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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2.3 第三节 森林公园

第三节 森林公园

一、森林公园的含义和类型

森林公园是以森林旅游为主体的特殊地域和景区。中国森林公园跨越了5个气候带,几乎囊括了中国所有类型的森林景观资源。森林公园为人们提供了合适的观光、避暑、野营、度假、科考、探险等活动场所,因此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自1990年以来,我国森林旅游人数每年都保持30%的高增长率。全国已涌现出张家界、千岛湖、太白山、瓦屋山等一批旅游收入超千万、上亿元的国家森林公园,成为带动当地旅游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森林公园使人们在游览休闲的过程中拓宽了对自然的认知,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自然生态知识的科普教育。

我国的森林公园建设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2年至1990年,以我国第一个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建成为起点,其特点为:(1)每年批建的森林公园数量少,9年来共批建16个,其中包括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山东泰山国家森林公园、浙江千岛湖森林公园和安徽黄山国家森林公园等。(2)国家对森林公园建设的投入相对较大。(3)行业管理较弱。

第二阶段从1991年开始,特点是:(1)森林公园数量快速增长,从1991年至2000年的10年时间里,共批建国家森林公园328个。2001年至2008年底,又批建了国家森林公园360余个。(2)国家对森林公园的投入减少,主要通过地方财政投入、招商引资、贷款及林业系统自身投入等方式进行建设。(3)行业管理加强,开始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表现在:1992年7月,原林业部成立了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各省(市、区)也相继成立了管理机构;1994年1月,原林业部颁布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同年12月,又成立了“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规范了国家森林公园的审批程序,制定了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标准;1996年1月,原林业部颁布了《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为森林公园的总体设计提供了标准。

1993年12月11日林业部第3号令《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统计表明,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级森林公园2277处,总经营面积1629.83万公顷。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709处,国家级森林旅游区1处,经营面积1143.26万公顷,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森林公园为骨干,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森林公园相结合的我国森林公园发展框架,初步建立了对我国林区独具特色而又多样化的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建设体系。森林公园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林区一大批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增长的森林游憩的需要,促进了森林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许多森林公园已经成为传播生态文化、弘扬生态文明的重要阵地。

我国森林公园的建设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一般而言,可以从不同角度对森林公园进行分类:

按规模区分,有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森林公园;

按管理区分,有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森林公园;

按景观区分,有山岳型、江湖型、海岸—岛屿型、沙漠型、火山型、冰川型、洞穴型、草原型、瀑布型和温泉型森林公园;

按区位区分,有城市型、近郊型、郊野型和山野型森林公园;

按开发目的区分,有公益型、旅游目的地型和过渡型森林公园;

按景观特点区分,有自然景观型、历史名胜型和综合型森林公园。自然景观型的森林公园主要是以森林、山脉、湖泊、瀑布、冰川等自然景观为主,如湖南省张家界森林公园、四川省九寨沟森林公园等;历史名胜型的森林公园以森林景观为依托,以历史遗迹、名胜建筑、革命历史等人文景观为主,如陕西省楼观台森林公园、四川省剑门关森林公园;综合性的森林公园集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游乐设施于一体,公园多位于大、中城市的近郊,如四川省龙池森林公园、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等。

按风景资源区分,有地文资源、水文资源、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和天象资源森林公园五类。地文资源,包括典型地质构造、标准地层剖面、生物化石点、自然灾变遗迹、名山与火山熔岩景观、蚀余景观、奇特与象形山石、沙(砾石)地、沙(砾石)滩、岛屿、洞穴及其他地文景观;水文资源,包括风景河段、漂流河段、湖泊、瀑布、泉、冰川及其他水文景观;生物资源,包括各种自然或人工栽植的森林、草原、草甸、古树名木、奇花异草等植物景观,野生或人工培育的动物及其他生物资源及景观;人文资源,包括历史古迹、古今建筑、社会风情、地方产品及其他人文景观;天象资源,包括雪景、雨景、云海、朝晖、夕阳、佛光、蜃景、极光、雾凇及其他天象景观。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分布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建立的2277处各级森林公园,遍布我国大陆地区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国家级森林公园最多的省是黑龙江省,共56处;其次为江西,41处;除此之外,超过30处的省份有山东、陕西、辽宁、浙江、湖南和四川。709处国家级森林公园分布情况见表5-5(按归属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表5-5 国家级森林公园数量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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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公园的管理

我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同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三个级别,其中国家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树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形象,促进国家级森林公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国家林业局于2006年2月28日发出通知,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同时印发了《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暂行办法》。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为圆形,外圈图案为“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中、英文名称,内圈图案展现的是典型的春夏季森林景观:透过高大的原始针叶林可以看到远处蓝天映衬下的皑皑雪山,雪山下层峦叠嶂的苍翠青山、茂密的阔叶林和蜿蜒曲折的河流,充分展示了我国多样的森林类型和优美的森林自然风光;在林间自由飞翔的小鸟,不仅为森林增添了生机,也突出了和谐自然的森林生态环境。同时,弯曲的河流也可以看作林间小路,欢迎和引导公众走进大森林,亲近大自然,体现了森林公园为公众提供生态游憩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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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森林公园标志

国家林业局2006年8月31日下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首批获得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的通知》,同意首批授权湖南张家界等230处国家级森林公园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2007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公布第二批获得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名单的通知》(林场发〔2007〕151号),公布北京西山等114处国家级森林公园获得第二批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使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