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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5.1 第一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

第一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

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建立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不可移动文物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就采取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针对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作出保护标志。在这份《通知》中,首次提出了“保护单位”的概念。

1961年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鉴别和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的高低,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内容,这标志着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制度的初步形成。同年3月4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梁思成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为基础,国务院公布首批共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继1956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之后,我国政府在1981年组织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这次普查规模之大、投入人力财力之多远远超过第一次,实现了对文物资源的抢救性发现和超常规积聚。在这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万处,选取近7万处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分六批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831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58 371处。

2007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正式启动,迄今仍在进行之中。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不断完善,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是在中国境内由各级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公布的、明令保护的历代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的一组群体或单位文物,由文物本体、附属物、历史风貌及人文环境等要素有机组成,且相互印证、不可分割。

不可移动的文物,不论是单个个体还是群体,都可以构成一处文物保护单位。换言之,文物保护单位是经过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不可整体移动的文物。一般来说,它的形体、面积较大,不能收藏于博物馆内,不可能像馆藏文物那样可以轻易移动。以古建筑群为例,如故宫、武汉大学历史建筑群等,往往与周围环境有着密切的或者不可分割的联系,构成了不可整体移动的文物,构成了文物保护单位。

在一般情况下,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可移动的。但在特定的环境和特殊的情况下,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也是可以移动的,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后方可移动。例如石碑,在原处既无其他建筑、又与周围风景名胜无关,而且不便于保护,而移动后也不影响它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报批后,迁到便于保管、便于群众参观的地方,这种移动是允许的。如陕西西安的碑林集中了散存在各地的碑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如古建筑、石碑,可以进行搬迁。如三峡工程建设中,重庆市云阳县张飞庙、奉节县瞿塘峡石刻、湖北秭归县屈原庙都处于水库的淹没区,为了保存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根据文物法的规定,经国家批准,把这些古建筑和石刻迁移至淹没区以上,按原来的布局和原状复建。即便如此,有些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仍不能移动,如古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地道、古墓葬、近现代遗址以及一些特殊的石刻类文物等。以古遗址为例,它们是古代人类活动的遗存,其文化层代表了不同年代的遗存,其遗迹、遗物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生产力水平,搞乱这些遗址就会使其失去价值。因此,它们根本无法移动,只能进行清理发掘。特殊的石刻类文物,如重庆白鹤梁石刻,因梁上所刻石鱼提供了1200多年以来长江枯水位(历年的最低水位)的宝贵记录,相当于一座古代水文站,不仅在我国仅此一处,在世界上也实属罕见。同时,梁上的石刻群荟萃了历代书法精品,是我国仅有的一处水下碑林。为了真实、完整地保护白鹤梁石刻,我国政府采取了原址保护措施,修建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实施原地保护。

由于我国历史悠久,地上地下保存的不可移动文物很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只能分期分批进行。因此,许多不可移动文物虽然未能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仍受所在地政府的保护。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类与分级

划分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主要是为了实现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有序化。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不可移动文物范围的界定,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六大类。实际上,从1961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起,文物保护单位一直都分为六类,但在排列顺序和归类方面稍有变化。其中,第一至三批分类为:(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2)石窟寺;(3)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4)石刻及其他;(5)古遗址;(6)古墓葬。第四至六批分类为:(1)古遗址;(2)古墓葬;(3)古建筑;(4)石窟寺及石刻;(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其他。以上两种分类,后者显然比前者更符合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存在的现状和特点,更具科学性。

分级管理是我国文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自治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是根据其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作用和影响,分别公布为不同的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因此,在公布之前,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存在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本地文物的详细情况,研究其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此外,还要了解我国历史和文物的概况以及当地文物在全省、全国所占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比较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提出它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因此,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也是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与管理的要求上,应按照该不可移动文物最高的保护单位级别进行保护管理,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程序决定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这些条文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与公布程序。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对本地区不可移动文物调查或普查的情况,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提出建议名单,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议名单的提出是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加以选择,对具有全省意义和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和研究,提出初步的建议名单,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最后提出一个正式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特别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并拟出名单,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评审,经调整后形成正式名单,连同直接指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如1982年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宋庆龄故居和上海万国公墓的宋庆龄墓,就是直接指定的。

另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批准公布程序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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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批准公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