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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4.1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是人类最伟大的文化创造,也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名城是城市的重要代表,承载一个城市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凝结了五千年光辉灿烂的华夏文明,是中国人民的智慧和中华民族的精神的物质载体,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

城市是指“人口集中、工商业发达、居民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地区,通常是周围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它拥有大量的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城市的现状格局仍然保留着传统风貌和历史特色,它从不同的侧面折射出一个城市的发展、振兴或衰落的历史脉络。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定政治经济背景下的社会发展过程的积累,因此,地域特点、政治地位、经济水平、社会发展与重大事件等不同层面的因素,构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形成和发展的底蕴。

(一)优越的自然环境

在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形成的因素中,自然环境尤为重要。在古代,人们对自然的抗御能力普遍较弱,因此,顺应自然条件的变化,选择优越的地理环境是城市选址的一个首要因素,这一点在考古发现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目前所发现的上千处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址,其位置大多处于地势较高、土壤肥沃而又临近湖泊河流的地段,这说明早在几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原始先民在选择聚住之所时,已把山水作为居址的必要条件。

山是大地的脊梁,是人们生活资源的天然库府和生存的安全屏障;水是万物生长的源泉,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依山傍水”、“山水相连”的自然环境就构成了古代城市选址的基本要素。纵观早期的城市大多依山傍水。根据古籍记载和考古发掘的相互印证,作为中国城市起源时期的夏朝,豫西伊洛流域是其主要活动区域,而都城更是“河山拱戴,形势甲于天下”,自然环境十分优越。例如,登封王城岗“禹都阳城”遗址四周群山与丘陵环抱,颍河和五渡河流经其南侧和东面;新密新砦“启都夏邑”古城,位于嵩山东麓,溱洧两河谷地,三面群山耸立;偃师二里头“桀都斟鄩”遗址,北依邙山而背黄河,南临古洛河和伊河而望嵩岳。

我国历史上的众多大都市都是在大山大河的孕育下逐步发展起来的。如古都西安,北临渭河,南依秦岭,周围曲流环绕,有“八水绕长安”之说。六朝古都南京也是如此,濒临长江,三面环山,颇有“虎踞龙盘”之势。

这种“依山傍水”立城的观念,体现了古代先民选择居住地的原则。“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勿近旱而水用足,下勿近水而沟防省。”管子颇有见地的建城思想,是对古代城市与山川紧密关系的最好诠释。

(二)便利的交通

“城因水兴,市缘路起”。在古代,早期城市兴起,除山水自然环境外,同时与便利的交通条件密不可分。纵观历史上许多重要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难发现大多处于水陆交通枢纽或是河川渡口、江湖河海交汇点。其原因就是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情况下,城市所需大量的生活必需品都要依靠城外农村提供,因此水陆交通成为物质运输的必备条件。然而,古代的陆路交通因其道路标准低、运输工具笨重等因素,使得大规模的长途运输受到很大的限制,反之,水运因其具有运量大、运费低的特点,致使河流成为重要的交通线。因此,沿江沿河一些人员和货物的集散地,逐渐发展成为某一区域的政治经济中心,如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扬州、重庆、长沙等无不是因滨水域而兴旺发达起来的。

尽管水运的优势是陆运无法比拟的,但陆路交通在古代同样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西周武王时期,连接都城镐京与东都洛邑的“周道”是横贯东西的大动脉。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后,修道建路则更为普遍,如秦国陆续修筑了“子午道”、“金牛道”、“褒斜道”以及“成皋之路”等。诸侯列国城市间也新辟了众多交通干线,楚国修筑了郢都通往新郑的通道、晋国打通了穿越太行山的东西孔道、齐鲁两国建设了四通八达的黄淮交通网络、燕国开辟了直达黄河下游和通往塞外的交通线等。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按照“车同轨”的要求大规模地修整道路,以咸阳为中心,形成了广布境内的交通网。这个时期,大规模的经济文化交流、军事外交活动和人员物资聚散,一方面推进了道路的建设,另一方面也促使了周边城市的发展,使这些城市间、地区间的交通沿线衍生出一些新的经济中心。到了西汉时期,著名的“丝绸之路”的开辟,不仅使处于交通干线上的河西城市得到进一步发展,而且在其沿线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经济中心,其中以敦煌、武威、张掖、酒泉等发展最为显著。

城市是货物和人员的集散地,需要有便捷的交通来保证物资的供应和商品的交换,因此,交通对城市的发展尤显重要,甚至是影响一个城市兴衰的十分关键的因素。历史文化名城开封就是一个例子。开封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古都之一,北宋太祖建都时,就地理位置而言,条件并不十分理想,但交通十分便利。当时的开封被称为“四水贯都”,即洋河、金水河、惠民河、五丈河交汇于这里,各方物资源源不断地运进东京开封,发达的交通促使了开封的兴盛,使其成为世界性的大都市。

(三)政治、军事目的

张光直曾指出,中国初期的城市,不是经济起飞的产物,而是政治领域中的工具。这一观点可以通过中国古代城址选择、城市分布空间结构的形成、城市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得到印证。例如,原始社会的部族争斗掳掠,先秦社会的兼并战争,西周为建立封建秩序而实施的封邦建国以及秦朝郡县制的确立等,其目的都是为了防御和保护。今天我们所言的“城市”,实际上是从古代的“城”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在古代“城”和“市”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概念,其性质、功能等相互有别。据《礼记·礼运》记载:“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固”。“城,郭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资保障者也”。《墨子·七患》曰:“城者,所以自守也。”可见,中国古代的城是以防守为基本功能,其实质只是一座具有防御性的“城堡”,它既不是商业发展的产物,也不是市场中心,是为社会的政治、军事等目的而兴建,具有明显的政治、军事目的。

虽然中国古代的“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却是城市的最初形态。城市是在“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例如,历史文化名城洛阳,夏前期是桀都斟鄩,商初为汤都西亳,此时只能称为“城”,发展到东周时期,洛邑成为周王朝的政治中心。这类因政治、军事等原因建立的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政治中心,大约有30余座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约占现有名城总数的1/3。

(四)经济基础

尽管政治、军事地位是中国古代城市的根本命脉,然而任何一次政治和军事行为的背后,实际上都有其明确的经济目标,即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中国古代城市选址之所以注重自然、交通等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取决于所在区域内肥沃的土壤、充足的水源和丰富的物产以及便利的交通,而这些条件正是一个城市隐含的经济因素,是中国古代城市形成、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转折时期,也是中国城市由萌芽、起源走向成熟、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起来的。例如,北京(蓟、燕国都)、郑州(郑、韩国都)、成都(古蜀国都)、临淄(齐国都)、曲阜(鲁国都)、咸阳(秦国都)、邯郸(赵国都)、荆州(楚国都)、苏州(吴国都)、绍兴(越国都)等城市在战国时期就是“富冠海内”的大都市,正如《盐铁论·通有篇》所描述的:“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菑,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三川之两周,富冠海内,皆天下名都,非有助之耕其野而田其地者,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也。”

上述诸城之所以成为大都市,除了是本国的政治、军事中心外,发达的商业经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数量的增多,城区分布范围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多,大批手工业作坊和商品交易场所——“市”的出现等方面。据考古发掘所提供的材料看,超过10平方公里的东周故城有:秦都雍城、鲁都曲阜、秦都咸阳宫城、魏都安邑、齐都临淄、楚都郢、赵都邯郸、郑韩故城、燕下都等。这些东周列国的国都,其建制均已超过“天子之城方九里”的规模。在西周曲阜鲁国故城、燕下都城址、楚国郢都故城、郑韩故城等遗址中,既发现有君王和王室贵族居住的宫殿区,还发现多处手工业作坊、商业和居住区。尤其是秦都雍城遗址近3万平方米的市场面积,咸阳器物长途贩运到这里交易,说明当时雍城的城市经济十分繁荣,商品生产相当发达。由此表明,这些大都市已不再是单纯的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而且还是商品流通的枢纽,是兼具统治中心和经济中心双重功能的古代都市。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确定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华夏民族的祖先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深厚的传统、辉煌的创造和卓越的贡献,大多凝聚在大量的古文化遗址、优秀的古代建筑和众多的文物之上。纵观中国数以百计的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历史性城市,正是这些历史精华和文明结晶最重要的体现。城墙城门、衙署宫殿、寺观坛庙、作坊民居……这些都是我们的祖先在城市建设中留下的痕迹,是中华民族的记忆载体,是华夏文明发展历程的集中表现。正如路易斯·孟福德(L.Mumford)所言,世界名都大邑之所以能成功地支配各国的历史,是因为这些城市能够始终代表他们的民族和文化,并把绝大部分流传及后代。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含义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不仅具有一般城市所具有的全部功能,同时还因其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而有别于一般城市。因此,历史文化名城较之一般城市包含有更多的历史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被提出,始于改革开放之后。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三部门联合向国务院提出《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该请示建议:“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同时还提出了一个名单,建议把北京、承德等24座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作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2002年2月,国务院发出批转该请示的通知,上述24座城市正式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至此,我国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诞生了。

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概念不仅被正式提出,而且其法律地位也得以确立。2002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14条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再次从法律上进行了表述,即“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的提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国家名义公布和进行管理的,是具有法定意义的历史城市中的杰出代表。确定历史文化名城的目的在于:首先,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宣传教育作用,作为一种荣誉唤起民众对人类文化遗产的尊重与保护意识;其次,作为一项保护策略,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中必须包括保护专项规划,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计划。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标准与申报程序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颁布)尚未出台,因此,并没有明确的历史文化名城核定标准。当时在选择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时,主要依据四个条件来考虑:第一,要有悠久的历史或是有特殊重大的历史事件(包括革命史或其它重大历史事件);第二,要有较多的历史文化遗存,也就是要有丰富的文物古迹或革命遗址和文物;第三,要有较多的文化传统内容,如诗歌、曲艺、戏剧、工艺美术、土特名产、风味食品、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名人等;第四是这个城镇长期以来一直在被使用和发展着,而且今后还将继续发展。上述四个条件或者完全具备,或者大部分具备,才能成为历史文化名城。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这四个条件除了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之外,还着重指出它必须是现在仍在生活着的城市。许多在古代曾经盛极一时的名城,现在却已经成为废墟的,或者作为遗址埋藏于地下的,就只能作为考古遗址来保存,不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来保护,如西周丰、镐、燕下都,辽中京、上京,明中都等。

1986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在上报国务院《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就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定标准提出了具体建议,要求在具体审定工作中要掌握以下三点原则:

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这三项原则较之前述的四个条件,其要求更加具体、更加严格。首先,强调了名城现存文物古迹的丰富性、完好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三大价值。其次,对“历史风貌”要求更加明确,说明历史文化名城与文物保护单位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城市整体角度考虑,既要保存城市的历史格局和风貌特色,又要保护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而后者注重的只是单体的文物古迹。最后,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对城市建设的影响。

遵循上述条件,在公布历史文化名城时还需要考虑到,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值得保护的古城很多,但考虑到作为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均有重要影响,为数不宜过多。因此,建议根据具体城市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分为两级,即国务院公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历史文化名城。

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章第7条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城市、镇、村庄的必须具备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保护条例》针对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还提出了特别条件: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条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的具体条件。这些条件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申报第一、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所需具备的条件的内容,而且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尤其值得提出的是,《保护条例》中把有无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城镇传统历史风貌的价值得到升华。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程序

历史文化名城的选定,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它的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保存状况和今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来进行评论、选择,同时还需经历史、文化、文物考古、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地理、科学技术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多次研究、实地考察之后由国务院核定并公布。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时为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与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时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共同选定,其基本程序是:由这些城市的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城市概况及历史文化遗产的详细报告,汇总成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材料,然后提交给国家文化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文化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商议并征求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文化与城建部门(建委、文物局、文化局、城建局)的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名城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公布指定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以后第二批、第三批名城名单的审批过程基本上仍是沿用这一程序,略有不同的是首先由省、市、自治区提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名城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文化与建设行政部门共同邀请全国历史、文物、考古、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等各界的知名专家、教授对推荐名单进行审议,并对重点城市进行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选定名城名单,报国务院批准,从而使名城审批工作由单纯的由上至下的国家指定,向由省级地方政府指定与国家选定的由下至上相互结合的方向发展,从而提高了地方政府参与保护事业的积极性。同时在审批过程中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为今后的名城保护的咨询与监督工作打下了基础。

《保护条例》对名城的审批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根据规定有两种申报情形:

一是主动申报。《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是被动申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处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并不积极。针对这种情况,《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干预措施,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三、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

现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遍及全国各地,城市规模大小各异,城市风格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史上著名的古都,有的以风景优美见长,有的是商业发达的大埠,有的是交通便利的港口……诸如此类,真可谓形形色色,风格殊异。无论这些名城各自具备怎样鲜明的个性特色,但是作为城市物质文化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层次的产物,它都是历史文化长期积累的结果,都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总体上也有一定的共性特征。这些共性因素主要表现在:

1.悠久的历史

历史文化名城普遍具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建城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中后期,不仅文献记载“黄帝筑城邑”,“夏鲧筑城”,而且考古发掘的成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在山东章丘城子崖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了距今4000年的古城。1994年,在湖南澧县城头山发现的屈家岭文化中期古城遗址距今已有4800年之久。尽管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这些古城,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但至少代表中国古代城市的雏形。目前,我国有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短则上千年,超过了3000年的也不乏其数,如洛阳、咸阳、西安、商丘、安阳、郑州、北京等,追根溯源,这些城市都肇始于夏商时期,其中以洛阳的历史最为久远,迄今达4000余年。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成见表7-1。

表7-1 历史文化名城的发祥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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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丰富的文物史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精华很多体现在文物古迹中,在城市之中或城市附近保存了大量的古遗址和古建筑等文物史迹,如宫殿、坛庙、陵墓、寺、观、衙署、府第、园林、石窟、民居、桥梁、关塞等。历史文化名城中的许多文物古迹,都已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史迹不仅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特点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古老文明的形象化标志,是中国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

3.良好的自然环境

历史文化名城除了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文物史迹外,往往还具有自然景观优美、人文资源富饶的优势。这一特色与中国古代城市选址多强调因地制宜,追求优越的自然地理位置和善待自然、顺应自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有密切的联系。纵观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历史,其建城选址基本上遵从“国必依山川”、“负阴抱阳”的原则,一般以中国古代的风水原理为依据,以地质、水文、日照、风向、气候、气象、景观等一系列自然地理环境因素作为准绳,选择适于长期居住的良好环境,构筑城池,修建宫殿、庙宇、园林等建筑。这种自然山水与人文景观紧密结合、相得益彰的山水城市,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大特色之一。

4.规范的城市格局

中国古代城市建设以整体平面布局,建筑群体巧妙连接、组合为特征。例如,作为几朝都城的洛阳、西安、北京就是依据《周礼·考工记·匠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建成,并成为传统营国礼制的典范。按此指导思想建设的城市,平面轮廓为正方形,街道呈棋盘状格局。这类城市布局基本模式从先秦一直沿用到明清。而南京、常熟则是根据地形设计的不规则城池,体现了《管子》所谓“因天材,就地利”、“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的思想。

5.特有的传统文化

历史文化名城除大量的文物史迹之外,还包含了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传统和特有的传统社会经济基础,如诗歌、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绘画、雕塑、编织、印染、冶炼、商业、工艺以及烹调、风味饮食、衣冠服饰、民俗风情等。这些文化传统是历史文化名城有声有色的内容,是城市的灵魂,是城市的形象特征。它们和文物史迹、城市风貌相互依存、相互烘托,共同反映着城市的历史文化积淀,共同构成城市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及其分布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杰出代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侯仁之、郑孝燮、单士元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

自1982年至今,国务院分三批及增补形式,共公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10座,后又增补城市11座。其中,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4个,1986年公布了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8个,1994年公布了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7个,2001—2009年增补城市11处。它们分别是:

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琼山(海口)、柳州、雷州、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增补城市:山海关区(秦皇岛)、凤凰、濮阳、安庆、泰安、金华、绩溪、吐鲁番、特克斯、无锡、南通。

按照地理区划,上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布见表7-2(按归属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表7-2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分布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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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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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历史文化名城是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是中国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

(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类型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覆盖范围广,分布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反映了中国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因此,名城之间无论是在历史沿革、等级规模、城市格局、传统风貌,还是在文化艺术和民俗民风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对名城有进一步的认识以及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护对策,有必要从分类的角度,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综合分析。

目前,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有的是根据名城的性质、特征,从名城形成历史、自然和人文地理以及它们的城市物质要素和功能结构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将名城分为七大类型;有的是按照历史和自然文化的特性进行分类;还有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为目的,按照名城的保护现状、分布状况以及制定保护策略等方面,将名城分为四类。以第一种分类方法为主,结合其他分类方法,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主要分为如下类别:

1.古都类历史文化名城

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或风景名胜为特点的城市,如北京、西安、洛阳、开封、南京、安阳等。

这些古都类名城,所处地理环境优越,水陆交通发达;作为都城的时间较长,城市规模特别宏大;城市布局大多经过周密的规划和精心营建;城市至今保存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特别丰富,拥有浓郁的历史文化传统。

2.传统风貌类历史文化名城

完整地保留了某一时期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如平遥、韩城、荆州(原江陵)、商丘等。

这类城市不仅文物古迹保存较好,而且由于发展缓慢或另辟新城发展,古城区无论格局、街道、民居和公共建筑物均完整地保存着某一时代的风貌。

3.风景名胜类历史文化名城

自然环境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的城市,如桂林、承德、苏州、镇江、绍兴、曲阜、乐山等。

这类城市因风景优美而驰名,秀丽的山水与丰富的人文景观有机结合,使这些城市具有较深的文化积淀和内涵,充满着独特的魅力。例如,山水甲天下的桂林,众多石刻点缀于山水名胜之间。一个个与山水相关的故事,更凸显出桂林的美妙神韵。

4.地方及民族特色类历史文化名城

位于民族地区的城镇由于地域差异、文化环境、历史变迁的影响,而显示出不同的地方特色或不同民族的独特个性,并成为城市风貌的主体的城市,如拉萨、喀什、日喀则、大理、丽江、呼和浩特、潮州、泉州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形成了众多具有显著民族文化特色的城市,有些甚至成为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有些城市因受其所处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使其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这些名城不仅保存有大量的古建筑和文物史迹,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和多民族历史文化的特点。

5.近现代史迹类历史文化名城

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遵义、延安、上海、重庆、天津等。

在中国近代革命史上,有些城市曾经在中国革命的发展历程上或重要的转折关头起过重大的作用,它们不仅有着革命史上的纪念意义,而且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如革命圣地延安,自秦汉时期就是北方的政治、军事重镇,明代还是长城九镇之一严绥镇的重要防御城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延安作为中共中央所在地,曾领导中国人民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取得了全国的胜利。现在许多文物和建筑都记载着这段革命斗争的历程。

6.交通港口、手工业、军事等特殊职能类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中的某种职能在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

中国有许多城市处于交通枢纽处或港口,经济贸易、政治交往和文化交流频繁,因此,形成了许多通商大港和内陆贸易往来的中心,它们之中有许多今天仍然存在着强大的活力并且还在发展着。

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形成和发展与古代特色手工业的兴起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如瓷都景德镇、盐城自贡,分别以瓷、盐设市,瓷文化、井盐文化渗透到城市文化当中。

为了抵御外敌入侵,历代统治者在许多边防要塞、戍边设防,这些古代军事重镇逐渐发展成了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城市。如长城沿线的山海关、大同、银川、榆林,河西走廊上的武威、张掖等都是古代军事重镇。

7.一般史迹类历史文化名城

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体现历史传统的主要方式的城市,如长沙、济南、正定、襄樊、吉林等。

此外,还要许多古城,在历史上曾盛极一时,但由于持续的政治动乱和频繁的战争破坏,以及自然环境的恶化和经济衰落,尤其是现代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导致那些积淀丰富人文信息的历史街区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民居遭到损毁。尽管如此,作为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内涵的名城,或多或少还保留了一些文物古迹,但其特征已不突出,因此,把这一类名城都归于一般史迹类型中。

综上所述,每一种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的划分都不是绝对的,往往每一座城市包含着多种特色,兼跨了几种类型。例如,杭州曾是春秋时期吴、越国的都城,南宋的首都,同时城内美丽的西湖也是著名的风景区,因此,杭州因其是七大古都之一被列入古都类,但又可作为风景类的次要城市。这种主次的划分,并不十分严密,其目的是为了分清名城的主要特色,为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表7-3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类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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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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