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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派与辛亥革命
1.5.3.1 一、立宪言论的指导者梁启超
一、立宪言论的指导者梁启超

立宪派热心君主立宪,他们的目标不变,而宣传方式则前后不同,梁启超可为代表。

梁启超是立宪派的理论家,他的言论指导着立宪派人的宣传及行动。梁氏自戊戌政变之后东走日本,直至民国元年归国,先后度过十四年的亡命生涯,虽几度力图有所行动,而终归失败,不得不仍“以言论为依归”。梁氏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放弃其激烈主张之后,转而寻求温和改革之道,一意为君主立宪发言,期望中国能在渐进的道路上,获致改革,图存图强。[1]他的一套说辞,远法西方哲人的思想,近取日本的维新事实,开导建议,总以走向立宪的道路为原则。他一方面敦促清廷采取立宪行动,一方面为立宪派人士提供方策,形成一致的舆论。立宪运动的开展,实为其直接间接所促成。

光绪三十一年(1906)梁氏在《新民丛报》上刊出“开明专制论”,提出了他的立宪主张。这是一篇一石二鸟的文章,一方面他要否定革命论,另一方面又要敦促清廷改革。他的立论极为巧妙,在瓜分危机重重的当时,中国不宜革命;革命必使动乱发生,予列强可乘之机。然中国亦不宜骤然立宪,盖立宪需要条件,在人民程度尚未“及格”之前,骤然行宪,“徒致纷扰而已”。所以应当采行开明专制,作为立宪预备的基础。[2]

所谓开明运动(Enlightenment),在西方已百有余年。人民的权利思想与义务观念,得思想家之启发于先,开明君主之让权于后,君民始糅合而为一体。日本亦经二十二年的准备,尊君权,导民权,始克奏维新之功。梁氏的开明专制亦着眼于民智的启发,君主的开明。他认为中国必须采行立宪,但在立宪之前,必须有一段开明专制时期,为君者可以继续专制,但态度应该趋向开明。一面改进施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一面广设学校,培养民智,使人民能行使民权,如此便可建立立宪的基础。所以他说:“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度也,立宪之预备也。”[3]又说:“今日中国当以开明专制为立宪之预备”,“当以政治革命(即立宪)为究竟主义”。[4]

但是此一开明专制的时期要多久呢?梁氏受日本维新的影响,以为“日本之行开明专制也,二十余年”[5],中国似乎也不能少于此。他在开明专制论中指出,预备立宪不是一蹴可及的。“在承平之时,有一强有力之中央政府,网罗一国上才以集其间,急起直追,殚精竭虑,汲汲准备,而最速犹非十年乃至十五年不能致也。”[6]又谓达到立宪目的,“期诸十年二十年以后”。[7]他实际上也不知道究竟需要多久的开明专制,所以他说:“夫以吾所忖度,则君主立宪制,非十年乃至二十年以后不能实行。”[8]大致他倾向于十五年至二十年的期限。有此一段时期,人民的议院能力才可望培植起来。

但是如何才能使清廷走向开明专制呢?梁启超所提出的办法是加以“劝告”。光绪二十九年以后,他在《新民丛报》所发表的文字便是采取一种温和的劝告态度。他一面驳斥革命言论,一面劝促清廷接纳他的开明专制建议。他又再三呼吁,凡是立宪派能执笔为文者,应同时劝告政府,“开明专制行得一分,则国民实力增得一分”,行宪的机会也增得一分。[9]此外,他又暗中与清廷显要往还,劝诱他们接纳他的意见,转而劝告清廷,迅速采取立宪预备的步骤。光绪三十一年间,他为端方所作的“考察宪政奏议”,“凡二十万言内外”。[10]他这时——光绪二十九年至三十一年——热衷立宪,持论多有学理根据,而态度亦相当客观。他希望中国真能从开明专制做起,待民智开启之后,逐步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

梁氏的立宪论,以当时中国的国情而论,何尝没有独到之处。立宪政治的第一个条件,是要人民有运用议会的能力。培植此种能力,自必须从教育下手。教育为百年大计,二十年的时间并不算长。九年的预备时限,较之梁氏的建议,至少缩短了一倍,照理梁氏应该满意了。但不旋踵间他又改变了论调。光绪三十二年以后,他放弃了他的施行十年二十年开明专制的主张,不同意九年预备,而要求从速召开国会。[11]

梁氏的改变,难免有自相矛盾之处。但他又有一套自圆其说的说辞。对于他一向所重视的人民程度,便下了一番苦心去加以辩解。过去他说人民程度不及格,无议院政治能力,不能骤然召集议会。现在他说人民程度是比较性的,以中国人比西方人,固然程度不如,但中国人的议会是监督中国人的政府,因为中国政府的程度也比不上西方政府,同样低下。以低下的人民监督低下的政府,无何不可。直截了当地说,官吏来自民间,同是国民,“同受一国历史地理政教风俗之感化”,“未有朝皆俊杰,野无贤才”之分。官吏既能在政府当差办事,人民何以不能在议院议决政策?同是国民,岂能谓入政府则可,入议院则不可?[12]既然有人堪为政府官吏,岂独无人堪为国会议员?“此犹谓力足以举百钧而不足以举一羽,天下宁有是理?”[13]

进一步言,人民也并非全为无知无识者。“十年前主张变法维新,启沃君心,浚发民智,开今日宪政之幕者”,是民间的人士;“十年以来主持全国风气,矫正舆论,发扬国光,以维持国家权利者”,是民间的人士;“吸纳世界知识,研求专门学问,吐宪政之精华,握改革之枢纽者”,也是民间的人士。[14]何可谓民间皆属愚昧顽劣?再说,国会议员经由选举而产生。选举有种种条件之限制,并非人人皆可成为议员。即以资政院及谘议局的选举而言,于千万人中择其少数有程度者畀以选举权,又于千万人中择其少数有程度者畀以被选举权,“又何有人民程度不足之虑耶”?梁氏认为“今议员即四民之秀者”。各省谘议局议员,自筹办以讫开会闭会,其所办理之各事,皆我国目前未有之创举。然而各省议员“处之裕如,各有条不紊”,亦足以表示人民程度已足。“夫一省议员既能运用一省之议会,而谓一国议员不能运用一国之议会,吾不知其界限何在?”于是他否定了前此自认人民程度不及格之说。[15]

在学理上,梁氏引用孟德斯鸠的“政治道德”说,强调立宪国重视道德。人民之是否能监督政府,但视政府官吏的政治道德高下而定。如果政府官吏不讲求政治道德——操守,人民的程度再高,亦是督不胜督,监不胜监。换言之,只要政府官吏重视操守,即使人民程度稍有不逮之处,议会政治仍是可行的。[16]

即令人民程度真有所不足,他认为在开国会之后,还有方法可以补救。因为开了国会,必然有政党的产生,政党可以训练人民的程度:

务所以进取国民程度而长之者……则惟政治团体,用力常最勤而收效常最捷也。……故为政治团体者,常从种种方面以训练国民,务养成其政治上之能力。……政治团体诚增进国民程度惟一之导师哉。[17]

过去梁氏曾主张从地方自治着手,以促国民程度的养成。清廷亦袭取其说,强调先办地方自治。今梁氏既改口言政党陶冶国民程度,不得不承认“吾党前此亦误此〔地方自治〕说”,大有失悔其言论沦为口实之慨,不得不力为强辩,因此他说:“假国会以养成政治能力,为道尚稍易,假地方自治以养成政治能力,为道尤难。”[18]

其实梁氏的种种说词,都是表面的理由。他所担心的,第一是内忧外患的严重,惟有藉国会可得转机,国会可以缓和列强的压力,可以遏阻革命的发展趋势。清廷何尝没有相同的看法,无奈其所推行的所谓预备,不知轻重缓急,若干措施,更是有名无实。革命党痛斥其存意欺骗,立宪派人亦责难其乖谬敷衍。梁氏在“国会期限问题”一文中,力数预备之不切实际,政治败坏之一如往昔,微论九年不能预备出宪政,就是九十年后政治现象亦无好转可能,且必每况愈下。他声言若不具体以国会昭大信,立宪预备者,徒增革命党的口实而已。革命一旦爆发,国家在动荡中将有灭亡的危险。当然梁氏也不敢说有了国会便可以救亡。“虽然,无国会而一听现政府之实行恣虐,不负责任,则有死无生,其势已洞若观火。即使开国会而无救于亡,则亦等亡耳,而况乎有国会犹或可以图存于万一也。”[19]

其次是宪法的编定问题。过去,梁氏认为立宪之不能一蹴而至,宪法不易编定是一大原因。他尝指驳比照抄袭他国成文宪法为宪法的轻率,也曾强调宪法必须合乎国情,建立健全政府机关为先决条件。[20]现在,他一反其说,认为宪法最贵浑简,易于编定:

宪法者,根本法也。与一切单独法、手续法,大有繁简之不同。荦荦数十条成文,即可确定君主之体制与权力,其余细目皆可列之于他种法律中。公法学者谓宪法最具浑简,最贵有缩伸力,此深明宪法与各种法规之区别者也。[21]

但是他又担心清廷在开国会之前,颁一钦定宪法,大权仍操诸政府,有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那他的苦心与立宪派人士的希望都要付之流水了。因此,他不得不改而要求先立国会,让人民参与宪法的编定:

今日一般舆论,多有主采用协议宪法者,推其用意,以为宪法纯由钦定,则将来人民必常倡改正之议,反而牵动国体。故不如采用协议宪法之可垂诸久远。……倘政府果能采纳此说,则吾国一面召集国会,一面编定宪法,更易着手。[22]

梁氏搜罗诸种速开国会的理由,或委婉陈说,或积极建议。他希望在宣统四年、五年之间能够召集国会。然由于痛愤清廷之腐败敷衍,措词往往十分激烈。他说如不接纳其建议,不出数年,“民变兵变”必起,“宣统八年召集国会为将来历史上必无之事”。[23]他哪里料到宣统四年五年也不可能在历史上出现。

梁氏力言国会必须早日召开,最直接的目的在监督政府。然政府之是否受监督,又系于一个对国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在预备案中,有九年后召集国会之程序,但责任内阁何时成立,则只字未提。清廷或许以为传统的内阁就是议会政治所指的责任内阁。梁氏对于九年之期已不能满意,对误解责任内阁更难容忍,曾多次为文驳斥。他指出内阁系对国会负责,而非附丽于君主一人。“有国会则有责任内阁,无国会则无责任内阁。”[24]梁氏的立宪论,又向前逼进了一步。

然则如何始能使清廷早日召开国会,同时成立责任内阁?梁氏所提出的办法是“要求”。往日他为开明专制,主张劝告,今则为国会与内阁而从事要求。他似乎以为从前言劝告,是消极的,现在的要求,则是积极的。消极积极态度之不同,必须因时因势而异:

劝告开明者,因立宪未能实行之时,监督政府之机关未立,而于政府之举动又不容默尔而息,故从而劝告之。若要求立宪,则其精神全在要求此监督机关之成立,而国民乃始不立于局外之地位矣。[25]

梁氏决意发动立宪派人士,迫促清廷及时召开国会,成立责任内阁。他强调立宪由要求而得,非由钦定而得。他认为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与立宪前途“殆无关系,最多是小有关系。”因为受了英国宪政发展的影响,他想利用英国人的经验,也来“权利请愿”,想用“不出代议士不纳租税”的办法,达成其要求的目的。因此,他说:“天下无无代价之物,由专制而变为立宪,是旧权利者权利之限制,而新权利者权利之取得。被限制者非至万不得已,而势不肯相让;而欲新得权利者,非有勤劳,不足以易之。故立宪事业,未有不由人民之要求而得之者。苟人民未尝要求,微论其不能得也,即得矣,而必不能完全,而实行必不能有效。……孔子不云乎,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求在我者也。”[26]又说:“真正之立宪政治,非俟吾民之要求,不能得之。”[27]

要求国会,即当要求宪法和责任政府。此种要求,“如饥渴之于饮食,虽一刻不容稍缓,虽丝毫不肯放过也”[28]。立宪派人得梁氏的启发,有了行动方针,此后的轰轰烈烈的请愿运动,便是在梁氏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

综观梁启超的言论,虽然他有时猛烈抨击清廷,而他所提出的办法却是温和的。梁氏自与革命党分手之后,舍弃了激烈的路线,除了温和的请愿途径,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立宪派人之所以乐意接受他的理论,则由于其士大夫的处境使然。梁氏并无绝对把握从要求实现理想,然而立宪派人却以为此为可行之道,且相信必能达成愿望。因此,在梁氏的指导下,才有后日之三度大请愿。