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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4.3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传承、发展中华文明,体现中华传统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多元性,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历程

我国保护古代遗物的历史非常悠久,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就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和玉器以及其他前朝遗物。从政府角度开始重视文物保护应该在清朝末年。光绪年间,清廷相继颁布了《保存古物推广办法》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将“保存古物”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宣统年间,清廷又组织官员和学者调查国内碑碣、庙宇、陵墓、绘画等文物古迹。至此,我国对文物的保护,仅限于可移动文物,即所谓的古董、古玩。

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大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世纪20—30年代,首次把古代建筑纳入了文物保护的范畴。

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考古学研究所,这是中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1929年由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营造学社,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古代建筑。中国营造学社在从事历史研究的同时,提出了对古代建筑的保护要保持其历史风貌,对古代建筑维修要保存其历史原状的观点。这在古建筑保护的历史上可以说有开创、奠基之功,中国古建筑从此跻身于文物之林。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是中国历史上由国家颁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1931年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开始将古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畴。

第二个阶段,20世纪20—80年代初期,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与公布。

新中国成立前夕,梁思成编写了《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450条,并附上“古建筑保护须知”。上述《简目》提出,把“北京城全部”作为一个完整的古城进行保护,这为当年这批重要古建筑免于战火毁坏提供了依据,也为以后公布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奠定了基础。1950年,梁思成和陈占祥提出了保护老城,另辟新区的“梁陈方案”,可惜未被采纳。随后绝大多数跨街而立的市楼、钟鼓楼、牌坊等被拆除。1958年拆除了始筑于元代,后经明、清两代不断修缮的国内最雄伟、最具历史风貌的北京城墙。

1961年国务院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同年,公布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了以命名“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基本建设的兴起,有关部门开始注意到历史城区的保护问题。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的创立。这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史上是又一次重大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以说是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中期,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名城保护的内容扩展为由单体文物向其周边环境及历史街区的保护。

这一阶段重要的标志就是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确定下来,而且开始关注文物古迹与周边环境的关系。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加以保护。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也从编制城市规划的角度对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作了类似规定。继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后,国务院又于1986年、1994年分别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与此同时,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公布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从此,中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一个重要发展阶段,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又一个里程碑。

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建立了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完成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多层次保护体系的建构。

1996年6月,安徽黄山屯溪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明确指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第二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该通知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这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从此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向着完善与成熟的阶段迈进。与此同时,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以历史建筑群为代表的城镇、街区、村落的保护被列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这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2003年11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公布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2个。随后又公布了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我国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数量达251个。至此,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形成了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然而,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强化政府的管理责任外,更迫切需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程序,表明了地方政府的保护责任,将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措施的明确列为保护的重要内容,强调整体性保护和原真性保护的重要作用,明确了保护单位的法律责任等,为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出台,表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又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二、历史文化城镇保护面临的危机

“前所未有的重视,前所未有的破坏。”阮仪三高度地概括了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目前的现状。长久以来,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城镇,不但经受着历代风雨的侵蚀,而且还不断遭到人为的破坏和摧毁。纵观中国历代建朝(除唐继承隋宫和清继承明宫外),无不以毁坏前朝的城池为快事,以达到革故鼎新的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遭受过三次劫难。

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开展了针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但将历史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的观念却很淡漠,再加之全国上下都在进行大规模的工业建设,许多文物古迹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北京城市建设为例,早在半个世纪之前,梁思成和陈占祥一起递交了《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位置的建议》,即著名的“梁陈方案”,主张北京城的建设应避开明清时期形成的旧城区,而在旧城外的西侧另辟新区。但由于受当时“破旧立新”观念的深刻影响,梁陈方案未被采纳,以至于最后发生了以牺牲古都风貌为代价而进行的城市更新和发展。珍贵的古城墙等遭到拆毁,地方文化载体的老城区支离破碎。受北京拆除古城墙的影响,全国各地古城纷纷仿效,以致今天在全国已没有留下几座完整的城墙。

第二次是“文革”中“破四旧”对古迹的破坏。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文化历经十年浩劫,全国各地的文物古迹都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使得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文物保护制度在“破四旧”思潮中被彻底摧毁。

第三次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破坏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和风貌、损毁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破坏文化遗产原生环境、侵蚀古代文化遗址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急功近利的旧城改造方式,使历史街区遭受灭顶之灾。片面的求变、求洋、求大的心态,使一些历史名城的风貌荡然无存。欧陆风盛行,导致千城一面。古村镇也在“新农村建设”中变得面目全非。村镇内大规模的村容整治,盲目拆旧建新,复建、兴建人造景观,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损毁,村镇的传统格局被肢解,延续千年的历史文脉被割裂,和谐的人文环境被破坏。

在建设中失去传统特色和风貌的历史文化城镇不在少数: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遵义是举世闻名的革命纪念地,当地政府为修建所谓的“标志性”广场,竟将遵义会议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群一拆而光,使其无所依傍,成为“孤岛”一座;襄樊市樊城区仅存的一段长58米的宋明时期的古城墙,也因市政府要建形象工程而被夷为平地;福州市著名的历史文化街区“三坊七巷”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历史信息几不复存;安阳市穿城修路的愚昧之举,严重破坏了殷商古城历史街区的原有风貌;秦淮河畔的南京老城南,虽历经南宋金兵焚掠、清朝太平天国战争和1937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依然保存了文物丰富、风貌完整的历史街区,然而就是这座面积达50平方公里的六朝古都,经过持续多年的拆除,仅剩不到1平方公里的面积,尚不及老城总面积的2%,古都的整体风貌已无从谈起;特别是舟山市政府,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法规,以“旧城改造”为名,对历史文化名城定海的历史街区大肆拆毁,晚清时期大批典型建筑消失在推土机的履带之下,致使国家历史文化遗产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

中国虽然是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中国保存至今的历史文化遗产,则与其文明古国的历史不相符,因此,有学者发出了“文物大国的忧患”的警告。尤其是在当今经济建设的大潮下,更多的文物古迹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或者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甚至荡然无存。作为中华民族记忆载体的历史文化城镇,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同样遭遇着前所未有的破坏,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正面临着重重危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面临的危机,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天灾”,即自然损毁;二是“人祸”,即人为破坏或保护不当,其中尤以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从目前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现状分析,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当前面临的危机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

阮仪三认为,“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的敌人不是风霜雨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也不完全是缺乏相应的保护技术,而是各种片面和错误的认识观念。这是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当前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许多弥足珍贵的文化遗存正在消逝,历史老街区遭遇扫荡般地推平拆光的厄运。特别是在“旧城改造”中,这种破坏文化遗产的现象已经蔓延到小城镇。如历史上著名的“江南六镇”,基本上都在进行“旧城改造”,原存的江南特色正在渐渐失去,名镇名村的传统风貌在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这种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是缘自认识上的误区。一些政府领导自以为造高速路、摩天楼是现代化,“保护老古董”是抱残守缺,因此,视文化遗存为城市发展的“障碍”,把城市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对立起来,认为文化遗产保护不但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还阻碍一个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在大肆拆毁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同时,某些政府领导以保护名城、再现昔日历史风貌为由,不惜重金,大兴土木,兴建仿古建筑、仿古一条街,甚至仿古景区等,致使“假古董”之风一度极为盛行。如近来在四川世界文化遗产乐山大佛保护区内,新建的仿造各地著名佛像的“东方佛都旅游景区”和新开山劈石所塑的“阿富汗巴米扬大佛”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代表。再如名城漳州,在被拆掉的古城门的墙基原址上,用复建的一座贴瓷砖的古城门取而代之,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2.个性特色丧失

目前,“特色危机”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特色是城市文化的生命,文化特色是城市的灵魂。传承与发展城市特色文化,对城市建设可起到十分重要的前导性、引领性作用。一个城市的历史积淀越深厚、文化特色越鲜明,城市的个性就越强,文化品位就越高,就越有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品位的提升。一个城市只有从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出发,才能铸就独特的发展灵魂。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一些城镇在所谓的“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中,由于急功近利作祟、经济利益驱使等人为因素,实施过度的商业化运作,拆旧建新不断发生,致使古城古镇古村的民族文化特色、地域文化特色、历史文化特色消失殆尽。

一些城市的大规模“旧城改造”运动,改变了众多历史性城市的原有面貌,导致千城一面,功能趋同;穿城式交通干道和立体交叉道路系统,破坏了旧城的空间形态及街巷肌理,一些独具特色的历史性城市和历史文化街区被单调的新建筑群所淹没,地方个性逐渐淡化,城市历史记忆消失,城市魅力不复存在,城市文化特色出现危机。

一些传统古城镇将旧城中的居民大量迁出,把民居改为旅游和娱乐场所,使历史文化街区失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习俗,也失去了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一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错误理解为“新村建设”,求新求洋,古村落内大规模的村容整治,复建、兴建人造景观,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古村落的传统格局被肢解,古村落和谐的人文环境被破坏。

3.旅游开发不当

经历了第一轮的“建设性”破坏之后,中国的古城古镇古村等文化遗存现在又面临“旅游性”的破坏。中国的古城古镇古村对海内外游客具有永久的魅力,而它们的魅力所在就是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文化气韵。依托历史文化发展名城名镇名村的旅游本无可厚非,关键是要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尽管文化旅游热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但在认识和实践上仍存在较大误区,一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古城古镇就是为了发展旅游,获取经济回报,从而导致过度开发、错位开发造成文化遗产被破坏的事情时有发生。“人满为患”、“楼满为患”,使古城古镇文化遗产不堪重负,文物古迹本体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商业化”、“人工化”充斥古城古镇的每一个角落,淳朴的乡风民俗受到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的冲击。例如,被称为“中国最美的小城”的凤凰,随着古城旅游开发的加速,老街上的古旧味儿越来越淡了,原来经营传统地方特色工艺品的店面,不少摇身变成了闹哄哄的酒吧,古色古香的街巷弥漫着进口啤酒和爆米花的味道。

珍藏着中国历史文脉的古城古镇古村,在旅游开发热潮中过于强调商业利益,使得整体格局和风貌遭到破坏,文物建筑和历史街区遭到损毁,文化遗产原生环境遭到伤害,最终导致充满民族文化魅力的古城古镇古村,在经济大潮和旅游不当开发的作用下逐渐消亡。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原则

所谓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重点是保护好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古城的基本格局和历史风貌,目的是使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特色和历史风貌得以存续,地方的优秀文化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因此,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进行保护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2001年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这段讲话不仅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要采取分层次保护的方式,更重要的是明确指出了各层次保护的原则。

借鉴世界遗产保护原则,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以及专家们的看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遵循四项原则:

1.原真性

原真性就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原本的真实历史原物,要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信息。对文化遗存或文物的整治修缮一定要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也就是梁思成所提出的“延年益寿”,而不能是“返老还童”的原则,即“整旧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则。对文物古迹的维护修补要坚持原来的材料、原来的工艺、原式原样。

2.整体性

由于历史遗存是与它的环境同时存在的,而单体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许多信息则承载于古迹周围的环境、区域的街区形态和结构,甚至隐藏在城市的景观风貌之中。因此,不仅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本身,而且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和它承载的文化的多样性,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完整的历史风貌。

3.可读性

凡是历史文化遗物,都会留下岁月的印痕,如战争破坏、历代维修、文化变迁、突发事件,还有气候环境等,都是可读的历史信息。透过这些痕迹,可以使人们了解这些历史遗存的“历史”以及逐步演变的规律。因此,应避免在整治维修时恣意修改的行为,避免真实的历史信息被抹杀,导致历史遗存被毁坏。

4.永续性

文物古迹尤其是历史街区的形成往往历经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积累和历代文人艺匠的雕琢,因此,对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决不能急于求成。

通过近年的实践总结,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原则体现在《保护条例》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这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本依据。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3年第一次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上,就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的历史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随着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不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也在不断加深。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保护;从对古城的保护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和古村镇的保护。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把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从点扩大到了面,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历史文化名城三个保护层次,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日臻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内容也从单纯针对名城的保护扩大到对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应当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是因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除有形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田园景观之外,还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内容,如传统工艺、民间艺术、民俗文化、民间信仰等,它们和有形文物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镇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镇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也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内容由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大要素构成,概括起来为三个方面,第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第二,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第三,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一)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古迹包括已经确立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具有一定历史价值,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存,具体保护对象是: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园林、石窟寺和石刻等;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3)古树木和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文物古迹的保护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无论是内部和外部都要按照历史原貌保存,不可轻易拆掉或仅保留外观,必须保存它的全部历史信息。

历史文化街区指城市中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历史文化街区重在保护其外观的整体风貌。不但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

(二)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

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镇、古村落的空间格局、自然环境和建筑风格三部分。

空间格局包括古城镇和古村落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反映了古城镇和古村落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和社会文化模式;

自然环境包括古城镇与古村落的重要地形、地貌、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连;

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代表了城镇的个性特色,它是时代、历史、精神的反映。

古城镇和古村落格局和传统风貌一是保护,二是延续,即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镇和古村落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做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

(三)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

在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既包括大量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也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传统和特有的传统社会经济基础;同时,还有大量居民在这里生活,它们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活的内容,是生存的基础,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是中国多民族国家、多民族历史文化与经济发展的生动体现。因此,我们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实现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和谐统一,体现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中的科学发展观。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保护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由于保护规划具有综合协调城镇、村落历史空间布局、管理和控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因此,制定科学的保护体系并确定合理的保护层次是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前提之一。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发展

1982年国家在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之时,同时提出了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将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同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制度,这为我国将特定城市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一制度并不涵盖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街区和村镇,对保护的办法和手段也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由于得不到法律保护,这些街区、村镇往往在经济建设中遭到拆毁和破坏,因此,如何处理好城市建设和改造与历史文化传统风貌保护的关系成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面临的一个最主要问题。

1983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编制方法提出要求。文件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之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开始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例如,西安、昆明、苏州、南京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率先开展起来。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了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并注意新建设与传统特色的结合;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整体保护思路,将古城风貌抽象概括为五项内容,为风貌管理提出了新思路;苏州、昆明按照点、线、面来组织保护框架,成为后来名城保护的常用手法。此外,《平遥县城总体规划》明确了全面保护古城历史风貌的建设方针,制定了“保护古城、开辟新区”的总体规划,为后来该县成功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这些名城保护规划对后来其他名城编制保护规划产生了很大影响,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国家公布了第二批38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审定原则、主要内容及审批程序做了明确规定。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规定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关于城市规划建设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条文,最早见于1989年国家制定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指出城市建设和发展要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并要在法定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同时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虽然城市规划法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法律地位,也对制定城市规划时依据的条件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而言,却一直在法律上缺乏特定的规划编制实施的明确规定。这也是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不断遭到毁坏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后,相关部委陆续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1991年,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同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了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的通知,列出一批优秀建筑名单作为候选的文物保护单位。上海、武汉等地相继颁布了保护近代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法规文件。

20世纪80年代末,在大规模旧城改造过程中,出现了任意选点、盲目建设高层建筑、严重损害了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环境风貌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1992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通知》,指出“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原则不能任意更改、否定。必须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法划定城市重点保护地段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上述通知明确指出,除了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外,还应单独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从1990年起,北京、上海、黄山等城市陆续开展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并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得到了体现。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历史文化区和旧城整体保护三个层次构建保护体系,突出保护“三个层次”和“一个重点”。“三个层级”即文物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一个重点”即旧城区的保护。

1993年,建设部副部长叶如棠在全国第一次历史文化名城工作会议上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好文物古迹与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格局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着重强调了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还特别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是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界限。

1994年,随着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项内容逐步向深层次发展。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总结过去12年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编制实践的基础上,联合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这是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以来第一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提出具体细致的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从此走向规范化。多数历史文化名城根据这一新的要求对原有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了调整和补充,使名城保护规划逐渐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基本定型。同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牵头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使名城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民主,对推动名城保护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入全新发展时期。国家颁布了一批新的法规、规范和文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各个方面,名城保护、管理有了法律依据。随着名城保护内容的增加,名城保护规划体系也朝多层次的方向发展,基本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及重点地段规划设计三个层次;保护规划的编制模式已基本稳定;保护思路和规划方法不断创新。

随着我国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开展,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处理好城市发展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0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此做了进一步完善。新文物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要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这些规划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立法机关审定通过,使其具有法定效力。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从国家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并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

2003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所谓“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根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同时规定了划定紫线的原则,要求控制范围应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2005年10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颁布了,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技术性规范文件,它不仅适用于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也适用于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规划。上述《规范》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必须遵循的原则、内容和目标以及保护规划经常涉及的概念等方面。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规划、保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特别指出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986年颁布的《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尽管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但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情等的保护相对比较薄弱,而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规划的则更少。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为保持城市特色和活力的重要因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编制名城(村镇)保护规划不可或缺的内容。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和丽江采取将保护有形的物质遗产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的整体保护方式,充分发挥了极富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的魅力,全面展示了古城的风貌。2003年编制的景德镇名城保护规划也是在保护景德镇的历史文化整体性的基础上,以陶瓷文化为主线,很好地突出了景德镇的传统瓷业特色。

为了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保护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这是我国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第一部国家法规。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规定,为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之迈入健康规范的发展轨道。

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更加完善,逐渐形成了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名镇名村这些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文化遗产,采取有差别的保护方法,并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这些规划已由《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和《保护条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方法,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更加突出,要求更加明确,操作更加可行。这些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原则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村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规划的对象包括城市、村镇的历史格局、街坊、古建筑群、单体古建筑和各种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分布、保护范围、古城风貌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编制保护规划的原则做了明确界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上述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确定名城保护的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提出保护措施;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疏解交通,改善基础设施,提出分期实施和管理建议。名城保护规划中除了直接涉及保护的内容外,还有一些专项规划,如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防灾与环境保护规划等。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目标是:全面深入地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研究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分析名城的文化内涵、价值及特色,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保护内容和重点,提出保护措施;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对涉及保护的历史城区进行相应的总体规划调整,包括人口控制、用地功能调整、道路调整、基础设施改善等,提出分期实施和管理建议。

《保护条例》第14条对保护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1)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2)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3)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4)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5)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的内容和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1)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2)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

(3)历史城区内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4)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

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1)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村镇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

(2)按详细规划深度的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

(3)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还应当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村镇活力等内容。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与期限

《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