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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3.1.3 第三节 世界遗产名录

第三节 世界遗产名录

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遗产的保护,《世界遗产名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世界记忆名录》相继建立,构成了世界遗产名录的广谱图,既为世界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提供了依据,也为世界遗产事务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参考。

一、《世界遗产名录》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6年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The World Heritage List)。

凡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都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地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知名度提高并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世界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由于申报“世界遗产”的国家和所报的项目越来越多,2002年6月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6次会议决定,今后审批世界遗产的条件将更加严格,一个国家一次只能提出一处申请,尚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国家将享有优先权。

1978年第二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产生了首批世界遗产。从那时截至2009年年底,《世界遗产名录》已列入145个缔约国的890项遗产,其中含有689项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遗产)、176项自然遗产、25项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濒危世界遗产名录》(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公布的是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当中,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处于濒危状况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混合遗产或文化景观遗产。设立《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目的在于引起遗产所在国和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遗产地明显受到自然因素和人类干扰的情况下,使其高度重视即将到来的危险,从而尽快采取措施拯救人类共同的财富。

当某项遗产满足以下要求时,世界遗产委员会可将其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1)该遗产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该遗产面临严重的、特殊的危险;(3)该遗产的保护需要实施较大规模的工程;(4)已申请依据公约为该遗产提供援助。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对遗产表示关注并传递这一信息可能是其能够提供的最有效的援助(包括将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所传递的信息)。此类援助申请可能由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秘书处提出。

某项遗产一旦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经过一系列努力措施后,如果解除了相应的危险和威胁,经世界遗产委员会评估,可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去。但如果会员国政府不能保证在一定的期限内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保护该遗产的价值,并使遗产地最终失去了作为世界遗产地的价值,该遗产项也将会从《世界遗产名录》中除名。

1982年第六届世界遗产大会产生了第一个濒危世界遗产项——耶路撒冷古城及其城墙。实际上,耶路撒冷古城及其城墙1981年才被作为文化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无序的城市发展、观光旅游又缺乏必要的维护,导致城市建筑物老化,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便被纳入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之后,陆续有遗产项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也有遗产在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后因为得到了及时、科学的保护而从该濒危名录中除名。截至2009年年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仍列入了31项濒危遗产,见第三章表3-6。

三、《世界记忆名录》

《世界记忆名录》(The Memory of the World Register)列入的是符合世界意义入选标准的文献遗产,是世界记忆工程的主要名录。除《世界记忆名录》以外,世界记忆工程还鼓励建立地区和国家名录。这两个名录主要收集具有地区和国家意义的文献遗产。

1997年,《世界记忆遗产名录》首次列入38项遗产,之后每两年公布一批遗产项目。截至2009年年底,《世界记忆名录》共列入世界文献遗产157项。

四、《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Heritage of Humanity)公布的遗产项目,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入选标准确定的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前身是《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提出了“代表作”这一称号,并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正式定名于联合国的文件当中。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实施“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根据《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申报指南》,每两年宣布一批代表作,每个国家每次只能推荐一项;多国可以联合申报,不占国家名额。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行将终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此后,各国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入选,将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此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宣布的三批计90项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自动纳入上述名录。2009年9月又评选出76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至此,全球共有183项代表作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五、《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The 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Need of Urgent Safeguarding)是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7条设立的。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条标准:

(1)该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尽管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和会员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项目的存续仍然危在旦夕,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该遗产正受到严重威胁,特别急需保护,若不立即加以保护,将难以为继;

(3)已制订了一些保护措施,使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

(4)该遗产的申报,是在有关社区、群体或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的前提下提名的,是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事先自主认可的;

(5)该项目已列入申报会员国领土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之中;

(6)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7条第3款,已就该遗产列入名录事宜与有关会员国进行过协商。

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首次将8个国家的1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中国的羌年庆祝习俗等3项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