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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与教学论教程
1.9.5.4 四、演示法

四、演示法

(一)含义及特点

演示法是教师通过展示各种实物、直观教具或做示范性的实验和动作,使学生通过观察获得感性知识或印证所学书本知识的方法。随着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这种方法在中小学各科教学中被广泛地采用。演示法分为三种形式。第一,为了使学生获得对事物的感性认识,主要通过实物、挂图、模型等演示。第二,为了使学生了解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主要使用幻灯片、投影仪、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媒体。第三,教师身体力行的示范性动作,例如体育课中的示范性动作。演示法是通过视觉刺激来完成的,所以要养成学生有目的的知觉习惯,促进学生的思维能力的发展。使用演示法,要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同时,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教学方法,要与讲授法、谈话法等结合使用。演示的特点在于加强教学的直观性,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感性材料,帮助学生感知、理解书本知识,加深对学习对象的认识,有助于正确地理解概念,掌握书本知识。

(二)运用演示法的基本要求

1.做好演示前的准备

演示前要求根据教学的需要,检查视听设备、实验器材、音像资料是否正常,特别是演示实验,作为教师应该先试做一遍。

2.讲究演示的方法

演示时要引导学生配合教师的讲解与谈话注意观察演示对象(教具)的主要特征和重要方面,不把注意力分散到其他方面去,并注意作出结论。

3.适时地展示直观教具

展示直观教具要把握最佳时机,如果过早地拿出或用完后不收藏好都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