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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与中国国家遗产
1.4.2.1 第一节 风景名胜区

第一节 风景名胜区

一、风景名胜区的含义和类型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规划和保护等工作都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国务院2006年第474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沿用了这一释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将“风景名胜区”简要定义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建立风景名胜区,目的就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同时科学地建设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

1872年,美国政府通过《黄石法案》(Yellowstone Act)建立了国际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并于1916年成立了全球最早的国家公园管理局,这为全球自然遗产的管理与保护提供了范例。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风景名胜区一直未被当作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没有形成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各地风景名胜资源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风景名胜区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呈现出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兴盛局面。1978年,国务院在城市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古迹的管理。之后,国家建委提出建立全国风景名胜区体系,实施分级管理。1979年,国家建委着手开展了全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规划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和1984年先后五次发文,解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庐山风景名胜区和骊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问题。各地也采取措施,抢救恢复了一批濒于倒塌、湮灭的名胜古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198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单位《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基础上,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44处。1988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40处。此后,国务院又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04年和2006年分五批公布了103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六批共计187处。

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众多,自然景观奇特,自然景观与人文遗迹融为一体,相当一部分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根据不同的标准,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用地规模区分,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四类;

按景观区分,有山岳型、岩洞型、江河型、湖泊型、山水结合型、历史圣地型、名胜古迹型、现代工程型风景名胜区;

按结构区分,有单一型、复合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布局区分,有集中型、线型、组团型、放射型、链珠型和星座型风景名胜区;

按功能区分,有观光型、游憩型、休闲型、民俗型、生态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风景主要构成要素区分,有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风景名胜分为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等15类,见表5-1。

表5-1 风景名胜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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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制度。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2006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如湖北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湖北西山—东坡赤壁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在管理机构方面,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2006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宣传,更好地树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品牌形象,国家建设部于2007年4月制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未经建设部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经建设部授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的标志物上,必须镶嵌由建设部统一设计并监制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中间部分系万里长城和自然山水缩影,象征伟大祖国悠久、灿烂的名胜古迹和如画的自然风光;两侧由银杏树叶和茶树叶组成的环形镶嵌,象征风景名胜区和谐、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图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PARK OF CHINA”,直译为“中国国家公园”,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下半部为汉语“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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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布

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最高级别,基本含义与国际上常用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截至目前,我国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分布在我国大陆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目前,建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量最多的是浙江,共17处,约占全部数量的9.1%,数量较多的还有四川省、福建省、贵州省、云南省和江西省,分别拥有16处、13处、13处、12处和11处。其中,四川黄龙寺—九寨沟、湖南武陵源、云南三江并流、江西三清山、山东泰山、安徽黄山、四川峨眉山、福建武夷山、江西庐山等多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混合遗产(详见第三章)。

现将我国大陆地区18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按其所在直辖市、省或自治区排序进行统计(按归属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见表5-2。

表5-2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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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位于山西省吉县和陕西省宜川县之间,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省东部和湖北省西部,均为跨省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