机构,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现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以中国为例,国家文物局是中国的国家级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国家级自然遗产管理机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文物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混合遗产进行管理。

(二)世界记忆工程地区和国家级委员会

世界记忆工程通过鼓励建立地区和国家级委员会来开展活动。地区和国家级委员会基于地理位置进行划分,或者基于特定的文献遗产进行划分,由国际咨询委员会发起,在各地区和国家成立。

地区和国家级的世界记忆委员会在国际、地区及国家级层面上建立合作关系并发挥关键作用,其职能包括:

(1)鉴别记忆遗产,并向国际咨询委员会提名;

(2)全局性管理、协调各项目和活动;

(3)管理世界记忆基金;

(4)监察地区和国家级的遗产项目;

(5)建立地区级名录。

截至2009年6月底,全球64个国家建立了世界记忆工程国家委员会。

1998年11月,世界记忆工程亚太地区委员会正式成立。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在本地区宣传、推动并监督世界记忆工程,在国际上代表该地区的观点。其具体职责包括:提高对文献遗产重要性的认识,改善文件的利用条件;促进本地区资源共享和利用;动员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支持亚太地区世界记忆工程;鼓励对涉及多个国家文化的珍贵馆藏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鼓励各国成立世界记忆工程国家委员会;保存亚太地区文献遗产《地区名录》。目前,亚太地区有不少国家建立了国家级名录,《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便是典型的例证。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为保护领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应指定或建立国家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并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仍以中国为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于2006年9月,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正式成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承担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普查工作的开展,制定和更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

四、世界遗产大会

世界遗产大会是一个合称,它主要包括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员国大会和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大会。这些大会是各类世界遗产名录的审批机构,在世界遗产事务管理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成立于1976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审批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对已列入该名录的世界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于1977年6月27日至7月1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此届大会上还没有形成《世界遗产名录》。第二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于1978年9月5日至9月8日在美国华盛顿举行,加拿大、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德国、波兰、美国、塞内加尔等国的12项遗产地首次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诞生了全球第一批世界遗产。此后,共召开了33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为遴选、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大会

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大会是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常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世界记忆遗产的有关标准,讨论并最终决定将哪些记忆遗产项被列入《世界记忆名录》;根据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推荐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批准,最终公布“直指世界记忆遗产奖”(Jikji Memory of the World Prize)的获得者等。

第一次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大会于1993年9月在波兰普图斯克市召开,确定了界定记忆工程的两个基本原则,即“生存”和“提供利用”。至今,该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大会,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记忆工程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员国大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7年11月召开的第二十九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3年10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4条规定成立会员国大会,为本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第7条则规定其主要职能包括:宣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建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拟定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等。

自2006年4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员国大会共举行了3届常会、2次特别会议。

复习与思考

1.世界遗产概念与国际遗产保护的实践有何内在联系?

2.世界遗产到目前为止已经产生了哪些类型?如何理解及区分?

3.如何理解不同类型世界遗产的标志及其含义?

4.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化、口头传说有何关联?

5.分析世界遗产名录,从中可以发现哪些规律?

6.列入各项世界级遗产名录对于遗产地而言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7.世界遗产的申报主要经过哪些阶段?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8.世界遗产事务的管理主要涉及哪些机构?各自的职责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