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3.2 第二节 大遗址保护

第二节 大遗址保护

大遗址作为古代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极为丰富的遗迹和遗物,蕴藏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同时,大遗址又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任何形式的破坏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大遗址面临的威胁

我国大遗址的遗存本体主要以土遗址为主要存在形式。所谓土遗址,是指遗存本体为土质的遗址。由于土遗址的承载力和防水能力十分有限,加之绝大部分大遗址都有着上千年的历史,遗址本体非常脆弱。它们和众多文物保护单位一样,所面临的威胁一方面来自自然力的破坏,另一方面来自人为的破坏。其中,自然因素对大遗址的影响主要有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化、冰冻、雨水、坍塌、环境污染等的侵蚀和破坏。和自然破坏因素相比较,人为破坏是大遗址保护面临的最大威胁。这些人为破坏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建设发展带来的破坏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对大遗址的占用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特别是未经前期选址研究、论证审批和采取保护措施的大中型基础性建设项目,造成了大遗址的破坏。例如,西安的阿房宫遗址、河南新郑的郑韩故城和四川的三星堆遗址都遭公路建设的破坏。城市大规模的迅猛的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给大遗址保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建设性破坏”,尤其是现代城市叠压、半叠压或逼近的大遗址,遗址内人口密度大、增长快,迅速城市化的程度严重,大遗址遭受破坏的程度最大,如郑州的商城遗址、洛阳的隋唐东都遗址、西安的唐长安城和大明宫遗址、扬州的唐宋城遗址和开封的北宋东京城遗址。

2.农业生产生活活动带来的破坏

地处农村的大遗址,因农民生产生活而涉及的动土活动,使遗址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如大面积的农田水利建设,大量建筑和基址在土地平整中被毁坏。遗址所在地群众日常生活对遗址造成的破坏,如宅基地改建、扩建、用土取土、生产、生活垃圾堆放等。乡镇企业发展、日常农业生产生活活动、占地、取土、开山、建房,甚至耕作、开荒、植树,都对处于农村腹地的大遗址造成冲击与威胁,如陕西的周原遗址、汉长安城遗址、汉魏洛阳城遗址、山东的齐故城遗址和浙江良渚遗址等都是如此。

3.不科学、不合理的开发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旅游经济,不科学、不合理地利用大遗址和过度开发商业、旅游业,不顾文物的承受力急功近利地开发利用,在文物景点和景区内兴建各种商业设施、娱乐设施和营运设施,严重污染或破坏了大遗址的环境,甚至对文物本体构成严重威胁。例如,20世纪末21世纪初陕西的秦始皇陵、阳陵以及北京长城的旅游开发等。这种盲目地对大遗址搞旅游开发的做法严重破坏了遗址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不利于大遗址的保护,也损害了遗产的长远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4.文物盗掘、劫掠活动带来的破坏

我国所有较为著名的大遗址都或多或少地遭到了不法分子的疯狂盗掘和劫掠,如出土精美玉器的江浙一带的良渚文化墓葬、出土彩陶的甘青地区的古墓葬、出土各类艺术珍品的商周至汉唐的墓葬、赤峰及周边的辽墓等。不仅精美文物流失,而且大量遗迹及景观遭到破坏。有时候,作为一些遗址重要组成部分的田野石刻,甚至一些寺庙塑像也惨遭洗劫。

二、大遗址保护现状与问题

我国重视大遗址保护是近十年来的事情。“十一五”期间,国家提出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编制完成了100处重要大遗址总体保护规划纲要,并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加大了对大遗址保护的工作力度。特别是自2005年全面启动大遗址保护工作以来,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之下,大遗址保护形成了以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西安片区、洛阳片区“三线两片”为核心、100处重要大遗址为重要节点的基本格局。

尽管如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急剧扩张,位于城市中的大遗址被不断蚕食,以前处于城市边缘的部分大遗址也逐渐被纳入城市用地范围。与此同时,位于城市中的大遗址由于同工厂企业、民宅等混杂在一起,人类活动造成的各种污染对大遗址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这些都是大遗址保护亟待解决的难题。

归纳起来,上述问题的形成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大遗址保护一直未得到各级政府应有的重视,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对包括大遗址在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仍认识不足。地方政府片面认为大遗址保护是文物部门或建筑部门等个别职能部门的责任,地方政府没有在这项工作中发挥核心主导作用,因此,往往忽视大遗址的保护,更不愿投入资金。特别是由于曲解了大遗址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由此产生了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重利用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导致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遭到破坏。

2.政策缺失

大遗址保护规划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仅仅是一个资金投入的问题,还牵涉到人口调控、征地、移民、拆迁、环境整治、土地利用调整、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的问题,牵涉到众多部门和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与协调问题。同时,国家也缺少专项配套政策支持。

3.规划工作滞后

截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6批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古遗址、古墓葬达710处。进一步地统计发现,基本符合大遗址标准的遗存为583处,约占总量的1/4。这些遗址中,已完成保护规划的大遗址仅40余处,不到总量的2%。这表明,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影响了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4.法律体系不健全

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大量棘手的问题,很多是法律法规不配套引起的,有的虽有原则性规定,但条款尚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立法,使大遗址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5.人才支撑乏力

大遗址保护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规划学、生态环境学、人类学、地质学、植物学、文物学、博物馆学、传播学、展示学、旅游学、材料科学、文物保护技术、航拍和遥感技术,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国际文物保护公约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多学科研究在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中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目前,我国严重缺乏大遗址保护所需的复合型人才,这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大遗址保护。

6.保护资金有限

大遗址保护规划不仅需要投入征地、移民、拆迁、环境整治、土地利用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农居点改建和市政设施建设方面的费用,而且还有保护设施、展示设施和本体保护方面的费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大遗址有2000多处,要做好这些大遗址的保护规划需要很大一笔资金,仅靠目前的资金投入规模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吉林集安高句丽遗址保护规划共投入2.8亿元,其中15万平方米的搬迁费用占了1.5亿元,本体保护花了6000~8000万元;秦始皇陵保护规划预算5.7亿元;良渚遗址保护规划预算达17亿元。

7.保护展示模式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大遗址保护的理念基本停留在博物馆式的静态保护层面,例如,河姆渡博物馆、秦兵马俑博物馆、印山大墓和老山汉墓等均采用大屋顶博物馆式陈列展示方式。这种静态的规划形式、单一的保护模式势必影响大遗址保护工作,不能满足文物保护不断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需要在保护展示模式方面进行新的探索。

三、大遗址保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大遗址”保护“十五”计划》、《“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中,对于大遗址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一)大遗址保护的原则

《“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提出了大遗址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坚持把握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的原则;

②坚持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原则;

③坚持中央主导、地方配套、统筹规划、集中资金、重点投入、注重实效的原则;

④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侧重本体、优先展示的原则。

大遗址保护属于文物保护范畴,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最高保护准则。“修旧如旧,保护原貌”是文物保护一个总的原则。“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原则是针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普适原则。

大遗址保护及其规划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优先保护世界级和国家级的、面临威胁或破坏最严重的大遗址,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采取维护保养措施、农艺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各种措施科学配置,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坚持依法保护大遗址;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建设进程;坚持抢救保护与连带展示并举,并纳入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把大遗址保护展示与产业调整、特色旅游生态农业、区域经济、安居工程、城乡绿化、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坚持发挥政府职能,依靠广大群众,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以公益性投入为主导,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二)大遗址保护的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大遗址,完善保护规划

加强大遗址保护的立法及有关政策、制度的制定与出台;健全配套管理机制,加强执行力度;完善规划制定与审批程序。同时,地方政府应及时出台地方性的行政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使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建设更加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明确大遗址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的实际执行力,加强对保护规划执行的监督。

2.健全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建立和健全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形成包括法规体系、规划和工程设计规范体系、管理体系、监测评估体系和安防体系在内的大遗址保护综合管理体系。

3.做好大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为大遗址保护奠定学术基础

大遗址保护的实践表明,科学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是大遗址保护的前提和学术基础。为此,首先要认真做好主动性发掘,为大遗址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其次要积极配合基础建设,开展大遗址抢救性发掘工作,确保重点,放弃一般,以避免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生产活动对大遗址造成严重破坏,使对遗址的损坏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为大遗址保护提供直接服务。再次,适时进行保护性发掘,弄清遗址的性质、内涵、价值、遗迹的分布、保存状况等,为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帮助。

4.加强大遗址保护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究

加强大遗址保护的理论研究包括评价体系问题、保护规划与总体控制问题、遗址规划定量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技术研究包括保护措施、保护技术和方法、工程管理、保护规划技术标准或指标体系、保护工艺和材料等方面的内容。此外,还应注意更新规划理论,着手动态规划理论的研究。

5.培养大遗址保护规划专业人才,为大遗址保护构筑人才平台

要做好我国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必须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熟悉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的专业队伍。但是,目前国内真正有能力做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的专业队伍并不多,国家文物局仅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一家。此外,比较专业的还有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历史研究所。为了做好我国的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迫切需要规范并完善对大遗址保护规划机构的管理,建立专门的机构资格认证体系和专业执业标准,以加强对大遗址保护规划工作专业人才的培训。

6.加大宣传力度,更新保护观念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高各级行政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使之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不要以言代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应努力提高人们的大遗址保护意识,努力提高人们对保护历史遗产的认识。采取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激发与培养群众对遗址及景观的尊重,普及保护法规和科学知识。采取各种办法保护和展示大遗址规模、形状、布局以及出土文物、遗迹和资料等。

7.借助观光旅游发展保护、建设遗址保卫设施

各地需要结合本地区大遗址的具体情况,在不破坏大遗址原貌的前提下,科学有序的开发大遗址旅游资源,为遗址配置各类防护设备,强化治安、警卫,杜绝盗掘、盗掠犯罪活动,做到保护与开发并重,在开发中强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