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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5.3 第三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即中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物局审核、国务院核定公布。具体而言,是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为了保护北京城内众多文物古迹尽可能免受战火破坏,梁思成主持编录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其中共收录古建筑450余处,并附上“古建筑保护须知”。这在当年解放战争文物保护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文物普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了重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对北京等城市建设、改造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时任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说:“要把北京有价值的文物进行彻底调查。”文物普查摸家底的工作自此从北京开始,逐渐发展到全国。从1956年至今,全国共进行了大规模文物普查活动三次,大致摸清了我国文物的分布情况。

1961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第一批“国保”公布之后,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使“国保”的评定工作搁置下来。“文革”结束之后,国家文物局在评估文物的损失情况时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除了一部分单位的局部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外,就整体而言,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把它们置于国家保护之下的重要性,同时也为政府继续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添了信心和决心。1981年,继第一次文物普查之后二十余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随后于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2处。1988年、1996年、2001年、2006年国务院分别公布了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351处。第三次文物普查也于2007年启动,目前正在进行中。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一批至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遴选,并未制定严格意义上的评定原则和标准。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国务院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答记者问时,谈到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审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一,评审对象必须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真实的实物,就是说它的时代、性质、特征基本明确,学术界对其价值的认识比较一致;

第二,对现代重建和改建过的,一般不予考虑;

第三,在要求候选单位有代表性、典型性或者独特性价值之外,还特别要求当地地方政府能够对其实施有效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完成得较好。

全国重点文物单位遴选标准,主要从相关文物的价值、代表性、典型性等方面进行重点考虑。具体体现在:

古遗址主要选择那些具有重大文物、学术价值的旧石器遗址、新石器时代不同类型的典型遗址,历史时期不同朝代、不同类别、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保存基本完好的典型遗址;

古墓葬重点考虑那些具有重大文物、学术价值,保存基本完好的帝王陵寝、大型墓葬群及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墓葬等;

古建筑除重点考虑元及元代以前的早期木结构建筑、五代以前的砖石结构建筑,也考虑了部分时代稍晚、但具有特色或重要价值的建筑以及明清时期的优秀建筑群等。对于具有典型特征(地区、民族、时代等方面)的古代民居、民族建筑等也给予了充分重视。

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较多涉及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人物的故居、墓葬等。

对于历史名人遗迹的推荐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在近现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中国近现代历史进程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人物;在某一领域具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民主人士、爱国华侨、少数民族同胞、国际友人中的代表性人物等。

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旧址及遗存的推荐重点为:反映中国人民反侵略、反压迫斗争的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重要遗迹;具有标志性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旧址及遗存;具有全局意义的重大战役旧址;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侵略、镇压、残害中国人民,具有纪念、警示和重要教育意义的重大事件的发生地以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对于代表性建筑则重点考虑19世纪40年代以来建造的,反映一定时期城乡建设进程、有明显建筑风格特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承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历史发展信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截至目前,国务院共核定公布了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180处(其中,1964年撤销1项,1981年恢复1项)。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518处,该批将第一批所公布的2项合并为1项,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23处。此后增补3处,分别于2002年11月22日、2003年3月2日、2003年4月3日公布。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的项目共106处。

限于篇幅,本书并未罗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读者可以参考国家文物局网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